第一节 国家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一、管理范围根据国家编委1963年7月26日《关于划分国家行政、事业、企业编制的意见(草稿)》和国家编委1965年5月4日《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草稿)》以及劳动人事部1984年8月30日《关于地方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凡属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政协、人民团体及其使用的编制,均列为国家机关编制。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国家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
国家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
党派: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办事机构;
政协:各级政协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人民团体:各级工会及其产业工会、各级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者联合会、台湾同胞联合会等。
二、管理方法
〔机构管理方法〕
统一机构设置: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统一国家财政开支,节减经费开支,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月13日颁发了《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据此规定,1951年2月皖南、皖北区分别制定了《关于统一皖北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皖南区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编制草案》,统一规定了地、市、县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置。机构编制序列表规定:地委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纪律检查委员会;专区行署设秘书室、民政科、公安处、财经委员会、工商科、建设科、文教科、劳动局、卫生科、监察督导室。市、县委设秘书处(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秘书室、民政科、公安局、财经委员会、财政科、工商科、建设科、文教科、劳动局、卫生科、监察委员会(其中县级党委未设统战部、政府未设财经委员会)。
控制设置机构:1963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对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妇联会的暂行编制方案》中,除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明确规定具体机构设置外,各级政府按规定数设置。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般设立35~45个;专员公署一般设20个左右;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一般设立30~40个,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市,可以稍多于40个,小市应当少于30个;县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以设立20个左右为原则。1963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精神,对省委精简小组、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精简工作的报告》的批示中确定专员公署的工作部门设20个左右,鉴于安徽的直辖省市的规模较小,工作部门一般设30个左右。铜陵、濉溪二市的机构设置,应一切从有利于矿区生产发展,尽可能地精干,市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可设20个左右;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一般设20个左右。
1983年各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央、国务院明确党政机关工作部门都用数额控制的办法设置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51号、(1983)6号文件规定的数额原则精神,1983年9月7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地专级:地委办事机构设5至7个,行署办事机构一般设23个,阜阳地区可设25个;市级:市委的工作部门设6~11个,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一般设30~40个。其中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不超过30个,20~50万人口的,不超过35个,50万人口以上的,不超过40个。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1983年11月9日《关于县(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县委工作部门一般设5~6个,县政府工作部门可设25~28个,特大县不超过30个。
