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分中心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管理和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分中心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基地,主要用于军转干部培训;不准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分中心挂靠、出租,或交入其它机构,或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馆所。
第三条: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分中心按职数规定设主任、副主任,其业务要接受同级军转部门的指导。按照《通知》要求,为了协调工作,省及各地市军转办要有一名负责同志担任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分中心的主任或副主任。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分中心的机构编制:
1、各培训中心、分中心属省及地市人事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按规模设编。
2、培训中心、分中心人员配备,应从培训工作需要出发,力求精干,管理人员尽量减少,教学人员适当加强,教员在以聘任为主的同时,要配有适当的专职教员担任共同课目教学。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分中心的任务是:
1、根据省军转部门的培训规划,接受同级军转部门赋予的培训任务和业务指导,负责军转培训的具体实施;
2、负责转业干部培训期间的管理和教育;
3、负责对参训转业干部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组织、人事及转业干部工作单位;
4、要建立转业干部培训档案,做好教学的追踪调查工作,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六条: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分中心专业设置及教学活动应按下列办理:
1、由省军转办根据各地实际和当年转业干部分配的主要行业确定专业,下达给各地、市军转办及各培训中心、分中心,组织实施;
2、各培训中心、分中心要根据所确定的专业提前1-2个月聘请有关教员备课;
3、教学内容上要贯彻“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教学。内容上一般要包括政治时事、地情介绍、专业知识、岗位知识等部分组成,其中专业和岗位知识的时间不少于五分之四,以国务院军转办统一编写的军队转业干部专用教材实施教学。
4、每期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班,要建立党(团)支部,班委,支部书记和班长从转业干部中选举,班主任由军转办或培训中心选派同志担任。
第七条: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各培训中心、分中心要建立健全军队转业干部参训管理党、团生活,班委会,评教评学,考试、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八条: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由军转工作部门根据各培训中心、分中心的实训人数,按转业干部培训经费标准划拨,主要用途要严格按照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分中心在军队转业干部培训间隙,可以承担人事及各类干部的培训,也可以从事其它正当的社会性服务,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和培训中心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军转安置小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