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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晚清兵役制度

晚清时期,朝廷实行募兵制。参照欧、美各国及汉唐调兵府兵制,以督抚、州、县行政机关代为兵役机关,由督抚和州、县长直接管兵役工作。根据朝廷募兵决定,由督抚选设选验处、所,定出开招日期。按照招募总额,依据各州、县民多少,分配募兵人数并附募兵格式,到时派员会同各州、府按格选募。征兵条件是:年龄二十至二十五岁;身高四尺八寸(南方人为四尺六寸)以上: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并能携带百斤以上东西。同时,要求报明三代家口和住址,本人是不吸洋烟的安分守己的土居民。在村长保举合格后再选入选验所听侯点验。招募期次不定,多则每年1—2次,少则几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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