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编查户口
民国初年,户籍管理仍沿清制。民国17年(1928年)贵池户口分普通户、公共处所户、寺庙僧道户三种。农村居民、城镇住户、祠堂、会馆及所内住户、寺庙外住户等均为普通户;公署、兵营、监狱习艺所、学校、工厂、医院及公所等为公共处所户;寺庙、庵观丛林、洞刹、教堂、清真寺等均为寺庙僧道户。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党贵池县政府对户口采取分性质立户,分类管理,挨户登记,编定保甲,及复查户口的办法编查户口。
民国31年,国民党县政府动员全县各保甲、机关团体、学校,进行户口复查,挨户清查,核对人数,逐级上报。35年3月,贵池县政府为了严密保甲组织,加强绥靖,强化治安,对全县人口进行复查,颁发国民身份证。37年,县警察局对全县户口复查一次,总清查一次,抽查20次,突击抽查11次,同时清理户口异动,重编门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