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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机构编制管理

第三节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一、管理范围
根据1963年7月26日国家编委《关于划分国家行政、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草稿)》和1965年3月10日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编委《关于一九六五年的劳动工资计划和编制管理的联合通知》中事业单位划分目录,以及1989年12月13日省委、省政府颁发《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事业单位分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即:
事业单位机构,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为国民经济、社会生活领域提供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的需要,不直接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单位,均列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事业单位的范围包括:
农业(畜牧、水产)事业:农业示范、养殖试验场(站)、良种场、植保站、土肥站、农业(农机、水产)技术推广站、农机鉴定(试验)、监理站、畜牧兽医站、兽医检疫站等;
林业事业:试验场(苗圃)、林业(蚕桑、果树)技术推广站、林业保护队(站)、森林防火队(站)、林业调查队(站)等;
水利事业:水库、闸坝、河道堤防、机电排灌、水土保持、水文、抗旱防涝、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监督(监测)等管理处(所、室、站、队)等;
气象事业:气象台(站)、天气预报站、梯度测试站等;
教育事业: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党团行政干校(干训班、培训中心),电教馆、教研室等;
科学设计监测勘探事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综合科学研究院(所、室)、情报资料所(站),电子计算机中心(站)、地震站、台,标准计量所、工业(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验)所(站)、锅炉压力熔器监测所(站),设计院(所、室),勘探队,普查队,测量队,测绘队等;
文化艺术事业:各种艺术表演团体,文艺(学)创作室,图书馆,文化馆(室、站),书画院,展览馆,美术馆,群艺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考古队等;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报社,出版社,通讯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转播、接收、发射、干扰台(站)等;
卫生事业:各种医院,疗养院,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站),药检所,食品检验所(站)等;
体育事业:各种专业运动队,公共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等;
环境保护事业:环境监测站,排污监理所(站)等;
城市公用事业:城市规划院(室),市政养护处(队),绿化队,公园,动物园,房管所,环卫处(所)等;
交通事业:公路、航道航政维护等;
社会福利事业:敬老院,儿童福利院,教养院,社会福利院,荣军休养院,麻疯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收容所,殡仪馆,火葬场,烈士陵园等;
公检法司事业: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及劳改劳教农场(厂)等特殊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档案馆,文史馆,经济文化研究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经济信息中心,党史资料、地方志编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站),会计(审计)事务所等。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机构,其经费开支有三种类型:一是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编制数金额拨给事业经费;二是有部分收入但不能完全自理的,由财政部门给予差额补贴;三是自收自支,经费自理。
二、管理方法
核定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这种方法是建国初期,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无明确划分界限和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管理方法。1951年皖北、皖南行署在《关于统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群众团体编制员额暂行规定(草案)》中皖北、皖南区级机构编制序列表中设有文工团、保育院、干部疗养院、报社、新闻出版社、广播电台、托儿所等单位。在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和机构改革中,经上级党委、政府审定批准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同时,结合加强对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逐步健全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管理手段和组织系统建制,统一核定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963年6月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委精简小组、省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属驻合肥地区的事业、企业单位精简工作的报告》中对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分别不同情况,逐一核定136个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核定事业编制共23116名,并精减了981人。
1973年3月27日中共安徽省委、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革命委员会编制领导小组《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确定省委、省革委会办事机构人员编制的同时,1973年12月17日省革命委员会编制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属事、企业单位和机关附属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对省直属事业单位,逐一核定了单位性质、级别、领导关系、编制数的“四定”工作。共核定120个事业单位(其中厅级1个、副厅级1个、县级90个、科级48个),共核定编制14310名。
1983年10月20日省机构改革小组《关于省直机关附属单位机构和下属事业、企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了事业机构编制的改革原则和内容以及方案报批方法。改革的原则和内容:一是坚决按照精干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备和建设好各单位的领导班子;二是各部门现有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原则上维持现状不动,不增设机构,不增加编制,机构不得随意升格,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个别调整;三是人员配备要精干,结构要合理,要注意充实业务骨干,尽量减少行政事务人员,要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四是各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要力求精干、合理、组织科学严密,要明确职责范围。改革方案报批方法:一是原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省编委批准的,主管部门研究保留不动的,机构不再报批;二是对原有机构在改革中要进行撤、并或改变名称的报机构体制改革小组审批;三是各主管部门过去自行设立的下属事业单位,未经编委批准的,要补报审批;四是原有机构增加编制、新增设机构的定编,均应根据事业经费的可能,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机构改革小组审批。根据上述要求,各部门都作了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统一进行了核定。
