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结算
全县结算工作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信用社(含基层处所)分别进行。人民银行为结算中心。
一、现金结算
业务量较小,但系转帐结算的基础,全县现金结算金额约为转帐结算的5%。
二、转帐结算
分同城结算与异地结算两类。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限额结算等方式,业务量较大的有:
1、汇兑:分信汇、电汇、票汇三种,是实行异地结算的总渠道。无为县从1987年起对全国县级(含县级)以上银行、营业所,可直达通汇结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办理。
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无为县1953年开办托收承付业务。1980年增办委托收款业务。据1987年统计,共办理托收承付16340笔,计40953万元;办理委托收款11370笔,计9414万元。
3、限额结算和票汇:是客户自带的票证。按受理地区分为县内、省内和江苏、浙江、上海。于1980年到1984年先后开办。1987年9月将“三省一市”限额结算改为票汇结算,此种结算能当场钱货两清,为购销双方所欢迎,业务量逐年增加。据1987年统计,平均每天开发12份,2.4万元;收受对方开来的汇票9份,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