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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业场

第四节 经营管理

一、管理体制
农牧事业场长期以来是自给半自给型的事业性质生产单位。从建国后到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农业三场生产业务分属农业厅各主管处、局管理,人员工资、公杂费、购置费以及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从财政机关下达的农业事业费中逐年划拨,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经营管理体系、方法和制度。1963年安徽省农业厅着手抓农业三场调整,纳入财政预算,并开始由事业费拨补亏损。1964年7月安徽省农业厅、粮食厅、财政厅联合转发农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关于试行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以后,开始对农业三场加强生产安排、劳力组织、计划编制和财务核算等的管理。1966年初省农业厅在南陵召开以贯彻《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全省农业三场会议,推广南陵县示范繁殖农场既抓主业也抓副业,以副养主、以副补主,狠抓“三场”经营管理的经验。1967~1970年因受“文化大革命”无政府思潮影响,以上条例和会议精神没有得到很好贯彻。1970年5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农林局成立,着手清理整顿“三场”财务,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省财金局共同研究决定农业三场继续保持原来的事业性质,实行企业管理,盈亏纳入预算,重点抓好清产核资,并确定各类场的资金定额。从1971年起除事业费拨补的良种补贴外,其他经营性的利润上缴同级财政,亏损由同级财政退库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及其他财务遗留问题,由省财政拿出200万元,省农、财两局共同与各地市协商、算帐,一次解决。1972年省农林局、财金局等部门又共同制订《安徽省农业三场资金定额核定办法》,1975年9月根据国营农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学大寨经验交流现场会和全国种子工作会议精神,将经过实践检验的规章制度和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一些现行规定,摘编为《安徽省农林系统所属国营农林牧渔场经营管理制度》作为农业事业场经管工作的办事规程。明确“三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事业单位,是国家繁殖良种、支援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实行企业管理,仍坚持以繁殖良种为主,适当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并根据勤俭办场的原则,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力争自给有余。其管理体制相应地由省、地、市、县农业行政部门对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项良种补贴按省财金局、农林局每年下达的良种繁育推广计划,根据年度内实际完成的实绩,由省农林局给予补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业三场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由点到面推行以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扩大了“三场”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在全国率先从财务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实行财务包干。1979年春,安徽省农业局印发《财务包干试行办法》(讨论稿),同年5月根据各地讨论意见,经整理修改,会同省财政局印发各地试行。亏损指标由省财政一次下达,包干给各地、市逐级落实到场。包干的形式有3种:第一种是盈余场按常年盈利水平30%~50%,由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收入指标,实行“包干上缴,一年一定,结余留场,短收不补”。第二种是亏损场实行“定额补贴,包干拨补,结余留用,超亏不补”。补贴指标由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扭亏要求核定。第三种是少数条件太差的场(包括新建场)在一、二年内,酌情给予照顾,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
二、联户承包
农业三场建场初期实行七级工资制度。“一五”计划期间,已有些场如安庆专区农场改为生产经营集体合同制度;有些场如肥东、阜南、涡阳县农场实行计件记工,按工给资办法;阜阳专区农场按纯收益提奖制度;有些场如炳辉(天长)、全椒县农场实行四定(定质、定量、定时间、定工分)办法。其中实行计件计工,按工给资制度的到1955年达到30%。滁县专区农场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劳动效率与技术质量规程。对此,安徽省农业厅于1955年以农业场字第659号文转发各专(市)县农场,作为各场实行定额管理的参考。
