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局、安徽省人事局、安徽省财政局、安徽省农牧渔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劳动、人事、财政、农牧渔业(农业、农林)局:
根据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2)农人字第37号文“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安徽省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现随文下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农业系统科技人员试行保健津贴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认真核实。既不能扩大范围,也不能提高标准。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搞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应体现差别,反对平均主义,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本办法从八四年元月起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省农牧渔业厅联系。所须经费,列入补助工资项目,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各级财政解决。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安徽省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的试行办法〉
为了做好农业部门科技人员的保健工作,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对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发给保健津贴。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1、农业系统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人员,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长短,工作(劳动)条件好坏,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以下各种等级的保健津贴。
一级九元
专职从事农药质量检验,化学分析,经常接触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致畸物质的工作。专职从事农药毒力测定,经常接触氯仿、苯、甲苯、有机磷、有机氮等剧毒农药工作。
二级六元
专职从事农药药效试验,经常接触中等毒性以上农药和大量接触低毒农药工作。如:植物病虫测报,防治,检疫;种子熏蒸,菌种培养等各类人员。
三级四元
各类化验室(含中等农校实验室)的专职化验人员,蚕室消毒,一般成批化学药品保管、分装、配制经销人员。
2、行政、管理机关非专职从事和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人员均不实行保健津贴。
二、发放办法
1、常年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原则上按天计发(每月按25.5天计算),4小时以上算一天,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算半天。
2、临时性使用中毒化学药品大剂量低毒药品按每天0.35元计发,但月累计不得超过六月。
3、同时兼做两种以上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4、实习,协作和培训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可享受相应的保健津贴,由接受培训协作单位出具证明(注明时间,等级,标准),由派出单位支付。
5、试行上述保健津贴后,不再享受其他形式的保健津贴。
三、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享受津贴的范围要从严掌握,标准从低控制。可按农业生产季节(年七个月)核定应发津贴的控制数。各单位须将直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列表(表式附后)造册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分送人民银行,财政,人事各一份。手续不完备或违反规定的,财会人员有权拒付,并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处分。
四、保健津贴列入各单位财务收支预算
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项中列支,企业单位列入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