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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机构与编制员额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国家机关机构〔省级〕
中共安徽省委机构:1949~1951年皖南、皖北区党委工作部门分别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治研究室、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团委。1952年8月成立安徽省后,省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业部、农村工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团委。1954年增设财政经济部;1955年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财政经济部改为财贸部;1956年增设文教部、政法部;工业部改为工交部;1958年增改基建部;1959年增设政治研究室。撤销基建部;1960年将工交部分设为工业部、交通部,政治研究室改为政策研究室;1961年将工业部、交通部合并为工交部;1962年将政法部改为政法领导小组;1964年撤销工交部、财贸部、农村工作部,成立工交政治部、财贸政治部、农林水政治部;1965年省委设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监察委员会、政策研究室、政法领导小组、工交政治部、财贸政治部、省直机关党委。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机关已基本上陷入瘫痪状态,机构编制均未变动。1968年4月成立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后,设置了党政群合一的四大组(办事组、政治工作组、生产指挥组、人民保卫组),各大组下设若干小组。1971年1月召开安徽省第三次党代会产生中共安徽省委,办事机构与省委革委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机构仍设四大组,下设小组。1975年省委设办公室(与省革委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外事办公室、省直机关党委会。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省委工作部门逐渐调整恢复和新建,1977年增设文教部。1978年党政分开,省委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文教部、政法领导小组、省直机关党委会,同年恢复了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将省委办公室改为办公厅;1980年增设对台领导小组办公室、老干部工作委员会;1981年将政法领导小组改为政法委员会,增设农村工作部、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82年省委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员会、统战部、农村工作部、文教部、老干部工作委员会、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对台领导小组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直机关党委会。1983年机构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94号批复《安徽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批准省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室与办公厅合署办公)、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老干部局、农村政策研究室。根据党章规定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直机关党委会。1984年增设顾问委员会办公厅。1988年撤销农村政策研究室。增设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1993年省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老干部局、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省直机关党委会、顾问委员会办公厅、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副厅级机构对外宣传办公室、对台办公室(由省委宣传部代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0年1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精神,省委于1980年4月《关于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中提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内设若干处。据此,省人大常务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厅、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科教文卫委员会。1985年增设城乡建设委员会、人事任免选举委员会,将政法委员会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建国初1949年,皖南、皖北区分别设立人民检察署,1952年8月成立安徽省后,成立省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名为省人民检察院。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影响,机构瘫痪,1968年省革命委员会成立,撤销高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归属人民保卫组。1978年恢复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国初,1949年至1951年,皖南、皖北区分别设立人民法院,1952年10月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1966年因受“文化大革命”破坏影响,机构陷入瘫痪。1968年成立省革命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即行撤销,工作归属省革委会人民保卫组。1973年1月恢复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建国后,1949年至1951年,皖南、皖北区行政公署分别设立了办公厅、财经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民政处、人事处、公安局、财政处、工商处、交通处、劳动局、粮食局、农林处、文教处、卫生处等共设14个工作部门。
1952年8月25日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后,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厅、政法委员会、监察委员会、财经委员会(下设6个办公室)、文教委员会、民政厅、公安厅、人事厅、财政厅、粮食厅、统计局、税务局、建筑工程局、商业厅、农林厅、交通厅、劳动局、教育厅、文化事业管理局、卫生厅、体育运动委员会、机要交通局等21个工作部门。
1954年,将农林厅改为农业厅,农业厅所属的林业局、水利局分别设林业厅、水利厅,财经委员会下设计划处改设政府计划局,增设手工业管理局、对外贸易局、气象局。共设27个工作部门。