加强事业机构编制的管理。1987年省编制委员会皖编字(1987)8号文件要求全省各地、市、县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一次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做好事业单位的定机构性质、级别、隶属关系、编制数及领导职数等“五定”工作。1988年省编委皖编字(1988)第047号总结1987年编制工作时统计,通过1987年清理,全省各地、市和部分县(市)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的基础上进行了“五定”工作。1989年省编委皖编办字(1989)15号总结1988年编制工作总结中提到,继续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解决了某些部门长期政事不分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五定”工作,全省除部分县外,基本上完成了事业单位的“五定”工作。
1990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对地方机构编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的指示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皖发(1990)20号文件精神,加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字(1990)15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在考虑本地区经济的承受能力和事业适度发展的前提下,控制规模,调整结构,提高效益,适应需要。
清理整顿的原则是:对任务已经完成或因形势任务变化不需设置的机构,予以撤销;对任务相近或设置重叠的单位,予以撤并;对工作任务长期不足,而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单位,予以调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的机构,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单位,予以撤销;对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的单位,要在合理划分其职能的基础上,按照清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客观进程,成熟一个,调整一个,逐步理顺关系;对超编的单位,要限期消肿。通过清理整顿,使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配置更加合理科学,保证机构编制的增长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清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是:全省各级科研教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勘察设计、交通航管、城市公用、社会福利和公检法司等事业单位。
在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中提出建立事业单位重新登记和年检制度。凡经检查合格的单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编委批准后,填写事业单位重新登记审批表,履行事业法人登记手续。凡在这次清理整顿中未被登记的单位,即注销其法人资格,停止其一切组织活动。为落实建立事业单位重新登记和年检制度,1990年11月10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字(1990)156号《关于事业单位年检和重新登记的通知》中明确了年检和重新登记的基本原则和条件,以及操作程序,并要求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年检和重新登记工作,于1990年12月正式开始,于1991年9月底结束。
制定编制标准,按标准核定人员编制数额。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1956年、1980年颁发的《安徽省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和1989年颁发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事业单位的编制,根据国家计划和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不同特点,采取制定编制人员标准、规定各类人员比例,或控制机构设置和编制员数的办法进行管理。”
建国40多年来,安徽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70年代以前,除制定了《各级各类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和县以上医院编制标准外,主要采取核定编制员额的办法进行管理。进入80年代以来,围绕经济建设为中心,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需要,逐步做好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不断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机制,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精神,结合安徽实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与省直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并出台了编制标准。
〔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安徽高等院校教职工编制情况,见表3—2—1。

专职科研人员编制,凡省属重点高等学校,按校本部教师数的20%核定;一般本科院校按校本部教师数的10%~15%核定;专科院校暂不列科研编制。
夜大学的人员编制,按专职教职工2~5学生1∶15到1∶20的比例核定,其中教师占教职工数的80%。
函授部的人员编制,按专职的教职工与学生1∶40的比例核定,其中教师数占教职工数的60%。
实验实习工厂人员编制,理工农科院校学生数(即1990年规模)的3%核编;综合大学、师范院校按1987年各校在校理工科学生的2%核编。
在核定安徽中医学院编制时,以校本部应有教师为基数,另增加12%的人员编制,所增编制主要用于配备教学人员。
承担省自学考试等任务的学校,按照国家教委(85)教计字090号文科第五条规定的比例核定。详细情况见表3—2—2和表3—2—3。



〔省、地、市、县干校(班)教职工编制标准〕
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学规模为200~500人的干部中专学校,其教职工编制与学员的比例:省直干校为1∶5;地、市、县干校为1∶6至1∶7。
以轮训为主的干校(班)教职员工编制与学员比例:省直干校(班)为1∶8;地、市、县干校(班)为1∶9至1∶1。
〔财税系统电大工作站编制标准〕
配专职人员3人,每个教学班配备专职班主任1人,专职辅导教师1人,其编制应按体制和隶属关系解决,列为专业编制。
〔全省计划生育服务站编制标准〕
人口在50万以下的县(市)服务站定编14名,人口在50万以上的县(市)服务站,每多10万人,增编1人,最多不超过25名。
地、市服务站定编16至20名,食避孕药具管理编制。
〔广播电视台(站)及发射台编制标准〕









〔公路管理部门人员编制标准〕




〔公路运输管理人员编制标准〕
公路运输管理人员编制标准主要按管辖民用机动车辆的拥有量(即保有数)核定,原则上暂按平均百辆汽车0.7~1人,其它机动车辆每百辆0.4~0.7人的比例配备。据此,全省共核定公路运输管理人员编制3928名。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机关核定事业编制100名。
市(地区)公路运输管理处机关主要依据机动车辆保有数、客货源分布、客货班线密度、汽车维修网点多少等情况分三类定编:交通枢纽城市或机动车辆保有数在2万辆以上的省辖市为一类,按25~35名幅度定编;机动车辆保有数不足2万辆的省辖市为二类,按15~25名幅度定编;各地区为三类,按10~15名幅度定编。
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机关人员编制按8~12名的幅度定编。
各县(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及区(乡、镇)交管站和派驻交管员的编制员额,由各市(地区)交通局、编委在省分配的编制数额内征求县(市)交通局、编委的意见后,由市(地区)编委审批下达。县(市)运管所机关及区(乡、镇)交管站和派驻交管员的人员编制,由县(市)交通局在上级编委下达的编制数内提出意见,报同级编委审批下达。
〔农机安全监理站人员编制标准〕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配备25名;
地区农机安全监理配备10~15名;
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根据农用动力机械的多少配备人员。农用动力机械在3000台以下的配5~7名;3000~5000台的配7~10名;5000~10000台的配10至12名;10000台以上的配12~14名。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人员编制标准〕
按目前农机化拥有水平确定人员编制标准,平原地区乡镇,按5~6名编制配备;丘陵地区乡镇,按3~4名编制配备;山区乡镇,按2~3名编制配备。
〔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人员编制标准〕