“文化大革命”中,上述定额管理办法,被戴上“管、卡、压”的帽子而受到批判。农业三场在吃“大锅饭”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陷于混乱,亏损连年大幅度上升。粉碎“四人帮”以后,定额管理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又逐步为实践所肯定,并与生产的产量相联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推行以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商业部重新修订的《国营原种(良种)场工作试行条例》(草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良种场、种畜场和茶、蚕、园艺场经营管理的几点意见》,1981年3月在固镇县召开全省农业三场会议上讨论修改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转发,形成了安徽省农业三场第一个比较全面、完整的经营管理制度。《意见》肯定了农业三场的性质、方针、任务和体制,以及1979年对三场实行财务包干;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在财务包干的基础上把经营成果与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实行逐级承包,国家对场采取“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支不补”或“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场对队(组)实行定、包、奖、赔,队实行责任到人。承包期限按生产项目分别规定:农作物、小家畜、家禽的生产和蚕种生产等,一年一定或两年一定;大家畜和多年生的茶园、桑园、果园的生产周期较长,产量要一定几年,使其保持生产的连续性;工副业生产一年一定或实行小段包工,或实行一个生产周期一定。场领导成员的经济收益同场、队的经营成果结合起来,实行超奖减赔;并严格控制职工人数,需新增的劳动指标一律由省劳动部门下达,地(市)县不得任意增加;工资支付形式在既照顾原有的固定工等级工资制,又能体现多劳多得原则,由各场自行酌定。各场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各场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有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处理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关系,组织产品的上缴和销售;有权支配自有资金,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有权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有权拒绝接受不需要的人员,拒绝任何不合理的社会负担,拒绝无偿抽用人员、物资和摊派费用。从1979年起连续抓了3年,三场的面貌有了较大的变化,生产发展、收入增多、成本下降、盈余增加、亏损减少。1981年良种场平均每一职工生产粮食3024斤,提供良种2200斤,比上年增加14.4%和10.4%;种畜场平均每一职工生产猪、牛、羊等,其生产总值为2895.9元,当年就有太和、涡阳、灵璧、五河、砀山、萧县、固镇、天长、滁县、凤阳、广德、南陵、庐江、黟县、宿松、凤台、濉溪等17个县平衡有余,共计净盈157.2万元。1982年宿县等地良种场小麦良种的销售均价,提高了27.8%;园艺场葡萄的销售也突破了地区封锁,均价提高41.94%。1982年、1983年虽连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由于承包责任制将场的利益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紧紧联在一起,全面调动了职工抗灾夺丰收的积极性,大灾之年粮棉生产仍持续稳定增长。
1984年5月,安徽省农牧渔业厅根据农业三场生产责任制发展情况,颁发了《关于农业三场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几项暂行规定》,1985年8月又转发了农牧渔业部《农牧渔良种场改革试行意见》,进一步把农业三场的改革引向深化,重点转向承包基数的调整,有些地方还进行了场长(经理)承包责任制试点。宿县、阜阳、蚌埠等地、市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对所属场逐个进行了细致地调整,能统一销售的产品统一销售;由于价格因素而增加的收入,场与承包户分享。截止1987年末,农业三场除场办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实行“独立核算,定产值利润指标,超利润分成”外,农业承包到户的有1.1万户,占农业“三场”职工总户数的53%左右,承包工1.9万多人,人均上缴四项费用(折旧费、共同生产费、管理费、福利费)170元,上缴承包利润237.8元,各种税金25.8元,劳动保险费用8.15元;承包户人均收益859.4元,比上年增加15.5%。通过承包基数的调整,既保证了场的积累增加,又进一步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1987年农业三场收入比上年增加23.4%,而利润增加了42%。其中农业场收入增加29%,利润增加75.3%,上交国家税金422.4万元,利润11万元,合计433.4万元,相当于国家对“三场”当年投入的53.8%。经过近10年的改革,农业三场正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发展转化。1987年提供作物良原种比上年增长11.3%;提供良种仔猪比上年增加15.8%,良种禽比上年增加14.7%;多种经营收入达到7089.4万元,比上年增长33.5%,多种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9.6%;场办的工业已具有一定规模,产品种类也比较多。1987年生产精制茶1004吨,配合饲料964吨,果酒8501吨,白酒362吨,果汁3037吨,饮料517吨,肉禽制品350吨,各类罐头1596吨,淀粉1050吨,奶粉4036吨,酱醋1728吨,造纸2624吨,纸箱6万只,砖瓦10424万块,水泥4527吨。由于多种经营的开展,农工商综合经营也有所发展,全省已办农工商公司10个,1987年经营收入达到1347.3万元,实现利润98万元,人均创利2289.7元,上缴各种税收31万元,人均向国家贡献614.5元。
