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厘金
同治初年开征厘捐。凡过往常关的商货,由厘局按货值取1%为厘税。民国三年(1914)改按货值2%至2.5%征收。由三埠管厘金,又增设五卡,名为执验补抽,实则浮检刁难、勒索,无所不为。尤其大江口、南卡二处,将埠封锁,货船绕越,市面萧条,群情恐惶;加上各项关税亦大,使澛港、卜家店近镇也遭受损失。全埠绅商及商业维持会与上海同乡会联合呼吁政府,痛陈利弊。于民国六年(1917)奉令裁撤行厘关卡,商务才逐渐恢复。
二、牙税
向买卖双方抽取佣金的商行或牙商征收。有牙帖费和牙捐之分。前者具有营业牌照税性质,后者具有营业税性质。
光绪二十七年(1901),因摊还庚子赔款,开办牙贴捐税。初办时,在藩司领取部帖,再纳捐领执照,分长、短期两项,按色分等缴捐。长期牙帖10年为限,短期1年,长期牙帖须按年完纳年税,色则分上中下三等。光绪二十九年(1903),牙行执照捐层次太多,由五则改为三则。
民国四年(1915),长期牙帖减为五年,遵章持旧帖领新帖。民国十七年(1928)六月,长期又以十年为限,分为四等。每年七和十二月为两期缴纳年税。
一等帖捐600元,年税60元;二等400元,年税40元;三等200元,年税20元;四等100元,年税10元。
帖捐于领帖时一次缴清。短期仍一年为限,帖捐分三等但不纳年税。民国三十四年(1945)底,改征营业税和营业牌照税,牙税不再列为一种税种。
三、质税
向典当征收,又称质业税、典当税、典捐和押店税,分质帖费(具有营业牌照税性质)和质税(具有营业税性质)。
前清,初办典当铺需领取质帖方可开业,质帖每张收银600至1000两;质税每年收银5两。
光绪二十年(1894),每座铺商纳捐银200两。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税由5两至50两银。
民国三年(1914),分甲、乙、丙三级,只征质税。质帖仅收1元,另加注册费1角。后改为六级,年税高为300元,低为30元。并征质帖费100元至10元,质帖限期十年,帖费于领帖时1次缴清,年税分二期缴纳。民国十九年(1930),将质税划分质铺和押店两类。资本额1万元以上者为质铺,列4等收费和税;1万元以下者为押店、列5等征收。并将质帖改收执照费。质铺照以10年为限,押店照一年更换。民国二十年(1931)质税并入营业税,但仍按旧规征收。抗日战争胜利后,不再单独列税种。
四、营业税
对从事营利事业等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额课征。
民国二十年(1931)裁落地厘后,为抵补地方收入,相继将牙、质、当、营业照等税和厘金中的落地厘,合并开征营业税,每年营业收入满1000元以上的按2%征税,不能以营业额为标准征税时,按资本额计征。民国二十一年(1932)五月,对竹木、茶、棉麻、丝茧、蛋、粮食、油、纸等八类产品,按资本征收20%至50%的特种货品营业税。民国二十二年(1933),凡临时开设庄号,收买出产物品贩运或由牙行收买贩卖之营业,按月或一次征收短期营业税,就其物品值价,作为营业额资本按率计征。民国二十三年(1934)按收入额课税的分为5%、8%、10%三种;按资本额课税的分为6%、10%、15%,税率均有提高。民国三十四年(1945)十二月,此税由直接税分局征收。民国三十五年(1946)四月,起征点提高,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课税者,提高1%至3%;按资本额课税者提高2%至4%,九月又复为地方收入。民国三十六年(1947)五月,原按资本额改按营业收益额课税4%。同年十一月,按营业收入额课税者,税率统为3%;以营业收益额课税者为6%。民国三十七年(1948)三月,统一执行普通营业税法,在实际执行中按比额追加比例摊派征收。
解放初,暂延用旧制税率按不同行业定为0.5%至4%。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工商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即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不再单立税种。本市课税行业及适用税率如下:
1950年芜湖市课税行业及适用税率表
表1

1953年,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不再交营业税。屠宰业的营业税和附加及应纳的印花税均并入屠宰税,不另征营业税。已纳货物税的货品,不再纳工业环节的营业税,在商业批发或零售时,仍应纳营业税。对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改按并后的分级税率计征。营业收入额及收益额,比原税率各增0.5%至1%。国营商业、供销社、合作商店和小商小贩纳税均先后予以简化。供销社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税率,1953年由原2%改为2.5%,1955年改按3%;合作商店及小商小贩原在7%以上税率计征的行业,除加工收益外,其余统按3%;对商业服务系统、地方国营商业及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其零售额统按3%税率。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为支持合作事业发展,对供销、消费合作杜一度按纳税额减征20%,1953年取消。对新成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应纳的营业税,分社、组性质和不同时间给予减征20%至50%。对合作商店一个月所得毛利不够或仅够支付工资的免征营业税;虽够支付工资,但不够纳税的,就其差额部分减征。对市郊信用合作社一直给予免税。