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处配备12名。
行署、省辖市渔航渔港监督管理站配备4~8名。
县(市)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根据渔船多少、配备人员:渔船在400条以下的配备1~3名;400~500条配备3~4名;500~1000条配备3~5名;1000~2000条配备5~7名;2000条以上配备8~10名。
〔乡镇水产工作服务站人员编制标准〕
凡水产养殖水面3000亩以上,或年水产品产量500吨以上,或水产测算综合指数26分以上的乡(镇),均可单独设站,每站配备人员编制标准3~5名;凡养殖水面3000亩(含3000亩)以下,不具备建站条件的乡(镇),配备水产(渔政)员编制1名。
〔乡镇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人员编制标准〕
凡农业人口3万以上的乡镇,配备人员编制3~4名;农业人口3万以下(含3万)的乡镇,配备人员编制2~3名。
〔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编制标准〕
人员编制标准按每2700个饲养单位配1名,即:应配编制=〔大牲畜饲养量+猪饲养量+(羊饲养量÷2+家禽、兔饲养量÷25〕÷2700饲养单位。
山区县适当降低饲养单位,但不得低于1900个饲养单位的编制(名)。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人员编制标准〕
山区的乡镇,耕地面积0.5万亩以下(含0.5万亩),配备编制3名,耕地面积每增加0.3万亩,增加编制1名,最多不超过5名;丘陵地区的乡镇,耕地面积1万亩以下(含1万亩),配备编制3名,耕地面积每增加0.7万亩,增加编制1名,最多不得超过6名;平原地区的乡镇,耕地面积1.5万亩以下(含1.5万亩),配备人员编制3名,耕地面积每增加1.2万亩,增加编制1名,最多不超过7名。
〔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标准〕
山区和重点丘陵林区乡镇单独设站,一般丘陵和平原区按每2~3个乡镇区划设中心站。山区乡镇站配备编制基数3名,每1.5万亩林业用地,增编1名,最多不超过8名;重点丘陵林区乡镇站配备编制基数2名,每1万亩林业用地或5万亩适宜建农田林网面积,增编1名,最多不超过6名;一般丘陵和平原乡镇中心站配备编制2名,每0.3万亩林业用地或5万亩适宜建农田林网面积,增编1名,最多不超过4名。
另还有省编委与省直有关部门转发国家编委与中央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并提出本省贯彻执行意见的,不再阐述。
依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和经费来源渠道,采取分类管理。1987年1月3日省编制委员会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中提出:逐步改革单纯依靠财政拨款的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科研、设计、文艺、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给。现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单位,其编制可适当放宽。对仍需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编制要从严掌握。
1988年5月7日,省编委、省人事局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承包责任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具体规定中,关于机构编制管理分别不同情况提出5条:一是承包制事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其单位性质和原机构级别保留不变。二是已实现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承包制事业单位,编制可适当放宽;对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承包制事业单位,编制仍要从严控制,不允许自行突破。同时要鼓励、支持有收益的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合理创收,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三是对国家和地方财政不再拨给事业经费的承包制事业单位编制满员或超编的,因工作必须从省外引进、调入、聘用的专业技术骨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允许超编进人,以后再行调整;对按规定手续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二年以上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允许超编安排,以后逐步调整。四是对已实现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自然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可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审批,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仍按皖编字(1987)第008号通知规定办理。五是承包制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种企业,人员应定为企业编制,按《企业法》及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向工商部门注册。
1989年12月13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经费上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现已实现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和地方财政不再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可适当放宽;对仍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实行全额拨款或差额补助的以及收缴各种管理费为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编制应从严控制。
1993年1月18日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为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构编制工作贯彻中发5号文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编办〔1992〕12号精神,结合安徽实际,提出下列贯彻执行意见:
凡不需国家财政拨付任何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各事业单位自定,同时报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今后,机构编制部门不再确定这类单位的机构级别、领导职数,并鼓励它们创造条件逐步向企业过渡。
对尚不具备企业化管理条件,但有经常性收入,不需财政补助经费(包括专项经费补助),可以担负本单位的经营性支出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鼓励这类事业单位创造条件,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靠国家各类基金、周转金利息收入为主要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单位,人员编制仍按原管理规定程序审批,从严控制。
有一定数量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担负本单位的经常性经费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下列原则办理:对差额补贴逐年递减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视单位经费自给程度逐年放宽;对差额预算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对增编的同时需要财政增拨经费的单位,要继续予以控制。鼓励这类事业单位创造条件,尽快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过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仍按原管理规定审批,从严控制。
