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通知
各地、市、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各地、市、县委组织部,各地、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自一九七五年以来,我省先后接收了近六千名师、团职转业干部(其中师职干部近四十名),由于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使他们得到了妥善安置,并在各条战线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使部分师、团职转业干部未能安排相应职务。对这部分职务安排偏低的师、团职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都有明文规定,但有些地方和部门未能很好落实,在看文件、住房、乘车、医疗等问题上没有享受到地方同级干部的待遇。
为了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师、团职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地(市)、县级干部看的、听的各种文件和报告,师、团职转业干部都应享受。
二、师、团职转业干部的住房,应按地(市)、县级干部的标准给予解决。
三、师、团职转业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票等级、住宿标准均按地(市)、县级干部同等对待。
四、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看病用车,应当与当地地(市)、县级干部一样对待。
五、师、团职转业干部的门诊就医、住院标准均按当地地(市)、县级干部享受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离队前任师、团行政职务的,应按师、团转业干部一样对待。
以上各条,要求在今年年底前,逐条对照检查,抓好落实,并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写出专题报告。
199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