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繁铁矿公司售卖铁质矿石合同
第一款:甲将安徽省繁昌县北乡桃冲铁矿山所采出之铁质矿石出售于乙,惟交矿石每日不得过一千吨之谱,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以四十年为限。
甲乙如欲增加前项矿量或增展前项年限,非另案禀由农商部核准不生效力。
第二款:不到四十年期限而矿量已尽,即以该山矿尽之日为卖矿石截止之日,甲不另补交。设遇兵乱及其他天灾不可抗力之事变,以致阻碍工程采运时,则应俟平复后赓续照交。
第三款:甲应先编制采矿施工计划及工程之预算,按照所列计划从事开采,倘有不经济而糜费之工程,乙可劝告改良以期妥善。
第四款:矿石价值除将采矿运送载船及出口税(惟凡各种地方税项不计入)等费,俟开始交货时议定外加甲应得之净利每一吨上海规元银一两,并甲公司办事费及一切间接费每一吨不得过洋一元。
以上三项各费为将来定价之标准,唯每三年一次,甲乙会同协议决定。
第五款:矿石价值俟矿石载船后在上海交付。
第六款:矿石成色,矿石内含有铁分不得少于一百分之五十分,倘不足五十分,则应照成色在价内扣除每百分之一上海规元一钱。
第七款:合同成立之日,乙先交甲定款英洋二十万元,甲照周年六厘行息按年交付与乙,唯以该款为矿石价值之一部分,应俟开始采运矿石时,甲乙协议由载船矿石价值内分还。
第八款:按照预算,甲所筑造采运矿石铁路码头及开采矿石各机件等,所需经费得由甲请乙预付矿价以资应用,唯乙对于该款除应得年息六厘并陆续于应交矿价内扣还本银外,不得藉此干涉甲之营业。
第九款:所有交收款项彼此均在上海办理。
第十款:本合同填写一式五份,以一份呈农商部,一份呈安徽财政厅,一份呈天津日本总领事,其余二份各执一份以照信守。
裕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霍守华
中日实业公司代表李士伟
森恪洪宪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