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男女结婚以父母包办,凭媒妁嫁娶,以传庚送帖为依据,无婚姻登记一事,在封建婚姻制度下,一夫多妾、童养媳、早婚盛行,男女婚姻尤以女子婚姻无保障。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全县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建立婚姻登记机构。建国初,婚姻登记先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手续,1959年改由人民公社办理。1984年由乡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解决婚姻纠纷,管理婚姻档案,保障合法婚姻。婚姻登记的程序是:男女双方申请并填写申请结婚或离婚登记表,经登记机关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自主自愿,是否符合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是否有血缘关系及不准结婚的疾病等,而后按法登记,签发婚姻(结婚、离婚、复婚)证书。县、区、乡政府依据《婚姻法》,对军婚予以法律保护,倡导青年男女实行婚前身体检查,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婚后计划生育。
但乡村中仍有少数早婚、结婚不登记、换亲、近亲结婚、变相买卖婚姻等愚昧现象。
庐江县历年婚姻登记情况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