按规定设置机构:这是根据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任务发展需要设立的机构。如1951年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电示成立人事机构的精神,皖南、皖北行政公署通知“人事工作,业经中央决定,添设新的机构,一直垂直到县级”。195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通知《转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知》中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民经济计划性和国家对各项经济活动的领导,决定省(市)、省属市和县(旗)人民政府应即成立计划委员会,由政府主席或副主席、财经和文教部门负责人9~15人组成,这些计划委员会是各该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按此规定,全省省、市、县都相继成立了计划委员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特点和需要,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加强经济综合协调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立法执法部门。根据中共中央(1979)56号文件精神,省委1980年4月4日《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明确省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厅,各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并确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编制名额。根据国务院1983年通知精神,1983年和1984年省、地、市、县机构改革时,均增设了审计局。国务院1980年7月21日批转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各省属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应设立司法局(处)的规定,1981年全省地、市、县均增设了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74号《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政函(1987)99号通知成立省监察厅;1987年12月28日省委组织部、省编委、人事局、监察厅《关于设立地、市、县监察局有关事项的通知》,地、市、县成立监察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提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的规定,省成立了土地管理局。1980年1月26日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实统计机构的决定》中要求恢复和健全各级统计机构,全省地、市、县均恢复了统计局。
机构级别层次的管理:建国以来,各级党政群机关的机构级别层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规定的原则设置。1949年至1951年,皖南、皖北区党委、行署的工作部门设处(局),内部机构设科(组)。1952年两区合并成立安徽省,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4月25日《关于调整机构紧缩编制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省(市)各厅(局)的机构,一般只设两级,其最低一级亦必须设科,如厅或局、科;特殊经批准者可设三级。省辖市以下,一般只设科不设局。但某些人口较多,政治经济文化均较重要的城市,经批准后可设局。”的精神,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厅(局),内部机构设处;地、市设局(科);县设科(局),均为一级。
1954年4月4日省委组织部、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整顿编制精简行政机构的方案》中提出:各级机关内部组织层次,应保持两级制,已设三级制的,应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按整编的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确有保留三级制必要的,须报省委批准。省级各委、厅、局、院、署、会、行等机关,一般仍应保持厅、科两级组织,人数太多,工作范围繁杂,确有必要时,可在科下设若干小组,但小组不成为一级,组长必须是具体工作者,而不是一级领导者。
1957年1月22日中共安徽省委批转省编委《关于省级机关整编方案的报告》中指出:各部门的内部机构,计划合理的调整,能裁的裁,能并的并。机构层次一般为二级,省委各部的处下科撤销,省人民委员会各厅、局的局、处(科)下一般不再设机构。”
1963年12月6日中共安徽省委对省委精简小组、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机构编制的报告》中提出:各工作部门的层次不宜过多。省委各工作部门一般只设部(委)、处两级,省人民委员会各工作部门一般只设厅(局)、处(科)两级;地专、市各工作部门,一般只设一级,少数部门可以设两级。县级各工作部门一般只设一级。
1983年9月7日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地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行署和市政府机构名称,凡省称委的,地、市称委,省称厅(局)的,地、市称局、处、室,各地、市的委、办、局、处、室为同级机构。
1983年11月9日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县(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一级制,委、局、科、室为同级机构,委、局、科、室内一般不设机构。
截至1993年止,在实际执行中,省直机关有的业务厅(局)自行在处下设科,县级机关各工作部门内部均设有科(股)一级层次机构。
〔编制管理方法〕
制定编制总额标准:建国40多年来,各级党政群机关的编制总额,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依据各省人口多少、区域范围大小、经济和文化发展等情况核定的。省委、省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指示,依据安徽各地人口、区划、地形、经济和文化发展等情况,在中央核定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内,具体制定地、市、县、区、乡、镇的编制标准。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1950年6月13日《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精神,皖北、皖南区分别制定编制标准是:
1951年2月皖北区《关于皖北区各级政府党派群众的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规定:
皖北区级:按中央人民政府“草案”中规定乙等省最低数及照顾皖北当前实际情况,皖北区级按乙等省定编1170名。
专区级编制:330名。
市级编制:合肥、安庆、淮南市,华东局批准按甲等县编制,为照顾各市特殊情况,合肥、安庆两市各按400名编制,淮南按300名编制,阜阳专区的界首市编制180名。
