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牧渔业厅关于印发“七五”期间对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局、农牧渔业局、畜牧水产局:
现将我省“七五”期间对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元月五日
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七五期间对国营农牧渔良种场继续实行财务包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在总结一九七九年颁发的财务包干试行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农牧渔业良种场的主要任务是为农牧渔业生产,繁育优良品种,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进行新品种示范,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培养人才。按照绝不放松良种生产的方针,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主业任务的同时,积极利用本单位的人力、技术、设备和资源,大力发展工副业和多种经营。以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搞活经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积累,改善生产条件和环境设施,增加职工收入,改善福利设施,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作贡献。
二、财务包干实施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经省农业、财政两厅批准,列入预算管理的国营良种场、原种场、渔种场、蚕种场、畜牧场(含奶牛场、养鸡场)、蚕桑场、茶场、园艺特产场、良种轧花厂。
三、对农牧渔良种场,按经营情况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办法:
1、经营情况一般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2、对有盈利的农牧渔良种场,实行“定额上交,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农牧渔良种场计划利润,在十五万元以内的(含十五万元)全部留场,超过十五万元的部分,上交财政部门30%。上交财政部门的利润,作为发展生产的周转金,用于扶持农牧渔良种场发展工副业及多种经营,严禁挪作他用。
3、对自然条件差,生产能力低,收入不能维持最低支出,目前还有亏损的农牧渔良种场,在短期内可酌情给予照顾,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同时要限期扭亏为盈。为了调动农牧渔良种场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农牧渔良种场的上交任务或亏损补贴可一定几年不变。但包干指标,盈利单位应逐年有所递增,亏损单位应逐年递减。
对于长期管理混乱,经营亏损,又没有改产发展前途的场,要向政府报告,按照农牧渔业部《关于农牧渔良种场改革试验意见》的精神,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农牧渔良种场上交财政利润或财政亏损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到场。
四、农牧渔良种场的事业费支出要安排好。按照财政部、农林部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一日财农字第8号通知规定,为了支持农牧渔良种场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发展生产,扭亏为盈。地、市、县财政部门在“七五”期间应在调查、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牧渔良种场的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力争从一九八七年起,用二三年的时间,把农田水利问题基本解决好。农牧渔良种场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要按照有关规定事前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款。
良种补贴根据现行标准,按照各场提供的良种数量、质量,由农业、财政两局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拨款补贴。
五、农牧渔良种场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和科研等单位委托的科研试验项目,必须坚持谁给任务谁给钱的办法。
六、农牧渔良种场的财务包干结余,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留用的包干结余,要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具体比例:用于生产发展基金不低于50%,其中20%作为增加流动资金;用于后备基金不低于10%,以备灾年补欠;其余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各地、市、县根据情况确定。生产发展基金要纳入下年度财务计划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在核算年终决算时,应核定各场提留后备基金的数额,并应专户存储管理,平时可以参加周转,但年终必须补齐。
七、农牧渔良种场应坚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帮助。发展工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资金,除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外,原则上是哪级的场哪级解决。
八、农牧渔良种场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承包任务。经济责任制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使农牧渔良种场能够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积累,又要把职工劳动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来。
经济责任制的承包期限一般粮棉作物,水产养殖可订三~五年左右,茶果桑园可订五~十年左右,种畜、家禽以及商业服务性行业可一年一定,也可一定几年。具体承包期限,各地可根据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农牧渔良种场的经济责任制,一定要与财务包干指标(补亏指标和上交任务)挂钩,亏损单位不能突破财务包干亏损指标,盈利单位不能少于上交财政任务数。
农牧渔良种场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方案,要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九、农牧渔良种场要切实加强生产,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当年的生产经营、财务包干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严格执行。
农牧渔良种场的主业、副业及多种经营应该分户设帐,单独核算,要正确反映各项生产经营的收支成本和经济效益。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场的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生产经营和经济活动情况,帮助总结经验,改善经营管理,解决存在问题。农牧渔良种场要按年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十、农牧渔良种场的机械设备、牲畜、房屋、农具等财产未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出、转让、变卖,不允许私分或随意降价处理。固定资产的调用,按财政部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一律实行有偿调拨。如因生产需要转让给承包单位的,必须合理作价,收回价款。凡是租借给承包单位的,按使用年限,采用提取折旧基金或占用费的形式,分期收回价款。所收的价款,作为更新改造基金,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部分转作开展多种经营的垫底资金。
十一、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省颁发的农牧渔良种场财务包干办法及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