安徽省农业三场1971~1987年主要产品产量和多种经营以及上缴国家税、利情况见表8-2-14、8-2-15。
三、劳动管理
安徽省国营农牧场劳动管理工作,从建国初起即由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和调配。“文化大革命”前,省农业厅在计划财务处内设劳动工资组。1970年省革命委员会农林局成立,在农林局政工组内设劳动工资小组。1979年农林机构分设后,农业厅政治处设立劳动工资科。从建国初期到50年代末,农牧场与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一样,劳动工资一直实行国家计划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即各场按劳动部门统一安排的劳动指标,有计划地对外招收农工。60年代初,城市精减职工及压缩吃商品粮的人口,农牧场劳动力也逐步由计划管理改为自然增长的办法,即实行场内职工子女达到劳动年龄(17周岁)便可吸收为该场农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农林牧场不能另外招工,临时工不能转正,历年来本场自然增长的劳力和职工子女也不能安置。场内不足的劳力得不到补充,一般约有40%的生产任务需要临时雇请社队劳力去完成。1969年以后,提倡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其中有一部分被分配到农林牧场插场劳动。1973年1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编制职工人数计划说明中指出:“生产建设兵团和农林牧副渔场安置的城镇知识青年和各场自然增长的劳动力按年报实际数照列,国家认帐。”为解决农林牧场劳力不足,原有职工年龄普遍老化,接班乏人,以及职工子女的出路问题,根据上述精神和生产实际需要,1974年4月省农林局报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批准,同意对户口、粮、油关系在场的职工子女年满17周岁,不能继续升学,身体健康能参加体力劳动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报上一级农林主管部门在省统一安排的指标内批准安置当农林工。1975年安徽省计划委员会劳字(75)128号关于补充1975年职工自然减员的通知:“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子女经过批准已可以留场当农工,因此,职工自然减员指标不予另外补充,也不得挪作他用。”1976年省计划委员会综字(76)212号关于试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的通知:“国营农林牧渔场不宜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因此,农林牧场的劳力来源除城镇下放插场知识青年外,主要靠自然增长补充。1977年安徽省劳动局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关于下达农垦、农林系统所属农林牧场接收城镇知识青年和安置场内职工子女指标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林牧场接收城镇知识青年插场和留场安置的职工子女,其政治、经济待遇(包括计划商品供应)一律按所在场固定职工现行规定执行。1979年机构体制变更,林场归属林业厅。同年,省劳动局通知安排农牧场农工劳动指标1700人,1980年安排900人。这些指标均用于安置农牧场固定职工(含1966年以前进场又从未间断过的长期临时工)户口和粮油供应关系在场的子女。有关安置政策、对象、条件和审批手续仍按劳计字(78)908号和农政字(78)397号文件执行。随着安置对象逐年增加,各场职工人数增长过快,超过了生产发展的需要,普遍反映劳动力过剩。但是,劳动力自然增长已是农业三场既定政策,1981年仍维持上年安置场内职工子女900名的指标,由行署(市)农业局从严控制,对亏损大超员多的单位,不分配或少分配。1985年省劳动局、农牧渔业厅又以劳计字(85)378号文件通知,同意农业系统招收部分农业科技干部家属到农业三场当工人。1986年全省农业三场已安排7000多名职工家属子女当农工(含渔场1983年后的招工数)。截至1987年,全省农林牧场先后接收城镇知识青年1.9万人插场当农工,留场安置职工子女3000人。这对稳定和加强三场职工队伍,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扩大经营范围,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三场现行用工制度的弊端已愈显突出,并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安徽省农业三场主要产品产量和各种经营情况表

(续表)

安徽省农业三场上缴国家税、利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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