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机关附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各级国家机关附属单位的范围,指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工作和生活服务的印刷厂、招待所、门诊部(医务室)、幼儿园、俱乐部、房屋维修队(所)、职工食堂等均为附属机构编制。
附属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建国以来,未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省编委皖编字(1987)第008号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关于国家机关附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问题,由机关直接领导并为机关工作和生活服务的印刷厂、招待所、门诊部(医务室)、幼儿园、俱乐部、房管等机构编制,由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同级编制委员会批准。如上述单位属于对外经营为主的,要明确为企业性质。党政机关(除省、地、市、县劳动局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外)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应按劳动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明确为企业性质。以上企业单位均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或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编制部门一律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