1958年税制改革,营业税归并于工商统一税。1984年10月,又从工商税中将营业税性质的部分划出,复列单独税种。批发业务原按销售金额计征改按进销差额计征,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商品零售、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业、公用事业、娱乐、服务业、临时经营(另作专述),适用税率分为3%、5%、10%三种。
五、临时经营税
临时营业性质的行商及固定工商业从事本行以外的经营者,一律按其营业额征收临时商业税。原称“行商税”。
民国期间及解放初期,按照销货额分别计算,同时征收行商营业税和一时所得税。1949年9月,本市停征米粮行商税。1950年统一税政后,改称为“临时行商税”,为工商税的组成部分。1961年,对鲜蔬菜、瓜、农作物秧苗、树苗、柴草、苗家禽、苗家畜、鱼虾八类免税。1962年,实行加二成至二倍征收。1963年改加五成至五倍征收。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又改为临时经营税。课征范围扩大到工业、运输、建筑等行业。对违章从事经营活动,除按率计征外,并分别不同情况实行加成加倍课征。1980年8月,对个体经营户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税率为10%,主动向税务机关报税,减征20%,年后停用;对个别贩卖获利微小,经申报批准后,适当酌情照顾。对贩卖苗家禽、家畜、各种秧苗、柴草、蔬菜等给予免税。
1984年10月,原属工商税目的临时经营税,列为营业税目。1985年执行代理购销、介绍服务、委托寄售、代理服务的税率为10%;机动车辆运输及贩卖工业品的税率为8%;经营其他业务税率为5%。解放后,纳税起征点和税率、加成加倍变更多次。现起征点为20元。
六、营业牌照税
对特定行业征收,属营业税并具有执照捐性质。
营业牌照税是由烟酒牌照税(民国三年分四等复加征收)、牙帖费、客栈执照捐演变而来,虽始于民国三十年(1941),因芜湖时为日军侵占,未实行。民国三十五年(1946),凡开业经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领照者,准子营业,征收机关按资本额分业划等,按比额税率计税有76个行业。1949年,全市开业各商有3879户,征收牌照税为大米274923斤。1950年,将摊贩业者应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列为工商税组成部分。1951年9月分别征收营、所两税,摊贩牌照税停止。
六、货物税
以货物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明成化七年(1471)始设关税;清同治初年,设置厘金(含货物税)代替关征;民国划分为烟酒、统、矿税三类,各立章则;后有货物出厂税、货物特产税、货物取缔税之分。解放后统称货物税。
光绪二十九年(1903),由筹议所创设烟酒捐,另设专局。凡酒1石抽捐800文。每年约共收一万四、五千串文,其中3600串文,由城内漕坊均摊;烟分上、中、下三等:上等银30两,中等银20两,下等银10两。民国二年(1913),烟酒改收银币(按制币钱八折)。民国三年(1914)改为安徽第三区烟酒税局,复加收烟酒牌照税。有整卖、甲种、乙种、丙种四等之分:整卖营业每年40元,甲种16元,乙种8元,丙种4元,均分二期完纳。酒税改照锅头,每锅作为50斤,后改45斤,每石仍为800文,值百抽二成,再行加价出售,由商承包设局经收,实则重加一项捐税。民国四年(1915)归并县知事兼办。民国六年(1917)三月复设专局。此外又有烟酒公卖费。民国八年(1919)烟酒税与公卖费合并征收25%税费。后因商办常有多收少报、拖欠,而改为公办。民国十六年(1927),开办卷烟统税。民国十七年(1928)一月,南京政府颁布《卷烟统税条例》,是货物税统一税制的开端。民国二十年(1931)决定停常关、裁厘。扩大统税范围,举办棉纱、火柴、水泥统税,作为停关、裁厘后的抵补;加上原有麦粉特税改征统税和卷烟统税,有“五项统税”之称。民国二十四年(1935)开征统税,货品有卷烟、棉纱、火柴、水泥、麦粉、啤酒、洋酒、火酒等项,并由省财政派员驻厂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对统税货品停征一切地方税捐。民国二十六年(1937)后,芜湖被日军侵占,课征范围扩大,达11种统税。《条例》再次修正,芜湖未执行,直至1945年10月、11月,南京政府公布修正《国产烟酒税暂行条例》为《国产烟酒类税条例》;《货物统税暂行条例》为《货物统税条例》。