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国团组派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一九八六年,我省派遣出国团组、人员比一九八五年增加15%左右,总的情况是好的。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广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指示精神,省人民政府重申,各地、各部门必须继续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3号文件,对出国团组派遣工作加强管理,严格把关,保证该派的团组顺利派出,不该派的团组坚决不派,以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避免重复考察,不搞照顾性出国。凡省内已引进或派人考察过的项目以及金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即不再组团出访。几个地区、部门引进同类设备、技术,确需考察的,应经过协商统一组团。对外签定协议、合同时,不要写入出国考察、验收等条款,更不得将出国费用打入项目经费。
二、贸易推销团组应以小型为主。到同一国家、同一地区推销产品,应综合组团。要加强目标管理,确定推销任务,并定期汇总上报推销结果。
三、出国实习、接受技术培训或进行专业性考察,应派从事实际操作的技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出国,不要安排行政干部。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有关规定,不准挤占下属单位名额出国。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两名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同团出访。
四、进行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要量力而行,纯属访问性的团组要少派或不派。去日本农户研修的农技人员一般不派出。
五、出国团组的人数和出访时间要尽量压缩。一般一个团组不超过五人,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十天。不要同时访问三个国家或地区。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绕道、顺访和延长在外时间。
六、出国人员应节约使用出国经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改变用途,私留私分外汇。凡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由省外管局按外汇管理规定处理,财会部门不得自行核销,超支部分应折成人民币,从出国人员工资中扣还,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七、申报出国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不要直送领导同志和多渠道报送,不要派专人送取公文,更不要来省坐等摧办。出国任务批件一经下达,就应遵照执行,不得借故申请更改。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三日
上一篇: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
下一篇:关于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通知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