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兵员条件
【政治、身体条件】
1955年《兵役法》颁布前,全省于1951年、1953年和1954年动员3批新兵补充人民解放军。当时虽有兵员条件规定,但较粗简。1953年,安徽省规定的参军条件是:家庭出身为雇农、贫农、中农;年龄为18岁至25岁,身体强壮;本人历史清楚,无政治问题;家庭劳动力充裕者,不要独子。1955年以后,遵照国象颁发的《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条件》,征集新兵。征服现役的兵员必须是政治历史清楚,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壮,决心为保卫祖国英勇奋斗的适龄公民。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者,被羁押正在受侦察、起诉、审判者,有应予追诉的犯罪行为或其他品质不良者,不得征服现役。
【征集年龄】
兵员年龄,依《兵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年度征兵数额及对兵员文化程度的要求,结合当年省情,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作出具体规定。全省历年征集年龄如下:

续表

【文化程度】
对兵员文化程度的要求,随着全省人民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1955年征集新兵时,对兵员文化程度未作要求,并且规定正在初级中学和相当于初级中学以上学校就学的适龄公民缓征。1956年度征兵时,规定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兵员应占征集总数的2.7%,是为对新兵文化程度要求之始。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在征集的2.8万名新兵中,征集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960人(占征集总数的7%)。1960年安徽省夏季征兵规定,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兵员应占征集总数的10—15%,而后又规定在城市和县城征集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适龄职工。1983年起,将农村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由原来的“初中以上”改为“初中毕业以上”。

