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二章 税种

第二节 米捐

一、米粮厘(捐)
米粮是芜湖出口贸易的大宗。因此米粮出口的兴衰,对本埠经济和税源影响较大。
清咸丰年间安徽开办厘金,即将米列为厘金征收范围,称为米厘;杂粮则并入百货厘内课征。同治初年(1862),经两江总督曾国藩奏准,将安徽米厘裁撤,此后,长达38年免征米厘;虽杂粮不在免厘之内,仍同百货过卡抽收,但米已摆脱沉重的厘金负担,有利于米市的形成和发展。光绪二十一年(1895)两江总督张之洞奏设江苏驻芜米厘局,预征轮运出口,抽收下游江苏境内的大胜关、大河口、瓜泗3卡厘金,由芜湖商号总交,每石纳银一钱。光绪二十六年(1900)六月,安徽巡抚以筹饷在案,创办芜湖落地米厘,设上、中、下3等。每石抽捐曹平银3分3厘。次年七月又因军响不足,加捐1分,连同米行原有“功德捐”(拨给地方慈善公用)1厘,统收4分4厘。光绪三十年(1904)左右,旺收年达40至50万两。
征收方法是凭芜湖海关查验米的数量,按斤扣算,先缴落地厘捐,然后再发给海关收清米税号单,放行出境。初由常关代征。光绪二十七年(1901)九月,改归芜湖商务局经收。是年,本省摊派赔款,经多方筹集不够足数;次年十月,以巡抚奏明每石议加捐银1钱,杂粮也属出境大宗,比照米厘开征粮捐,每石收捐银7分5厘,由本埠筹议分所经收,并直解省筹议公所。光绪二十九年(1903)六月,因华商串同“洋商”来芜购米,只照通商条约缴纳子口半税,不肯完厘,乃派道员许鼎霖设立米捐总局,将商务局收的4分4厘,常关代收的1钱等厘、捐,均归并总局征收,并责成芜湖米帮具结代扣代缴。同年九月商人以米粮厘、捐过重,要求酌减,议准筹议米捐1钱,减银3分,实收7分,连同附加功德捐1厘,巡警捐2厘2毫(归芜湖警务公所支用),每石共征银1钱1分7厘2毫。以上厘捐收入,属于军饷项下的,按月解省城支应局充饷;属于筹议项下的,按月解交省筹议公所凑拨。
光绪二十六年(1900)至三十四年(1908)九月,芜湖共收米粮厘、捐银2602875两。每年平均289208两。其中最少年份是光绪二十六年(1900),仅收39865两(筹议米捐尚未开征),最多年份是光绪三十一年(1905)共收563020两。
宣统二年(1910)一月,省奉令筹办海军经费,于是又在芜湖抽收米船检量籴米税银(又称海军捐),每年收约2万两。
辛亥革命后,芜湖米厘、粮捐一度停征。因财源不足,不久本省规定征收米厘不变,年征数额定为银币40万元。
民国元年(1912)八月初,江苏省亦派员来芜复设厘局,抽收下游3卡米捐,限于八月六日开征,遭芜湖米商反对,认为一地两局,叠税重征,无力负担;又因水灾、兵变,原有30多家米商,停业20余家,要求将江苏米厘局撤销;但未获准,只宽限1周,令于八月十三日开征,如不完纳,芜湖海关概不放行;因此,安徽、江苏两省同在芜湖对米征税。安徽又复另征“出口(境)粮捐”,这是由清末“海军捐”演变而来的。民国三年(1914)颁行税则,米、小麦、黄豆每石征收银币0.08元,稻、大麦、包谷、高粱每石0.04元;民国四年至五年(1915-1916),米捐正项及杂粮数仍照章征收,惟将平籴、功德捐银1分5厘予以免除。
民国十五年(1926),安徽在江苏的大胜关增设帆运米捐局,专收民船出境米捐;称原有的芜湖米捐局为轮运米捐局,两局各分别征收。米每石征正捐银1分4厘,军事附加捐银5分,一成路债基金银7厘5毫,共计征银8分2厘5毫。芜湖按市价折合(银七钱折银元1元)米每石约征银币0.251元,杂粮每石约征银币0.1178元;大胜关按田赋银折洋扣算(银1两合银币1.5元),米每石约征银币0.2631元,杂粮每石约征银0.12375元;其中军事附加,原系安徽军务善后督理马联甲于民国十三年(1924)十月二十八日下令征收的,每石征银七分,以一年为限。嗣经芜湖米商以米业凋敝,商力难支,呈准减为每石五分,次年期满,但省长公署又以军事未定,仍令照常征收。民国十九年(1930)秋,芜湖广、潮、烟、宁各米帮暨芜湖总商会又迭陈此项附加,依照原定性质及米市疲敝情形停征。后全国实行裁厘,因米厘、粮捐等均属厘金性质,即随裁厘而裁撤。二、出口(境)米粮护照费
