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制宣传
建国后的法制宣传,其主要内容,50年代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婚姻法》;80年代对新宪法、婚姻法、刑法等进行宣传。宣传的形式,主要采用报纸、广播、宣传栏、映前报以及上法制课,开展宣传月活动等形式;在农村,还利用“青年民兵之家”、“农民夜校”等宣传阵地,进行法制宣传。
1985年始,开展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工作。针对《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森林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十法一例”,进行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