县级编制:按全国的县编制划分为特、甲、乙、丙、丁五等,凡辖有80万以上人口的县为特等县,凡辖有50~80万人口的县为甲等县,凡辖有30~50万人口的县为乙等县,凡辖有15万至30万人口的县为丙等县,凡辖有15万人口以下的县为丁等县。皖北区的县级编制分别是:老特等县编制254名,新特等县编制301名,老甲等县编制233名,新甲等县编制282名,老乙等县编制215名、新乙等县编制252名,老丙等县编制190名,新丙等县编制217名,丁等县编制199名。
农村区编制:根据各地土地面积大小和人口分布情况,按管辖3~7万人口设一个区,平均以4万人口设一个区计,每区编制36名。
皖南区《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草案》规定:
皖南区级编制:按乙等省定编955名(含预备员额50名);
市级编制:芜湖市定编2310名(含预备员额50名);
专区级编制:315名(含预备员额30名);
县级编制:特等县编制272名(含预备员额10名)、甲等县编制240名(含预备员额10名)、乙等县编制198名(含预备员额10名)、丙等县编制181名(含预备员额10名)。
农村区编制:25名。
1963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精简的建议》精神,中共安徽省委对省委精简小组、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精简工作的报告》规定:
专区一级编制:7个专区编制共为3018名,平均每个专区431名(阜阳地区470名、宿县专区430名、六安专区450名、安庆专区450名、芜湖专区450名、滁县专区390名、徽州专区378名)。
市级编制:按固定人口的比例定编。其中:
合肥市,按规定是千分之三点五左右,因照顾省会所在地,按人口千分之三点八比例定编1654名;淮南市,按规定按人口千分之三点八左右,因郊区农业人口比例较大,占百分之三十六,超过中央关于城市农业人口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限额的1倍以上,按人口千分之三点四定编1846名;蚌埠市按人口千分之三点六定编1330名;芜湖市按人口千分之三点六定编1180名;安庆市按人口千分之三点四定编831名;马鞍山市按人口千分之三点三定编634名;铜陵市按人口千分之三点二定编272名;濉溪市按人口千分之三点二定编227名。
县级编制:人口100万以上的县,编制520名;80万不足100万的县,编制459名;人口50万,不足80万的县,编制410名;人口3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县,编制357名;人口10万以上不足30万的县,编制339名;人口不足10万的县278名。
农村区编制:每区编制6~12名。区的编制在县的编制总额内解决。区人民武装干部另列编制。
农村人民公社编制:总编制26302名。每公社编制5~7名。武装干部另列编制。
1970年省革命委员会对县以上各级革命委员会定编标准是:地区革命委员会办事机构编制,500万人口以上的定500名,500万人口以下的定370名;市革命委员会办事机构编制分别为620名、550名、450名、400名;县革命委员会办事机构编制,80万以上人口的县不超过320名,50~80万人口的县不超过295名,30~50万人口的县不超过270名,30万人口以下的县不超过250名。县的编制均另加百分之十五的工勤人员编制。
1975年10月30日省革命委员会对区、镇(街道)、人民公社的行政编制按人口、地形、任务等因素,采用不同的比例核定。市属区、街道、人民公社的编制,以1974年底人口数,合肥、蚌埠、芜湖、安庆4个综合性城市按人口千分之二点二定编;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4个工矿城市按人口数千分之一点八定编;8个市的区、街道、人民公社的编制为6239名。县属区、镇、人民公社的编制,以1974年底人口数,阜阳、宿县地区按人口数千分之零点八三定编,滁县、芜湖地区及长丰、铜陵县按人口千分之一点零五定编,六安、安庆地区按人口数千分之一点一定编,池州地区按人口数千分之一点三定编,徽州地区按人口数千分之一点五五定编。9个地区(包括长丰、铜陵县)的区、镇、公社编制共为41246名。上述编制均包括工勤人员。
1983年9月7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通知》规定:地区人员编制按人口数和所辖县(市)数分四种类型确定,编制幅度为700~850名。人口在400万以下或辖县(市)在5个以下的,编制700名;人口在400万以上、500万以下或辖县(市)6~8个的,编制750名;人口在500万以上或辖县(市)9至10个的,编制800名;人口在1000万以上或辖县(市)11个以上的,编制850名。在同一类型中,人口偏多或辖县多的,适当予以照顾。
市的人员编制,按全省城市人口千分之三点五的比例分配。根据郊区人口占全市人口的比重,分别对各市按不同的比例定编。个别市因交通不便、人口过少等特殊情况,定编比例可略放宽。辖县的市,每辖1县另增编制50名。
县级人员编制: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1983年11月9日《关于县(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1982年底人口数分等定编,100万以上人口的县定编680名;80~100万人口的县,定编640名;50~80万人口的县,定编620名;30~50万人口的县,定编560名;30万以下人口的县,定编520名。
全省县属区、乡、镇编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6)28号文件精神,安徽省委办公厅皖办发(1987)10《关于全省农村区、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省各地、市所辖县的农村区、乡、镇的编制比例,主要根据农村人口密度,参照自然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按人口分等确定。具体比例为:阜阳地区按人口千分之零点九三定编;宿县地区、淮北市按人口千分之一点零一定编;滁县地区按人口千分之一点二四定编;六安地区按人口千分之一点二五定编;宣城地区按人口千分之一点四定编;徽州地区按人口千分之一点六七定编;安庆地区按人口千分之一点三四定编;合肥、铜陵市按人口千分之一点一二定编;芜湖市按人口千分之一点一五定编;蚌埠、马鞍山市和巢湖地区按人口千分之一点一定编;淮南市按人口千分之零点九六定编。少数设区的县、市,区作为派出机构,人员要精干,一般不超过10人。乡,按人口规模分等确定编制名额。一般5000人以下的7~9名;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9~11名;10000人以上不足20000人的11~13名;20000以上的13~15名。经省批准的建制镇,一般不超过14名;城关镇或非农业人口在15000人以上的县属镇一般不超过24名;特大的镇可酌情增加。
