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审判
〔法庭〕
1951年后,县法院分别设立土改法庭、各区人民法庭、普选法庭、巡回法庭,上述法庭分别于1955年撤销。1953年增设矾山人民法庭(1959年4月撤)。1959年4月建立白山、乐桥、汤池、缺口人民法庭(1966年5月撤)。1978年后,分别设立区法庭和白湖法庭、庐城法庭。
〔审判〕
自1950年至1985年,人民法院共审理案件25475件(其中刑事案件15626件)。1958年至1961年共审理案件10377件(其中刑事案件8970件,民事案件1407件)。1962年至1966年,共审判案件270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大量民事案件交区、社处理,人民法院只审理刑事案件346件,仍出现不少冤假错案。1977年以后恢复和逐步健全法律制度,1980——1985年中审理案件3139件,其中刑事案件1618件,民事案件1521件。
1979年元月,县法院组织力量进行案件复查工作,主要复查1957、1962至1964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的案件,经复查、改判、宣告无罪或免刑的14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