1955年,省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委员会,调整了机构,撤销政治法律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第一、二、三、四、五、六办公室,将计划局改为计划委员会,建筑工程局改名为城市建设局、监察委员会改名为监察厅、人事厅改名为人事局、文化事业管理局改名为文化局,增设司法厅、物资分配局(属计划委员会领导)、私营工业管理局(属工业厅领导)、编制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参事室。为协助省长加强对各工作部门的具体领导,密切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省人民委员会设政法、文教、工业、财粮贸、农业、国家资本主义等六个办公室。共设26个工作部门和6个办公机构。
1956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驻安徽特派员办事处改设为省对外贸易局,属省人民委员会组成单位之一,增设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了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撤销省人民委员会政法、文教、农林水、财粮贸、对资本主义工商改造等6个办公室。设立计量局,行政上属商业厅领导,业务上受国家计量局指导。共设28个工作部门。
1958年6月,为适应我省地方工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工业企业的管理工作,调整了省级工业机构,撤销省工业厅和手工业管理局,并以该两机构为基础设立重工业厅和轻工业厅,以铜官山矿务局和工业厅管理冶金的机构为基础设立省冶金工业局,设立煤炭工业管理局、地质局、科学工作委员会、广播事业管理局。将水利厅与水利部治淮委员会合并为省水利电力厅,城市建设局改名为建筑厅。同年8月,省人事局与省委组织部合并,保留人事局的名义。同年12月对工业机构又作了调整,撤销重工业厅,分别设立机械工业厅、化学工业厅,将冶金工业局改名为冶金工业厅、煤炭工业局改名为煤炭工业厅。共设32个工作部门。
1959年,撤销监察厅、司法厅,增设农业机械厅、档案管理局,科学工作委员会改名为科学技术委员会。共设32个工作部门。
1960年,增设经济委员会、地方铁路局,将物资分配局改名为物资厅。共设35个工作部门。
1961年,省机械工业厅与农业机械厅合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手工业管理局与轻工业厅合署办公,经济委员会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同年11月,省人事局与省委组织部分设,恢复独立建制,列入省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序列。共设34个工作部门。
1962年增设财贸办公室、物价委员会。
1963年增设农林水办公室、农垦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冶金工业厅和化学工业厅合并为重业工厅,撤销农业机械厅,其工作分别划归机械工业厅和农垦厅。省广播事业管理局与广播电台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标准计量局改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领导。共设34个工作部门。
1964年,将省物资厅改名为物资局、省水利电力厅改名为水利厅、建筑厅改名为建设厅。
1965年,将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改名为安徽省人事局。截至1965年底,省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设:办公厅、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统计局、物资管理局、劳动局、民政厅、公安厅、重工业厅、轻工业厅、机械工业厅、手工业管理局(手工业联社)、建设厅、交通厅、财贸办公室、财政厅、商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对外贸易局、供销合作社、农林水办公室、农业厅、农垦厅、林业厅、水利厅、教育厅、文化局、卫生厅、科学技术委员会(下属标准计量局)、体育运动委员会、人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另设有视察室、参事室、驻沪办事处、驻京办事处、黄山管理处。共设32个工作部门,7个办公机构和派出机构。
1966年,“文化大革命”破坏了国家政权建设,使机关各项工作陷入瘫痪状态。
1968年中共中央(68)61号文件批准成立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了党政群合一的四大组,即办事组、政治工作组、生产指挥组、人民保卫组,各大组下设小组。办事组下设秘书小组、调研小组、行政小组、机关政工小组;政治工作组下设秘书小组、组织小组、宣传小组、教育小组、群众工作小组;生产指挥组下设综合小组、工交小组、财贸小组、农业小组、卫生小组;人民保卫组下设秘书小组、政工小组、侦破小组、治保小组、审判小组、劳改工作小组。
1969年,增设国防工业办公室,下设秘书、行政小组、政工小组、规划建设小组、生产计划小组。
1970年,省革委会革办字(70)66号《关于执行办事机构编制试行方案的通知》调整了机构,将四大组下设的小组有的改为局或恢复局。办事组下增设信访小组、机要小组、外事小组,行政小组改为机关行政管理局;政治工作组下增设“五·七”办公室、直属政工组,将教育小组改为教育局,恢复人事局、文化局、出版发行局;生产指挥组下调整设政工小组、秘书小组、经济计划组、煤炭化工局、机械工业局、轻工业局、基本建设局、水利电力局、物资局、科技局、粮棉局、财政金融局、民政劳动局、商业局、农林局、交通局、气象局、卫生局、电信局;人民保卫组的劳改工作小组改为劳改工作局;增设了人民防空办公室。
1973年3月23日省革委会编制领导小组《关于调整省直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省委设办公室(与革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恢复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事业管理局、公安局、冶金工业局、地质局,设立电子工业局,财政金融局分别恢复为财政局、人民银行。
1975年8月18日省委批转省革委会编制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调整省直机关机构编制的报告》中撤销四大组和下设小组,省革委会设办公室(与省委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计划委员会(下属劳动、地质、物资、储备物资局)、基本建设委员会、科技局、公安局、农林办公室、农林局、农垦局、农机局、水利局、气象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冶金工业局、机械工业局、电力工业局、电子工业局、煤炭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轻工业局、交通局、邮电管理局、国防工业办公室、对外贸易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粮食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局、人事局、广播事业管理局、出版发行局、机关行政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10年浩劫。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979年又提出了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和坚持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技术交流的方针,国家迎来了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的新局面,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机构也不断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加强。
1977年,增设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计量局、社队企业管理局、煤炭局、文教办公室与文教部合署办公。
1978年,将农林局分设为农业局、林业局;增设工交办公室、纺织工业局、文物局、计划生育办公室,地震办公室;恢复外事办公室、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处、统计局、物价委员会;将科技局改名科学技术委员会。
