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检察
〔刑事检察〕
自1955年8月至1964年底,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案件4371件,经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872件,政治案件占有较大比重。“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办理各类政治、刑事案件1069件,1976年后经过复查宣告无罪275件,占25.7%,免予刑事处分118件,占11%,减刑95件,占9%。自1979年至1985年底受理案件1577件,经审查批准逮捕1453件,不批准逮捕67件,出庭支持公诉358次,并有半数以上发表了公诉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实施审判监督。
〔经济检察〕
1980年至1985年,受理盗伐林木、贪污、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抗税偷税、挪用救灾款物等各种侵犯国家和公民财产权益的经济案件210件,其中立案侦查64件,批准逮捕47人,提起公诉64件,其他的则建议公安行政拘留,作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理,挽回经济损失13万多元。
〔法纪检察〕
1980年至1985年受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及医疗事故等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法纪案55件、61人,其中立案侦查4件、5人,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均作出判决。
〔监所劳改检察〕
1959年2月25日,县检察院派员对庙岗政法农牧场、鸭池山莹石矿、炼焦厂、铜矿、铁矿等11个厂矿劳改单位关押各类犯人计1018人,进行检察。1965年1月9日,对看守所关押人犯124名和66名拘留未处理等情况进行检察,有些积案属公安机关办理,有些属于检察院、法院办理,分别采取组织力量清理和催促上级司法机关审批的办法,处理积案。1983年8月,县检察院派2名检察员驻看守所检察,1983年至1985年,看守所无逃跑、自杀、暴狱及非正常死亡等严重事故。
1984年11月10日至23日,县检察院12名干部组成5个组,对分布在全县51个乡、镇,95名缓刑、管制、保外就医罪犯和免诉、不诉人员的改造表现情况进行一次考察和回访,并将考察、回访情况填表存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