全省各级各类全民事业单位,都要制定全额预算向差额预算,差额预算向自收自支,自收自支向企业化管理过渡的“八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省、地(市)、县(包括乡镇)都要以1992年底的事业单位数为基数,力争在1995年底前,将30%的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过渡到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管理,将50%以上的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过渡到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各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实行分类指导,重点扶持,积极推进过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全省事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登记工作,会同财政部门重新审核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凡符合本通知“自定编制”范围的事业单位,都要提出实行自定编制的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由编委审核批准。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集体、民办、合资等其它经济形式的事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依法加强和完善对这些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认真做好宏观指导和咨询、统计、登记等服务工作。
上述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类管理方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增强事业单位自我发展的能力,减轻财政负担,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实行综合配套管理。其内容与国家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方法中第5条执行综合配套管理制度,实行“二卡一调”办法管理相同,不再重述。
对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编制与预算包干相结合的办法管理。1993年1月18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字(1993)01号《关于贯彻中编办(1992)12号文件的通知》中第4条提出:要积极试行编制与预算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节编有奖、超编受罚;也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等办法。创造条件向差额预算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过渡。对全额预算改为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适当放宽。
此办法仅在部分事业单位试行阶段。
事业单位机构级别的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的级别规格,70年代以前,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1973年省革委会编制领导小组对省直属各事业单位统一审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时,确定了各事业单位的机构级别。80年代以后,对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全面管理,明确了机构级别规格的管理方法。
1987年1月3日,省编委皖编字(87)第008号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核定事业单位的机构级别,应根据事业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所处的地位作用、规模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综合平衡、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在事业单位的机构未分类之前,可以采取过渡的办法,确定相当于党政机关的机构级别。凡是党委和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一般可以确定相当于或低于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级别;凡是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事业单位,一般确定相当于该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级别。
各级各部门在审定事业机构级别时,要防止互相攀比,争相升格,任意提高级别。更不准以干部的原任职务和工资级别来确定机构级别。
已经定过级别的事业单位,除个别确需变动外,一般均维持现状。1984年下半年以来,各地未按规定报批,自行升格的机构,应予纠正。
1989年12月13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事业单位的级别,在国家未制定新的办法之前,可暂比照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即分别相当于厅级、副厅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股级。其级别原则上应低于或不高于主管部门的级别。
审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70年代以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主要是同级党委、政府和主管编制工作部门分级管理。审批的内容是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审批程序是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直属政府的事业单位,送同级编制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属各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政方针,1980年以来,为加强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全面管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各项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内容由单一的审批机构设置、确定编制数额转变为审批机构性质、任务、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等;审批程序由单一按审批权限行文程序转变为申报、评估、论证、审批等。在全省各级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已形成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深化和完善。
1989年12月13日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确定和调整,必须由各主管部门向同级编制部门专题报告,陈述理由,明确基本职能和工作任务、办公条件、工作方法、隶属关系、机构名称、规格、编制员额和人员结构等。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的性质、任务、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等进行审定,实现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全面管理。
1990年11月10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字(1990)156号《关于事业单位年检和重新登记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八定”原则,即:定机构性质、定任务、定名称、定隶属关系、定机构规格、定人员编制、定人员结构、定经费开支渠道。
1993年4月27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字(1993)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申报程序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申报程序是:
申报,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合并的申请报告,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评估,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设立、变更、撤销、合并事业单位的申请报告,委托或指定事业单位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委托部门(详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皖编字(1993)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论证委托部门收到评估报告20日内,组成专门委员会进行论证,由论证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审定;审批,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接到专门委员会论证意见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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