1979年,省人民政府恢复办公厅,增设档案管理局、旅游局、医药管理局、财贸办公室,将轻工业局分设为第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恢复税务局,归财政局领导。
1980年,增设环境保护局、高等教育局,恢复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材料工业局分设为建筑工程局、建材工业局,知青办公室与劳动局合署办公,将农业、林业、水利、一轻、二轻、交通、石化、纺织、财政、粮食、商业、教育、卫生等局改名为厅。
1981年,增设进出口委员会,增设科技干部局与人事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恢复司法厅。
1982年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财贸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民政厅、司法厅、公安厅、财政厅、商业厅、粮食厅、供销合作社、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农垦厅、国防工业办公室、机械工业厅、电子工业局、煤炭工业厅、冶金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第一轻工业厅、第二轻工业厅、纺织工业厅、交通厅、建材工业局、农机局、进出口委员会、对外贸易局、劳动局、人事局(科技干部局)、高教局、卫生厅、体育运动委员会、文教办公室(与文教部合署办公)等42个工作部门和25个厅级、副厅级的直属机构,即物资局、物价委员会、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档案管理局、标准局、计量局、医药管理局、建筑工程局、社队企业局、水产局、气象局、文物管理局、出版事业局、广播事业局、机关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处(与民委合署办公)、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与劳动局合署办公)、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多种经营办公室、旅游局和侨务办公室合署办公、视察室、参事室、驻北京、上海办事处(属省计划委员会代管)。
1983年机构改革,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7月10日厅发(1983)94号关于批复《安徽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批准省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物资局、劳动局、人事局(保留编制委员会名义)、统计局、物价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水利厅、农牧渔业厅、林业厅、纺织工业厅、交通厅、经济委员会(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名义)、煤炭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机械工业厅、轻工业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审计局、对外贸易厅、财政厅、粮油食品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体育运动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厅、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处与民委合署办公)、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共37个工作部门。同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标准计量局,列政府工作部门。
1984年增设付厅级直属机构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局。
1985年将冶金、电子、建材、医药工业公司和省直机关生活服务公司分别改为冶金厅、电子工业局、建材工业局、医药管理局和省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增设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乡镇企业局。
1986年,撤销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改设农村经济委员会,划归政府部门序列。省教育厅改名为省教育委员会。将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与省经济委员会合并为省经济委员会(保留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牌子)。
1987年,单独设立旅游局,增设省监察厅、省新闻出版局。
1993年,省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经济协作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民族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与民委合署办公)、民政厅、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审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机械工业厅、冶金工业厅、煤炭工业厅、石油化学工业厅、电子工业局、交通厅、国防工业办公室、轻工业厅、纺织工业厅、商业厅、粮油食品局、乡镇企业局、农牧渔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物资局、建材工业局、医药管理局、农村经济委员会、文化厅、新闻出版局、教育委员会、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厅、外事办公室、档案局、旅游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省直机关行政管理局。设副厅级机构和派出机构有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税务局、土地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劳改局(由省司法厅代管,口岸办公室(由省经济委员会代管)、农业机械管理局、水产局(由省农牧渔业厅代管)。派出机构有驻北京办事处(代管驻天津办事处)驻上海办事处、驻广州办事处(代管驻深圳办事处)三个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代管。
其他设有视察室(属省委代管)、参事室(属省政府代管)。
省政治协商委员会:建国后1949年皖南、皖北区至1952年成立安徽省后,1954年以前,均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1955年2月成立安徽省政治协商委员会并召开了省政协第一届委员会议。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破坏,机构瘫痪,1968年成立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后,工作归属政治工作组群工小组。1975年8月18日恢复安徽省政治协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秘书处。
1981年办事机构设秘书处、学习委员会办公室、文史资料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
1983年办事机构设办公厅、工作小组办公室、提案办公室、学习委员会办公室(不含办公厅内设处室)。
1989年增设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文教委员会办公室、经济委员会办公室、科技委员会办公室、祖国统一委员会办公室至1993年。
