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91]6号)和“皖人调字(91)36号”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的基本原则
招聘人才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合理流动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不从“山、老、边、穷”地区和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担负重要科研项目的主要人员及基层中小学合格教师中招聘。
二、人才招聘审批权限划分
1、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当地公开招聘(含招考、选调等)在职或非在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招聘单位应按其隶属关系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招聘审批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及民办科技机构等,在当地招聘人才,到委托代管档案、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招聘审批手续。
3、跨地区招聘人才,需经当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同意,到招聘对象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招聘审批手续。
4、在全省范围内及外省来我省各地招聘的,均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审批。
5、在全国范围内招聘的,按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招聘需提交查验的材料
1、招聘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说明招聘理由、范围、专业、人数、待遇等)。
2、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卡,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和年度调干计划;企业的营业执照。
3、招聘简章及组织实施方案。
4、拟刊发广告、启事的文稿(一式二份)。
四、要求
1、招聘单位获准招聘后,应持《人才招聘审批表》(式样附后)到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刊发招聘广告、启事。未经审批,各新闻及其它大众传播媒介一律不予受理、刊发。严禁自行印制、张贴人才招聘广告、启事,违者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招聘单位要认真做好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审批的专业和范围进行招聘,严禁弄虚作假。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情况及结果等书面报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备案。
3、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积极协助招聘单位,做好组织报名、考试考核、录取后的聘用合同鉴证等工作。招聘服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局皖人字[1990]第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收取报名、考务费,一般每人不得超过10元(50%上缴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4、为促进和保护人才的合理流动,更好地发挥各类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应聘人员所在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各类人才到流向合理、并能更好发挥作用的地方和单位去工作,不得无理阻拦。
5、应聘人员档案,人事关系的转递与管理,区别人员和机构不同情况分别按省人事局皖人字(89)12号,皖人调字(91)36号和皖人交字(91)2号文件及有关提前退休、留职停薪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