条块结合管理编制:政法系统编制实行单列。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国家编委、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参加,制订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各级政法机关的编制方案,把它从国家机关总行政编制中划出来,分别单列为国家公安编制、司法编制和检察编制。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1982年11月10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了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单列的范围和到1985年的控制数及人员配备等要求。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编委、省财政厅根据上述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4)6号《关于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部门一九八五年编制控制数和经费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分配安徽省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1985年编制数41657人,其中行政编制33248名,事业编制1155名,劳改劳教单位编制控制数7254名。按1982年全省检察、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实有人数31678人,实际可分配编制9979人。其中全省各级政法部门1985年编制控制数为:检察系统1982年实有3452人,增加1600人,1985年控制在5052人;法院系统1982年实有4574人,增加2696人,1985年控制在7270人;公安系统1982年实有17367人,增加2033人,1985年控制在19400人;司法行政系统1982年实有6285人(含劳改劳教单位4604人),增加3650人(含劳改劳教单位2650人),1985年控制在9935人(其中司法行政2681人,劳改劳教单位7254人)。据此,依据各地、市、县政治、经济、人口、区域等情况,本着精简上层,充实基层,加强第一线的原则,与地、市政法各部门进行了充分协商,提出了具体分配方案,于1984年12月3日皖政法字(84)第28号文件下发。
各级统计系统编制上划: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84)统办字317号文件《关于国家统计系统划编工作的通知》规定,1985年省编委、省统计局对全省各级统计部门的划编数进行了研究、审定、汇总,划编1881名,其中行政编制1100名,事业编制781名上报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审定。经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批准全省统计系统上划行政编制1100名,事业编制381名。
部门增加专项编制:由省编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分配方案,逐级下达。1984年以来,国家编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先后给安徽省增加专项编制的有:工会劳动保护专业干部编制32名;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编制266名;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编制116名;审计机关编制640名、事业编制990名;工商行政系统编制3600名;税务系统编制1800名;农税系统编制1700名;物价检查人员编制344名;司法系统编制2223名;检察系统编制1489名;公安系统编制4800名;法院系统编制2070名;律师、公证人员编制180名;民主党派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编制147名;工商联编制81名;法院业余法律大学安徽分校、分部编制63名;统计机关行政编制21名、农村和城市两支抽样调查队编制316名等。
实行编制包干:用预算手段控制人员编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的管理方法。安徽省编委、省财政厅皖编字(1987)92号《关于试行党政群机关编制包干制的通知》下发后,铜陵、淮北、蚌埠市和嘉山、濉溪、凤阳、金寨、祁门等市、县先后进行了编制包干试点。主要做法是,对编制部门核定给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编制实行包干,财政部门依据编制数预算行政经费,节编有奖、超编受罚,在保证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节约编制的单位,经费不上缴,余编节支的经费用于个人节编奖、机关集体福利和办公设备,对超编人数不核拨办公费用,不核拨奖励工资。经检测参加试点的五个市、县,没有一个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一年内节余编制38名,节约经费61050元,初步形成了机构编制的自我约束机制。此管理方法仍在试行阶段,全省未普遍实行。
执行综合配套管理制度:实行“二卡一调”方法管理机构编制。1980年率先在省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关附属单位实行《编制管理卡片》,1980年6月24日省编委、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编制管理卡片》的通知指出: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明编制纪律,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决定在省直单位实行《编制管理卡片》的办法。具体做法是:属于省编委管理范围的省直党政群机关及其附属单位、事业单位,均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编委批准的机构,由省编委办公室发给《编制管理卡片》,作为向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财政、银行等部门申报调配工作人员和支付工资的凭证。凡是超过《编制管理卡片》核定的人员编制或批准开支人数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给予调配工作人员和支付工资。超编单位,在超编人员未调整安排以前,需要超编开支人数,需经省编委办公室核准。《编制管理卡片》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省编委办公室一份,经过省编委办公室核定的人员编制和批准开支人数有变动时,到编委办公室办理增减手续;决定撤销、合并的机构,其《编制管理卡片》及时送交省编委办公室。