人民团体:1949~1951年皖南、皖北区人民团体设工会、青年团委会、妇女联合会、农会、文联友协。1952年成立安徽省后,设立工会、青年团委会、妇女联合会、文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文艺联合会、科普协会、中苏友协(与文联合署办公)。1954年将学生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并入青年团委会。1956年增设扫盲协会、国际体育协会、红十字分会。1957年增设工商联合会,销撤扫盲协会。1958年增设作家、戏剧家、美术家协会。1961年将作家、戏剧家、美术家协会改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分会。1965年人民团体设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委会、妇女联合会、工商联合会、贫下中农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苏友好协会(与文联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科普协会。
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破坏,工作陷入瘫痪。1968年成立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后,工作分别归属政工组群工小组和生产指挥组的有关小组。1973年恢复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贫下中农协会。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1977年恢复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1978年恢复工商联合会。
1983年机构改革时,设省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工商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对外友好协会(与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至1993年。
各民主党派:1952年成立安徽省至1965年,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1966年“文化大革命”被破坏撤销。1975年设立民主党派联合办公室。1979年恢复民革、民盟、民建、农工、九三学社。1989年增设致公党委员会。
截至1993年设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致公党委员会。
〔地、市、县级〕
1950年,地委工作部门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行署工作部门设秘书室、民政科、公安处、财经委员会、工商科、建设科、文教科、劳动局、卫生科、监察指导室。市、县委工作部门设秘书处(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县政府工作部门设财经委员会、财政科、工商科、建设科、文教科、劳动局、卫生科、监察委员会(其中县委未设统战部、县政府未设财经委员会)。地、市、县设人民检察署、人民法院。市、县设各界人民代表协商会。地、市、县人民团体设工会、青年团委会、妇女联合会、农民协会。
1963年,地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农村工作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领导小组、省委监委派出地区监察组、直属机关党委会。专员公署设办公室、民政科(局)、人事监察科(局)、公安处、财贸办公室、财政科(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科)、工业科(局)、交通科(局)、农林局、水利局、文教局、卫生科(局)、计划经济委员会(物价委员会设在计经委)、物资局、劳动科(局)、统计局、档案管理科(与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设工会办事处、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
市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监察委员会、政法领导小组、直属机关党委会,其中合肥、蚌埠、芜湖、淮南四个市设工交部,淮南市设农工部,濉溪市未设统战部。市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设办公室、民政局、人事监察局、财贸办公室、商业局、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手工业联社与手工业管理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交通局、城市建设局、农林水利局(有的市与郊区人委合署办公)、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劳动局、统计局、档案管理局(与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物价委员会设在计经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政治协商委员会。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苏友好协会。
县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农工部、统战部、监察委员会、政法领导小组、直属机关党委会。县人民委员会工作部门设办公室、民政科、人民监察科、公安局、财贸办公室、财政科(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科)、手工业管理局(手工业联社与手工业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工业科、交通科、农林科(局)、水利科(局)、文教科(局)、卫生科、计划经济委员会、统计科(局)、物资局(与物资综合公司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劳动科、档案管理科(与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物价委员会设在计划经济委员会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政治协商委员会。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工商联合会、科技协会。各民主党派设有机构的为民革、民盟、民建、农工民主党。
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破坏影响,地、市、县各级党政群机关陷入瘫痪。1968年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各地、市、县均相继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党政群合一的四大组,各大组下设若干小组。
1975年11月15日省委批转省革委会编制办公室《关于调整地、市直属机关机构编制的报告》中,撤销了地、市革委会四大组(办事组、政治工作组、生产指挥组、人民保卫组)和各种临时机构。
地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地区革委会办公室与地委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地直属机关党委会。地区革委会工作部门设计划委员会(劳动、物资、科技局归属计委领导)、在建办公室、公安局、农林局、水电局、农机局、知青办、工业局、轻(手)工业局、交通局、财政局、税务局、对外贸易局、商业局(工商局与商业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供销社、粮食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事业局、民政局、人事局、视察室。另设农林、工交、财贸办公室,为地区领导分管该项工作的办事机构。检察分院。中级人民法院。人民团体设工会、贫下中农协会、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
