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系统国营农牧企业财务包干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挖掘农牧企业内部潜力,提高农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快地把国营农牧企业办成为先进的农牧业良种基地,为农业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国务院(1979)55号文件批转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国营良种、原种场、良种轧花厂、种畜、蜂、禽场、兽药厂、蚕桑、茶、果、药、园艺特产场实行财务包干,特制定试行办法如下:
一、自一九七九年起,对经省财政局财农字(77)466号、(78)563号、省农林局农计字(77)324号、(78)332号文件批准列入预算的农业系统国营农牧企业实行包干上交、定额补贴的财务包干办法。新增的单位按以上两局文件规定办理。
1、盈余企业按常年盈利水平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收入指标,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场,短收不补”的办法。
2、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包干拨补,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补贴指标由主管部门根据扭亏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少数生产条件太差(包括新建场),在一、二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
二、企业盈亏处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市农业局、财政局要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工作。一九七九年农牧企业亏损补贴指标已经下达(如附表)包干给各地、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查核定落实到单位,并报省备案。
三、预算安排的亏损补贴指标结算,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安排用于扶持生产条件差的农牧场以及少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企业的补贴。也可提出适当部分用于奖励生产,抗灾有显著成绩的场队,和本系统企业的生产技术措施以及集体福利设施。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奖励个人和机关本身的各项开支。
四、亏损企业的补贴结余,凡是完成主要产品产量和交售计划(一九七九年计划指标如附表)并符合质量规定标准的,留给企业建立三种基金。
百分之六十左右作为“发展生产基金”,用于发展生产的措施;
百分之十五左右作为“奖励基金”,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职工个人,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度计划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
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欠。
五、盈利企业留用的利润,除按第四条规定提留百分之二十五储备基金,和百分之六十以上作为“发展生产基金”外,在保证完成五项计划指标(如附表)的前提下设立“留成基金”。完成年度计划指标的,按计划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在企业留用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内提取,超额完成计划的再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五。
留成基金经过职工民主讨论,除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外,其余部门以其中百分之五十按工资收入的比例发给职工;百分之五十作为奖金发给评选出来的优秀职工和有特殊贡献的职工。但职工所得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全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十。
六、农牧企业实行财务包干试行办法后,不再提取企业基金;企业留用的盈利和补贴结余,应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当年的结余一般应在下年安排使用。并报经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七、企业利用包干结余搞发展生产措施,所需要的物资、材料设备,根据国务院(79)55号通知规定,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应当纳入国家统配物资计划解决;属于地方管理物资,应当向地方物资部门申请解决。
八、为了促进企业生产建设的发展,企业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要根据国家的财力可能,分期分批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解决;所发生的政策性、社会性和小型农田水利支出等仍列入国家预算,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计划安排。各地方分配国家安排的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防汛抢险、抗旱、排涝、特大灾害救济等经费和物资,都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九、在试行财务包干办法当中,必须教育干部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下列各点:
1、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纳入国家计划,不得乱搞协作和以物易物。
2、切实遵守财经纪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不得以任何借口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开支招待费;严禁挪用生产流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
3、不许降低产品质量和虚报成本。
4、不许降低职工工资,转嫁亏损。
5、不许偷税漏税或者以财政拨款顶作经营收入。
6、不许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十、企业财务包干能不能取得成效,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各级农业部门和农牧企业,必须把工作着重点转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生产建设上来,抓好生产的关键措施,使农、林、牧、渔、工副业生产,都有个大的发展,要切实的整顿好企业管理,严格经济核算制,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实行定员定额,精简非生产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生产,节约开支,降低成本。企业的规模,生产的方向,领导干部、技术骨干要力求稳定。企业的土地、财产、资金、产品、物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摊派。企业的人员任何部门都不得无偿调用。不得把农牧企业作为安排老、病、残人员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