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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公检法司

第四节 司法行政

一、法制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共寿县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法制宣传工作,藉以增强全县公民法制观念,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既定方针。
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全县党政军民、机关团体积极组织学习,开展宣传贯彻。至1952年,全县有男女青年3400余人挣脱了封建宗法枷锁,获得了婚姻自由。1951年春,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司法部门,大力宣讲《惩治反革命条例》和有关政策,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的罪行,一些反革命分子慑于法令,不得不低头认罪。1953—1954年,全县广泛深入地宣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选举法,以及农业互助合作等各项方针政策,都取得了良好效果。
1954年9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全县城乡开展了规模宏大的宣传、学习活动,使《宪法》家喻户晓,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民主权益的强大武器。
1956年春,城乡普遍开展了有关农业合作化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方针政策的宣传活动,推动了私有制经济向社会主义公有制、集体所有制过渡。
1966年夏起,在全县范围内轰轰烈烈地开展宣传、学习“文化大革命《十六条》”,并以此为武器,向“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一切牛鬼蛇神”开展批判斗争,在极左路线指引下,发生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强了立法工作。从中央到地方,一致强调法制,并积极宣传,深入贯彻,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1981年6月,寿县司法局成立。司法局以宣传法制为主要任务,除印发各种法制资料、办法制专刊外,并在一定的时间与范围内,组织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听法制课,使寿县的法制宣传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的《通知》,县司法部门据以制定了寿县普法《五年规划》,并付诸实施。两年来社会治安状况大为好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有提高。
二、民事调解
寿地的民事纠纷调解历来有两种形式,一是经由政府,一是议于乡亲。新中国诞生后,鉴于民间纠纷广泛而又繁琐,且大都不属于犯罪性质或仅有轻微犯罪,应当发扬人民依靠自身力量调解平息争端的优良传统进行解决。
1950年6月,寿县人民政府召开民政工作会议后,各区乡先后建立民事调解委员会或小组。1954年全县共有基层民事调解组织242个,调解委(组)员1824名。委(组)员都是当地以公正著称的劳动人民,由群众公推,不脱产。他们依据国家法令政策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兼顾习俗,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评断是非曲直,耐心而细致地开导、教育当事双方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不花钱请受,不伤动感情,对团结人民,稳定社会秩序起了重要的作用。
1957年,为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县人民法院对近百个乡镇的调解组织,进行了有关法令、政策的教育,并建议乡镇撤换一些不称职的调解委员。
“文化大革命”时期,县级党政机关受到冲击陷于瘫痪,基层民事调解工作放任自流。少数地区户族势力有所抬头,搞吃喝索礼,行族法家规,干扰了民事调解。
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人民调解制度重新受到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重视。1978年5月,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决议,要求各地尽快恢复、健全基层民事调解组织。1982年3月,新中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形式得到肯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这条律令在国际上获得了很高评价,被誉为“东方经验”。1984年,全县涌现出57个一般纠纷不出村的调解委员会。1985年,县司法部门举办了全县行政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业务培训。是年,全县发生各类民事纠纷2998件,其中95%以上均由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平息。寿县城关饮食服务行业调解委员会工作出色,出席了第二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双先”大会,受到国家司法部的嘉奖。
三、律师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宣布废除旧法统旧律师制度。1953年11月,寿县人民法院设立接待室,兼代书诉状。1955年,县法院实行辩护制度,次年成立法律顾问处,配专职律师2名。1959年,中央司法部撤销后,寿县律师工作名存实亡。“文化大革命”中,律师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权辩护人”而受到批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逐步健全。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受到社会的尊重,寿县法律顾问处恢复正常工作。1983年,顾问处专职律师增至4名,业务进一步扩展,立足于“法律顾问”,积极、认真地承办刑事案件的辩护,参与办理、调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近几年间,县法律顾问处共调解纠纷3074件,履行刑事辩护291案,解答法律咨询1236例,接待当事人来访千余次;现有律师5人,受聘担任10个企业单位法律顾问。
律师们在各项活动中,尤其是刑事辩护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维护了公民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证
1950年,县内初办监证工作。当时的监证对象,主要是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手工业之间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合约。监证机关主要是与之相对应的各级政府或有关主管机关。
1956年8月,寿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配专职公证员1名;次年,县属5个区级人民法庭始代办公证业务。至1958年底全县共办理各类公证366件。通过公证的契约、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保证了合约的正确、完全履行。1959年县法院公证室被撤销,公证业务由接待室兼办,由此公证业务逐渐减少,至于中断。
1980年2月,国家司法部发出《关于逐步恢复国内公证业务的通知》。次年6月,寿县公证处成立,配公证员1名。198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布,并即付诸实施,寿县公证工作,趋于正规,专职公证员增至4名。近4年来,共办理公证2114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713件,公民权利义务公证137件。公证业务的开展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了国家、集体与公民的合法利益,减少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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