中共市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市革委会办公室与市委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直属机关党委会。市革委会工作部门设计划委员会(劳动、科技、物资局归计委领导)、城市建设局、公安局、农林水利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重工业局、机械工业局、轻工业局、手工业局、交通局、工商局、对外贸易局、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财政局、税务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事业局、民政局、人事局、视察室。另设有工交办公室、财贸办公室,为市分管领导工作的办事机构。中级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协商委员会。人民团体设工会、贫协、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委会、工商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1979年相继撤销了地、市、县革命委员会,党政分开,恢复中共地、市、县委,行署、市、县人民政府。
地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调查研究室、政法领导小组、纪律检查组、直属机关党委会。行署工作部门设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知青办与劳动局合署办公)、农林办公室、农林局(其中安庆、六安、徽州地区农林分设农林局、林业局)、水利局(阜阳、宿县地区设水电局)、农机局、社队企业局、轻工业局、机械局、煤炭局(宿县、阜阳、芜湖、六安设农村政策研究室、工交办公室、工业局,安庆地区设重工业局)、交通局、基本建设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对外贸易局、粮食局、供销合作社、物资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体委、广播事业管理局、外事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地震办公室、标准计量局,(宿县、巢湖、滁县、六安地区设立水产局)。视察室。人民检察分院。中级人民法院。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贫下中农协会、科学技术协会、文联。
市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领导小组、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物资局、劳动局(知青办与劳动局合署办公)、地震办公室、标准计量局、环保办公室、民政局、人事局、公安局、农林办公室、水利局、工交办公室、重工业局、机械局、轻工业局、手工业局、交通局、电子工业局(芜湖市设机电局)、化工局、纺织工业局、建筑工程局、城市建设局、房管局、建材局、财贸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工商局、外贸局、粮食局、供销社、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委、广播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人防办公室、视察室。
中级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政协。人民团体设工会、贫协、共青团委会、妇联、工商联、科协、文联。
县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政法领导小组、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会。县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物资局、劳动局(知青办与劳动局合署办公)、地震办公室、标准计量局、民政局、人事局、公安局、农林办公室、农林局、水电局、农机局、社队企业局、政策研究室、工交办公室、工业局、轻(手)工业局、交通局、基本建设局、财贸办公室、财税局(有的县财政、税务分设)、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工商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体委、广播局、(部分县设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政治协商委员会。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委会、妇联、科学技术协会。(少数县设有文联)。
1980年根据省委《关于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精神,市、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均设立了办公室。
1983年机构改革后,地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村工作部、政法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老干部局、直属机关党委会;行署工作部门设办公室(保留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名义)、计划委员会(保留物价局名义)、统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局(保留编制委员会名义,其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民政局、司法局、公安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经济委员会、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商业局、粮油食品局、工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其中安庆、宿县、巢湖、宣城、徽州地区保留体委名义,与教育局合署办公)、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中滁县地区保留计划生育委员会名义,与卫生局合署办公)。检察分院。中级人民法院。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工商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
市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老干部局(马鞍山市设有农村工作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会。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中级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标准计量局、机械工业局、轻工业局(其中合肥、蚌埠市设第一轻工业局、第二轻工业局,淮南市未设轻工业局、设有手工业管理局)、交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马鞍山市分设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农林牧渔业局、水利局(合肥、芜湖市设有农业委员会)、商业局(合肥、芜湖市设第一商业局、第二商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局、粮油食品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劳动局、人事局(保留编委名义,其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物资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处、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与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人民防空办公室、档案管理局。淮南、淮北市设有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市设有区乡企业局和社队企业局。市政治协商委员会。市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联合会。各民主党派设有机构的为民革、民建、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
