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复退军人安置
1950年,为做好志愿兵复员安置工作,县以民政部门为主成立了转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接收安置复员军人。1949年至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2056名,按照“家住农村的复员军人应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安置政策,安置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1328名;对于家住城镇的复员军人根据“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728人。
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为了做好接收与安置工作,县将转业建设委员会改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截止1984年底,全县共接收复退军人25512名,对于 1562名复退军人根据“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全部安置回乡务农;对于990名家住城镇的复退转业军人,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全部安置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1985年至1988年本县又接收安置退伍军人898人,其中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或乡镇企业的352人,属城镇户口安置各项生产、工作的546人。一部分复退军人已成为各项生产、工作中的骨干,一部分已成为基层干部,在本县生产建设和民兵工作中发挥了积极、骨干作用。1989年共接收退伍军人230人,均按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1990年接收退伍义务兵和志愿兵325人(其中志愿兵234人),经县长常务办公会议决定,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城镇的全部安置到各部门、厂矿,对农村退伍兵中49名两用人才,由所在地区、乡政府适当安排。县拨出木材25立方,帮助76名退伍军人修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