民国二十年(1931)一月裁撤米捐后,安徽省政府即提出米粮出境照例须加限制,免致民食发生恐慌,对出境米粮,暂由财政厅发给米粮护照,酌收护照费。每年石数限制标准,由财政厅斟酌地方情形报省政府核定,并经财政厅拟具《米粮出口护照管理章程》报省府批准实施。芜湖、大胜关两处设米照稽查总处:芜湖专查轮运出口(境),大胜关专查帆运出口(境)米粮石数。于大通、安庆两处各设轮运稽查分处,隶属芜湖总处。于定埠、华阳、天长、五河、怀远、滁县、陈家浅等处各设帆运稽查分处,隶属大胜关总处。凡轮、帆船运米粮出境,都要到财政厅或稽查总、分处,报明购办种类、石数,缴费领照。无论商米、军米,一律定为每石收护照费0.60元(芜湖旋减至0.40元),杂粮每石收护照费0.30元,各项附加及陋规等费一律革除。米粮运抵各稽查总、分处所,应停泊听候查验,验明货照相符,即予放行。在本省内流通,不准征收任何税捐。因此项出境米粮护照费,未脱离通过税的性质,仍是米厘、粮捐的变种,从而遭到全省民众反对。同年三月二日,怀远县船民结队向当地稽查分处请愿,要求放还被扣米船,稽查分处开枪打伤船民工人;三日,蚌埠工商航运民众游行请愿,商会致电国民政府,控诉安徽当局苛征“米捐”,扣压民船,阻塞交通,劳工生活陷于绝境;四日,上海商会声援安徽商民致电国民政府;六日,行政院电告安徽省主席陈调元,指明“与情所至,功令所关,必须克日停收,不容再缓。”并答应每月给予安徽补助20万元;七日,安徽公民救省请愿团赴监察院,控告陈调元违抗中央裁厘命令,苛征捐税,请依法弹劾,省政府被迫于三月廿七日开会议决:撤销轮运、帆运米照稽查处及各分处,停征护照费。
同年十一月六日恢复,改其名为“粮食查验手续料”(即手续费),一切章则大致如旧,并在芜湖设轮运出境米粮查禁处;大胜关设帆运出境米粮查禁处,下设定埠、陈家浅、盱眙、华阳帆运分处;于蚌埠增设车运出境米粮查禁处,下设宿县车运分处。征收标准与护照相同。
民国廿一年(1932)十月十八日,省政府又决定复将米粮查验手续料改为出境米粮护照费。同时改设芜湖粮食出境管理局,兼辖大通、安庆分所;大胜关管理局兼辖华阳分所;蚌埠管理局兼辖明光、临淮、宿县分所;定埠管理局兼辖梅渚分所;盱眙管理局兼辖蒋坝分所 ,以及陈家浅、亳县、界首集、乌衣等管理局,负责管理收费。凡出境粮食,除小麦免税外,米每石轮运收费0.40元,帆运、车运收费0.60元,稻谷杂粮照米折半收取。护照仍由省财政厅印发。核定年度收入数额为500万元。此项收入原系指定为筑路专款,并在芜湖特设粮食出境管理委员会,以统辖各地管理局。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因国民政府通令各省一律开放米、麦禁令,安徽米照费不得不随之取消。改征仅40多天,芜湖、大胜关、蚌埠管理局即收入护照费40.2万元。
三、出口粮食“自卫特捐”
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二月,省府颁发《安徽省出口粮食自卫特捐征收办法》,并在芜湖、蚌埠设征收处征收。征收范围原定为谷、米、麦、麦粉、豆、高粱、包谷7种,民国三十七年(1948)四月增加到正杂各粮一律征收。凡运出省境的粮食,除对外过境及本省拨交的军粮外,按6%征收实物,必要时按市价折征法币(后改征金圆券);对不申报、领证或申报不实的,除补缴外,并按应缴额的两倍课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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