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七年解决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重点解决具有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月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为97元(六类工资区,下同)、105元、113元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胜任本职工作,起骨干作用,并作出一定成绩和贡献,自一九八五年工改以来增资不足三个级差的,可提升一级工资。对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科长,月工资为97元、105元、113元,副处长月工资为105元、113元的,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对于一九六○年底前参加工作,具有讲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月工资为97元;一九五六年底前参加工作,月工资为105元;一九四九年九月底前参加工作,月工资为113元以及同期参加工作、月工资额相同、一九八七年九月底仍任正科职和副处职的人员,原则上可不受三个级差的限制,提升一级工资。
二、关于机动增资指标问题。经研究,同意分给各地市及部属驻皖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3%的机动指标,用于适当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其他突出问题。各地、各单位具体处理意见和使用意见,请及时报我们备案。(编注:本条改按皖人福[88]42号文规定办理)。
三、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把这次提高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工作做好。
安徽省人事局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