省直各部、委、办、厅、局、院、行、社及人民团体,于1980年7月20日以前,携带有关单位人员工资手册(人员花名册),到省编委办公室核对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与批准开支人数,同时领取《编制管理卡片》。此后,全省各级普遍建立了《编制管理卡片》,并逐步完善配套管理方法,深化到实行“二卡一调”方法管理。即一是实行《编制管理卡片》对单位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干部与工勤人员比例核定;二是实行《准予调入卡片》,单位进人要事先报告编委,由编委审查《编制管理卡片》的编制定员和人员结构比例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调入人员卡》,用人单位持卡到组织、人事部门申请调入人员,办理调动事宜;三是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卡片》,单位人员增减,工资总额发生变化,均必须持编制部门的《编制管理卡片》和《准予调入人员卡片》,到工资管理部门核定工资基金,开户银行据此核发工资。这样,组织、人事、编制、工资、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形成了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综合配套管理方法,有效地控制了机构编制膨胀和加强了干部人员结构的计划管理。
确定领导职数限额: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职数限额,是编制人数结构中的重要内容,在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的精简和机构改革中对领导职数限额都提出了规定,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提出了地、市、县领导职数限额规定。
1963年11月29日中共安徽省委对省委精简小组、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机构、编制的报告》的批示中规定:各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备,力求精干。省、地、市各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一般配正职1人,副职2~3人;县各工作部门领导干部配正职1人,副职1~2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配备人数,不包括民主人士和少数民族上层人士,但这些人仍应计其在各单位的编制数内。
1983年5月9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报告》中规定:省直部委厅局领导干部正副职,一般2~4人,个别5人。部委厅局视需要和条件,可设1~2名顾问。处室负责人一般1正1副,或1正2副。
1983年9月7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皖发(1983)74号文件《关于地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领导干部名额;市委委员一般25~49人,常委一般7~11人,个别市因工作需要,可配13人,正副书记3~5人;正副市长4~6人。市人大设正副主任3~11人。市政协设正副主席5~13人。地委委员9~13人,不设常委。地委书记和行署专员分别为1正2副,个别地区确因工作需要,可多配副书记、副专员各1人,地委和行署可设顾问1~2人。地、市各部门领导干部,一般配备1正1副或1正2副,个别任务繁重的可配备1正3副。
1983年11月9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皖发(1983)94号文件《关于县(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县(市)委常委设7~9人,其中县委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县委和县政府还可视需要分别设顾问1~2人。县(市)委纪律检委员会设常委5~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县(市)人大常委会设委员11~19人,其中正副主任5~7人;人口特多的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超过29人,其中正副主任不超过9人。县(市)政协的规模,应控制在100人以内,常委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正副主席5~7人。县直部、委、办、局领导班子,也要按照精干的原则和“四化”的要求配备,配1正1副或1正2副。
〔审批机构编制〕
审批机构编制,是管理好机构编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本做法,是机构编制的日常性管理工作。建国后,安徽省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1955年3月26日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省编制委员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编制问题上的各项规定,统一管理省和省辖市以下各级行政、事业、企业机关的编制工作,决定成立省编制委员会。”此后,不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整体方案的拟定,还是各部门、各单位关于机构编制方面的报告,以及区划调整、部门之间职能调整涉及机构设置和编制划拨核定等审批工作,均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受理承办,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对审批报告的内容和要求,一是对机构增设、调整、合并和增减人员编制的理由和根据;二是说明其主要任务、职责任务、机构性质、级别建制、隶属关系以及与其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三是撤销的机构,要把撤销后的工作任务归属及善后工作的处理给予明确。在审批中,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一方面审查其合法性,是否符合中共党章、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审查其合理性,成立这个机构是否确有必要,人员编制是否适量等。如果涉及部门之间、内部机构之间职能交叉和职责分工不清,还要进行协调,理顺关系。对上述内容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再研究同意或不同意,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