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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机关:
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人计(83)88号“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劳动人事部的指示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为使此项工作有计划逐步进行,第一步先将省直党、政、群机关及其附属单位(幼儿院、门诊部等)的工资基金管理起来。省直各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实行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在省没有制定实施细则以前,先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人计(83)88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务院(84)55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84)17号文件规定进行监督支付。企业增加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规定执行,进一步做好人员和工资基金计划的管理工作。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和办法:
一、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1、凡在各银行开立帐户的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附属单位(不含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实行工资基金管理。
2、凡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包括在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各单位支付的工资必须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全部通过银行监督支付,一律不准坐支。
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
1、按省编委的编制定额审核,对超编的行政人员,各单位尽快安排解决,未安排之前,一律先出后进,再行超编的,省人事局不核增加工资基金数额。其中:超编单位必须增加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城市退伍兵、落实政策人员和经批准调进的干部、工人,应分别经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同意后办理。非超编单位调进的干部和工人,按省人事局、劳动局规定办法处理。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核定的编制人数,其附属单位,如需使用一年以上临时(合同)工人的,应经省劳动局批准。对使用突击性、季节性的临时(合同)工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的,由各厅局审批,但在雇用时应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订立合同各单位在审批临时(合同)工工资基金时,应一并报送有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证书。
3、对一切不合理的开支和在历次调资、调动工作、转正定级等方面,有违背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有意增大工资级差和工资标准,不符合现行有关工资政策等问题,均由主管部门按政策纠正并报省人事局核批。如不纠正,银行有权拒付工资。
4、各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由省人事局、劳动局共同下达。在执行中需要增、减人员工资计划时,应持省编委的核定增减编制的批复,向人事局申报增减工资计划。各开户银行根据省人事局开出的工资基金管理单位名单和核批的工资计划表监督支付。
5、为便于把这项工作做好,省人事局统一印制职工工资情况登记卡、单位职工工资情况登记表和单位工资基金计划申请表,以健全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工资基金审核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由各厅(局)等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局核批,临时有变动的在当月报批增、减人员数额。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严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事局
安徽省财政局
安徽省劳动局
安徽省编制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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