县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村工作部、政法委员会、老干局归属组织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会。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物价局与计委合署办公)、科学技术委员会、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编委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物资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社队企业局、经济委员会、交通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商业局、粮油食品局、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档案管理局。保留民族宗教事务科名义,工作划归有关部门。县政治协商委员会。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科技协会、工商联合会。少数县设有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1993年,地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老干部局、政策研究室、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工委。行署工作部门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少数行署设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城乡建设环保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土地管理局、物资局、交通局、机械电子工业局(个别行署设煤炭工业局、冶金工业局)轻工业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商业局、粮油食品局、乡镇企业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少数行署设农业、林业、水产局)、水利电力局、物资局、教育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个别行署设信访局)。检察分院。中级人民法院。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工商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会、科学技术协会。
市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老干部局、政策研究室、人民武装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工委,少数市设有保密局。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中级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少数市设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经济协作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城乡建设环保局(少数市单设环境保护局)、民族宗教事务处、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土地管理局、机械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少数市设机械电子工业局)、少数市设煤炭工业局、冶金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交通局、轻工业局(少数市设一轻局、二轻局、轻纺局、纺织局、重工业局),商业局、粮油食品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个别市设水利电力局)、水产局、对外经济贸易局、物资局、建材工业局、医药管理局、文化局、教育委员会、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电视局、外事办公室(个别市设有旅游局)、档案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少数市设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台湾同胞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协会、基督教协会、佛教协会。各民主党派设有机构的为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县委工作部门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农村政策研究室、老干部局、人民武装部、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工委。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县政府工作部门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部分县设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少数县设对外贸易局,劳动局、人事局、编制委员会(部分县编委与人事局合署办公,部分县编委办公室设在人事局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民族宗教挂靠在有关部门、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土地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局、轻工业局(轻纺局)、商业局、粮油食品局、乡镇企业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少数县设水利电力局)、(少数县设水产局)、对外贸易局、物资局、文化局、教育委员会、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广播电视局,(部分县设外事办公室)、档案局、旅游局、人防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团体设工会、共青团委会、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少数县设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各民主党派设有机构的为民革、民盟、民进、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
〔农村区、乡(镇)级〕
建国以来,农村区、乡(镇)按工作职位配备专职人员或指定人兼管。
农村区,始于1950年,区党委配备正、副书记、组织委员(干事)、宣传委员(干事);区公所配备区长、副区长或秘书、民政助理员、财粮助理员、文教助理员、生产助理员、公安助理员、会计、炊事员等职;人民团体配备农会主任、青年团委书记、妇联主任、人民武装部长等职位,随后党委增配监察委员。区公所的助理员改称办事员或干事。
乡(镇),1956年开始核定行政编制,乡(镇)按规模大小不同,编制数不同,按职位配备专职人员或兼任。1958年改为人民公社后,公社党委配备正、副书记、秘书、组织委员会、宣传委员、监察委员、财贸委员,规模小的公社,编制3至5人的,一人兼任几职;公社管理委员会配备正、副主任、秘书(文书)、财粮员、民政员、生产员、政法员、会计、干事(助理员)等职。1985年人民公社改为乡后,仍按职位配备专职人员或兼任。
二、事业单位机构
事业单位机构,于1987年开始统计机构数,具体情况见表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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