1960年后征集的兵员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征集总数的比例为:1964年占20.8%,1968年占28.8%,1972年占49%,1974年占70%,1976年占71.9%,1978年占89.3%,1980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46.3%,1981年占47.4%,1982年占45.5%。
二、征集方法
【征兵准备】
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安徽省的征兵任务,省人民政府依据各市、县之人口及适龄公民的数量、工农业生产发展情况、地方病情等,下达征兵命令,分配各市、县征兵员额,规定征集范围、年龄、完成时间及其他政策性问题。省征兵领导小组(兵役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命令,召集全体会议讨论,制定征集工作计划,确定实施步骤、方法,并对做好征兵宣传教育、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经费开支、新兵的转运和供应等工作分别提出要求,作出相应决议,而后召开全省征兵会议传达部署。与此同时,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和省军区政治部对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省卫生厅和省军区后勤部对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省公安厅和省军区政治部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分别作出具体安排。共青团安徽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总工会分别向各自下属系统发出指示,提出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的要求。
【确定征集区】
1954年为实施《兵役法》作准备,曾进行一次预征。1955年开始实施《兵役法》,依法征兵。这2次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从1956年起,视征兵数额的多少和各地生产情况确定征集区,或按地区轮流征集,或在全省范围内征集。1956年度征兵,是在47个市、县中进行的;1958年度征兵,是在45个市、县中进行的。1964年度征兵,分夏冬2次征集,夏季征兵在徽州地区8个县中进行,冬季征兵在阜阳、宿县、芜湖、滁县、安庆、六安6个地区的范围内进行。1966年度征兵,在农村和城市郊区进行。1969年、1970年、1974年、1976年度的征兵,主要在农村中征集,城市征兵数量少,只占年度征兵总数的4—10%。
【宣传动员】
征兵宣传动员的内容、方法、要求,由省统一部署,并下发宣传教育要点(或提纲)。各市、县宣传部门结合当地人民群众的思想实际,编写通俗的宣传教育材料下发各区、乡。宣传教育形式多样,除召开社员会(村民会、居民会)、适龄青年会、妇女会、共青团员会、广播大会等宣传动员外,还通过民兵组织,利用民校、俱乐部等阵地,以及利用广播、报刊、演讲、演戏、放映电影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征兵意义、政策、规定和各项要求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报名预检】
历年征兵宣传展开后,适龄公民纷纷报名应征。区、乡对报名应征的适龄公民进行目测评议和初步体格检查与政治审查。1955年至1965年的征兵期间,乡成立评议委员会或目测评议小组,由党委、政府、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治安等部门的干部组成,吸收部分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积极分子、社会医生参加,按目测评议标准,在村(队)目测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权衡、筛选,好中选好,送征集站作正式体格检查。1967年以后,由公社(乡)卫生院抽出3至5名医护人员,从身高、体重、血压、视力、色觉等5个方面对应征公民进行目测检查,合格者送县体格检查站体检。1984年以后,各市、县依新的《兵役法》规定,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由区、乡审定预征对象,报经市、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发给“兵役证”。征兵开始,预征对象按规定时间直接到体检站体检。
【体格检查】
每年征兵开始,县征兵办公室按照征兵任务多寡,抽调有关医护人员,组成体检组,根据兵种对体格要求的规定,对新兵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组设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化验室等,由13—15名医务人员组成。接兵部队医务人员分别参加各科担任检查或副主检。应征公民经各科检查后,由主检进行复查,并对每个应征公民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的决定。体检期间,省、地2级组织技术指导组,深入体检站指导、解难。体检任务是按当年征集数确定的,一般是按二比一或三比一安排受检人数。1957年度征集1.6万名,计划受检人数为4.8万名。1983年度征集3.01万名(内含武装民警6400名),实际受检人数为79929名。从1983年起,各地体检组普遍实行岗位责任制。县体检组负责体格检查,乡(镇)负责目测评议和病史调查。谁体检,谁签字,谁负责。执行规定好的予以表扬奖励;执行规定差的,尤其是“开后门”、影响新兵质量的,予以批评、处分。
【政治审查】
1965年前,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是在乡(公社)初审的基础上,由征集站的政审组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进行的。征集站根据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结果,由征集站负责人、接兵部队干部、体检、政审组长共同研究、在合格者中挑选条件较好者服现役,并由乡(或区)造具服现役名册,连同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登记表一并上报县征兵办公室。1966年至1975年,改为先政审后体检,由革命干部、贫下中农代表、民兵干部组成的生产队评议小组、生产大队政审小组,和以人民武装干部、接兵干部、公社革命委员会、贫下中农代表组成的公社政审组,对应征公民的出身、成份、政治历史、社会关系、一贯表现,逐级进行审查,将其中合格者送交体检站进行体检。1976年之后,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根据市、县安排和要求进行。1981年,全省审查应征公民45173人,合格42072人,合格率为百分之93.14%。1982年,全省征兵政审合格率为97%。
【审定新兵】
市、县征兵办公室根据各区、乡上报的体检、政审合格应征公民的材料,会同接兵部队负责人,以会议形式逐个审定,全面衡量,优先挑选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市、县审定新兵之后,再将确定服现役的名单,分交各乡(公社)、村(大队)或街道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1979年,据宿县、巢湖、芜湖、徽州地区和铜陵、芜湖、蚌埠、淮北市统计,兵员审批张榜公布后,经群众检举揭发并经查实不符合规定的有250人,均作了调换。1982年全省各地冬季征兵名单公布后,群众检举并经查实不合格者共314人,亦全部作了调换。对张榜公布后无异议之应征公民,由市、县人民武装部签发《应征入伍通知书》,通知合格应征公民应征,并注明报到时间,集中地点。市、县征兵办公室填造《新兵花名册》一式2份,一份交市、县人民武装部存案,另一份连同新兵及其《应征公民登记表》、《体格检查表》一并移交接兵部队接收。
【新兵转运供应】
历年征兵工作开始,各地、市根据征集任务、兵员去向,编制新兵运输计划,报省征兵办公室,由省统一汇编上报。然后依据上级下达的新兵运输方案,召开全省新兵运输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新兵起运前,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安排的新兵转运时间,和全省新兵转运集结地点,向各有关地区、市、县下达新兵转运供应任务,保证新兵吃、住,按时转运。全省历年新兵转运点,主要为芜湖、合肥、蚌埠、宿县等地。新兵转运期间,转运点之当地政府从民政、公安、交通、卫生、兵役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一个得力班子,负责搞好转运工作。步行入营和步行至乘(车)船地点的新兵,由新兵部队将行军计划分别预告沿途各市、县人民政府,由沿途区、乡帮助解决宿营住房和炊事用具。转运供应站及步行新兵沿途宿营地区之人民政府,于新兵到来或离境时,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组织适当规模的欢迎、欢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