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
一、机构
民国38年(公元1949年)元月寿县解放,8月,县人民政府设置了司法科,受理一般刑、民事案件。1951年,寿县人民法院成立,设正副审判长各1人。是年成立寿县人民法庭第一分庭,设正副审判长各1人。1953年2月,法院以刑、民事审判干部组织两个审判小组,受理寿地刑、民事案件。10月,第一巡回审判小组改建为第一巡回法庭,负责受理下塘等区的刑、民事案件。次年3—4月,成立了第二、三、四巡回法庭,负责受理苏王、众兴、瓦埠、双庙等区的刑、民事案件。1955年6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成立了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9人组成。是年12月,建立正阳、保义两个人民法庭。原第一、二、三巡回法庭撤销。次年2月,建立寿县水家湖人民法庭;12月,将第四巡回法庭改为寿县瓦埠人民法庭。1957年10月,撤销正阳人民法庭;1961年11月,撤销寿县保义人民法庭,增设杨庙、炎刘、杨公、庄墓、双庙、三觉、众兴、堰口、安丰、迎河、苏王、双桥12个法庭。1963年5月,全县16个人民法庭撤并为:下塘、水湖、瓦埠、保义、迎河、城关6个法庭。1965年7月,将水湖、下塘2个法庭划拨给新设长丰县管辖。“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实行军管,成立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3月,县革命委员会宣布彻底“砸烂”公检法,组成寿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各区派出所、法庭和特派员的建制一律撤销。
1973年5月,恢复寿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同时恢复了迎河、安丰、三觉、瓦埠4个法庭。1975年底,恢复审判委员会,成员以正副院长和庭长等组成。1982年9月,建立经济法庭;次年3月,恢复正阳人民法庭。1987年,设6庭1科即:刑事、民事、经济、告申、执行、行政庭和政工科。
二、刑事审判
依法审判、惩办反革命分子与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保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1951年4月,法院审判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土匪、恶霸,处决了一些与人民为敌,血债累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首恶分子,稳定了社会治安,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
1952—1953年,进行了司法改革,批判了脱离群众的旧司法观点与“坐堂问案”的官衙作风,依靠群众,调查研究,使刑事审判水平大为提高。这期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惩处了一批贪污盗窃犯与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犯罪分子。
1954年春,寿县首次实行普选,民主选举乡镇人民代表与乡镇长。全县各区共建立16个人民法庭(选举完成后即撤销),受理有关选民资格与选举中的有关申诉,依法逮捕不法分子11人,剥夺选举权者87人,保证了选举顺利完成。1955—1957年,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审理了一批破坏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案件,使一些破坏集体经济的不法分子受到惩处。1958年,因内部肃反与整风反右斗争扩大化,错捕、错判了一些人,造成了一批冤假错案,全年受理刑事案件高达5371件。1959—1965年,三年困难与国民经济三年调整时期,县法院配合公安、检察部门,在整社、整风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受理审判了一批反革命分子与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治安。仅1963年,城乡共召开公判大会17次,受教育的群众达2.5万余人次。“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法院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受到破坏。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取代了法院,行政处理取代了依法审判。1973年4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建制,在抵制各种干扰中,坚持依法办案。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处了一批在“文化大革命”中乘机作恶,杀人、抢劫、强奸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了“文化大革命”中及以前已判处的“反革命”、“刑事犯罪”案件,纠正、改判了全部冤假错案。
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在法制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趋于规范化。
1982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贪污、盗窃、诈骗等罪案。是年8月,在中共寿县县委统一领导下,由县直单位抽调干部60名,组成15个办案小组,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92起。
1983年秋,根据中央依法从重、从快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指示,县人民法院、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罪恶者,迅速、认真地进行了审理。1984—1987年,继续执行依法从重、从快审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方针;在此期间,对县、区两级法庭刑事审判力量逐步进行了调整和充实,基本上做到遵循诉讼程序,在法定诉讼时限内审理、结案。
三、民事审判
寿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之日起,即依法审理或调处公民间、公民与法人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案件,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损害赔偿、继承、赡养等。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本着公民在适用法律中一律平等的原则,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用一定的强制手段,保护其合法的权利,保证其履行应尽的义务。
1951年5月,《婚姻法》颁布并付诸实施,广大青年妇女强烈要求解除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关系。1952年,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2905件,其中婚姻纠纷1919件,为历年民事收案的最高纪录。随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城镇劳资纠纷案件日增,县设巡回法庭就地办案,调解处理。1955年,以巡回法庭为基础,在农村部分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了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得以在城乡全面开展。1958年时,“大跃进”之风波及民事审判,强调“审判工作大跃进,简化诉讼程序”,结果引起混乱,导致办案质量下降;又因反右整风“左”倾路线影响,一部分民事案件被列为刑事案件。是年受理民事案仅473件。1963年,在清除“五风”影响后,民事审判恢复正常,当年受理民事案874件,其中婚姻纠纷738件。“文化大革命”动乱中,法院、法庭被撤销,民事审判归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与各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办理。县人民法院、区级法庭恢复后,1981年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在落实各项政策中,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大量增加,除由城镇街道办事处调解处理者外,县人民法院受理37件,占当年审判民事案件的12%。1984—1987年,社会上酗酒斗殴,寻衅闹事者较多,由此而引起的索赔案件亦相应增加,经法院审理者约占10%。
四、经济审判 1983年以前,一般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属于贪污、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标志着我国政治与经济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各种经济成份、各个经济领域间的业务交流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纠纷案件逐渐增多,经济案件实行专庭(经济法庭)审判成为新时期人民法庭的一项新任务。
1983—1986年底,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120件,其中商品购销纠纷54件,建筑工程承包纠纷2件,物资运输纠纷3件,债务纠纷4件,加工承揽纠纷4件,其他经济纠纷53件。在上述经济纠纷案中,合同争议占66%,原告中有70%是外县、外省人;发生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合同所载当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不具体、不明确、不完整。在120件案件中,经调解结案者98件,判决结案者7件,移送检察院处理的经济犯罪案2件,其余案件或为驳回,或为自动撤诉。
五、案件复查
建国后,根据毛泽东主席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指示,1953年通过清案查错工作,发现错捕1人,给予纠正。1956年4月,县公检法部门抽出专门人员,对1955年1月至1956年4月镇反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案件98人进行了复查,发现原判不当的占复查总人数的12.3%,其中冤判占0.69%,错判占5.02%,轻罪重判占2.07%,事实不清、草率结案的占4.5%。
“大跃进”时,由于过分强调“高速度”、“高指标”和审判人员在“宁左勿右”、“左比右好”的思想指导下,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伤害了好人,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从1958—1959年,刑事案件猛增,全县受理了5377件。1962年5月,省、地委指示复查大跃进时期的案件。6月,县成立复查办公室。通过复查,发现处理正确和基本正确的案件占总数的62%,有问题的占38%,其中冤判1.89%,错判17.3%,轻判重1.36%,执行政策偏差的8.4%,主要事实不清的9.2%。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一些人因“莫须有”的罪名而受到错误惩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根据中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面复查了“文革”期间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
1980—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审判工作有法可依。以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为重点,对贪污、盗窃、诈骗等经济犯罪分子,依法从重惩处。共受理经济案件92件,其中复查者11件,占总数的9.1%。1985—198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94起,其中申诉复查者32件,占总数的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