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油食品局、安徽省商业厅、安徽省农牧渔业厅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商业局、粮食局、农牧渔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10号转发商业部、农牧渔业部、石化总公司《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皖政(1987)4号文件的精神,为切实搞好定购粮食的柴油供应工作,保证兑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供应标准
定购小麦、大豆、玉米每100公斤,供应平价柴油3公斤;定购稻谷每100公斤,供应平价柴油2公斤。不足0.5公斤的不发。
二、柴油票的印制和发放
柴油票由省石油公司印制,票面额分0.5公斤、1公斤、2公斤、5公斤、10公斤五种。根据国务院油随粮走,票随油走,分期分批定点供应,不误农时定期内有效的挂钩柴油调拨供应原则;
柴油票由省石油公司根据各地、市的粮食定购任务,挂钩柴油计划指标,逐级分发到县,由县石油公司加盖公章后,统一交给县粮食部门分发到基层粮食收购单位。基层粮食收购单位在收购农民交售定购粮食时,按规定标准把柴油票发给农民。如需预发一部分,可由各地自定。
三、柴油票的使用
粮油挂钩柴油票在县内通用,当年有效(即八七年四月一日至八八年三月底止),农民凭油票可到石油公司,基层供销社(农机供油点)购油,保证兑现。各售油单位收回油票后当即撕角作废,并按票面额分类粘贴成为张妥为保管。
各级农机部门要指导农民把挂钩柴油用于粮食生产。在充分尊重售粮农民自主权的前提下,持油票者可向有机械的农民或集体农机站提供油票,并得到按平价柴油计算成本的机械作业服务。实行统一耕种分户管理的农业,农机专业队承包的村或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征得农民同意后,统一出售合同定购粮食,统一领取油票,统一购买柴油,用于田间粮食生产和机械作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柴油市场的管理,取缔倒卖挂钩柴油票行为,但应允许农民之间相互调剂。对伪造票证的不法分子,应依法打击。
四、柴油票的结算
在粮食年度收购结束后,以县为单位由粮食、石油部门按完成合同定购数量的实际收购数和粮食部门油票实际发放数,进行核对结算分别报地、市粮食、石油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粮油食品局、省石油公司,抄省农机局。
各基层供销社(基层农机供油点)凭回收油票分别粘贴成张,向石油公司进货。石油公司如预拨柴油的要及时结算,拨的油和回收的票要相等。
五、加强领导
各级粮食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主管粮油挂钩工作,并指定专人办理此项业务,负责柴油票向上级领取和对下发放,核实收粮和油票发放的数字,并向石油公司提供数据,年终和石油公司结算油票。
各级商业局、石油公司要有一位局长、经理主管,并确定专人抓这项工作。粮油挂钩的柴油在进货计划上要单列专项指标。省石油公司根据总公司增拨的指标,按各地、市粮油定购任务,将货源及时增拨到地、市,由地、市再分配到县。各县石油公司对基层供销社和基层农机供油点要单列专项指标,要优先发货,优先供应,保证兑现。
各级粮食、柴油经营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政策。对挂钩柴油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截留、开后门、挪用、侵吞。如发生这类情况,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为了及时掌握油票发放供应情况,各级粮食部门在上报定购粮收购统计月报时,应同时上报油票发放数,并抄送当地石油公司和农机主管部门。各级石油公司要加强统计工作,应每月上报挂钩柴油销售实绩,同时抄送当地粮食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