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工业学校聘订日教员知念嘉贞合同
第一条:该教员受安徽工业学校监督之聘,任该学校染织及实修教授之事。
第二条:该教员应受监督节制,凡关涉授课事宜,随时与教务长妥商办理,别有条议,则应由教务长转达,监督采择施行。
第三条:该教员专任教授课程,凡学堂内外一切他事不干预。
第四条:教授学生须亲切恳挚,热心指授,务期学生明白晓畅而后止。如讲堂授课毕,学生尚有未尽明晓之处,得赴教员室质问,以求详尽,不得訾骂及行非礼之事。
第五条:该教员每星期授课时刻以三十时间为限,星期日及节期照例休息外,不得无故请假。
第六条:该教员薪水自到堂之第二日起,按照阳历月份,每月取龙洋一百元。
第七条:该教员到堂后,由该学校监督于学校内选择洁室为寄宿之舍,并供给饮食。倘教员自己出资另行赁屋及自备饮食,则听便。
第八条:该教员由本国来华至学校所在地,应支川资日元八十元,限满回国,支取龙洋八十元。如续订合同,则回国川资应俟续约期满,再行发给。
第九条:该教员有疾病时,或有非常急要之事,得向监督请假,医药之资,教员自备,若逾三个月不能教课,即将此合同作废。
第十条:该教员除因患病告退外,如系因事告退,必须于三个月前通知,以便另延他人接替。
第十一条:该教员如有不遵契约,故违条规等事,或才力不及,行检不饬,监督得即行辞退。
第十二条:该教员如无过失,若于年限内或将该教员辞退,则除应支回国川资外,另给三个月薪水。
第十三条:该教员如实系患病,自请告退,经监督允准,照第八条支领川资。其因别项事故告退,或因不遵契约及违条规等事辞退者,则不给川资。
第十四条:该教员如有因公受伤,致成残废,或病故等事,可察看情形,酌加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薪水,以示体恤。
第十五条:该教员在年限内,不经本堂监督允许,不得别图他业,亦不得私自授课他处。
第十六条:该教员到堂后,以三年为限,满限后,如彼此愿留,再行续订。
第十七条:此合同共缮两份,一存该教员处,一存监督处。
——据《皖政辑要·交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