由于税制调整,取消茶叶、竹木、皮毛、陶瓷、纸箔、麦粉、水泥、火酒、饮料的统税,统税征税的货物仅存有卷烟、熏烟叶、洋酒、啤酒、火柴、糖类、棉纱六种。1946年8月,再次修正《国产烟酒类税条例》。十月将《货物统税条例》改为《货物税条例》,复将麦粉、水泥、茶类、皮毛、饮料品、锡箔及迷信纸、化妆品列为课税项目。民国三十七年(1948)五月,茶叶停征货物税,只征特产捐。按货物税条例,本市解放前夕课税有卷烟、薰烟叶、洋酒、啤酒、火柴、糖类、棉纱、麦粉、水泥、皮毛、锡箔及迷信纸、饮料品、化妆品等12项。矿产税课征的税目有铁、煤炭、石油、滑石、明矾、磁土、天然碱、铜、锡等。凡开征矿产税的矿产物,无论公用、军用一律征税,不得减免,但免除其他税捐。矿产税按照矿产物价格征收2%至10%,每年分两期于一月和七月缴纳;漏缴矿产税者,可处以应纳税额2至10倍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漏税货品。
解放初期,货物税沿用旧制征收。1949年9月,按皖南区税务局关于《货物税稽征暂行办法》,应税货物共为17类、70目。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施行《货物税暂行条例》,烟酒税、统税和矿产税并入货物税征收。1953年,税制修订,产制应税货物的厂商,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课征。部分原征货物税的品目改征商品流通税,并调整税目、税率。调整后的应税货物为36项、174目。税率最高的雪加烟50%,最低的粮食为2%。1958年9月,试行工商统一税后,应税货物列入工商统一税的工农业产品部分课征,货物税种取消。
八、商品流通税
商品流通税是吸取苏联经验,于1953年试行的简化新税。对商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实行一次性从价或从量计征。
征税项目基本上类同货物税。是由原应纳货物税的工业和商业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合并,综合拟定税率,从产到销一次课征。税率最高的是卷烟,甲级为66%,乙级64%,丙级62%,丁级60%,最低的是生铁为5%。对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单位出售者,以国营商业在产地的批发单位、收购或接货单位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矿企业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部门时纳税;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采购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
1954年4月,对国营厂矿产制的各种铜由原10%减按5%税率;同时开征土麦粉商品流通税,税率为6%,农民自磨自食者免税。11月对牛皮制革税率调为40%,猪皮制革免税。12月对代用品酿制的白酒按35%税率计征。1955年,土麦粉税率调为10%。1956年7月,以纯代用品、废次果木酿酒按20%计税。1957年3月至6月,先后对牛、骡、马、驴、羊等里子皮制革减按10%、猪鬃为16%、棉纱为22%税率计征。
酒类中除啤酒采用定额从量课税外,其余皆依率从价计税。
凡市场销售的产品,依照国营商业牌价计税。1958年9月试行的工商统一税废止。
九、工商统一税
对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经营、交通运输和服务性单位和个人者以流转额课税。
原来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调整税率,简化计税价格。对农产品批发及企业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一般不再纳税。
1973年4月1日,全面试行工商税后,此税种仅适用于涉外征税。
十、工商税
1973年,改革工商税制。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
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集体企业征收两种税,即工商税和所得税。但征收范围仅限于部分非企业单位和个人。税目由过去工商统一税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工商统一税的141个减为82个。
1984年10月推行第二步利改税,工商税课税项目按其性质划分为4个税种,除盐税外,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全面试行。
十一、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产品的增值额课征,从原工商税中分解而出。1980年试行。1982年7月,对生产农机具、机器、机械、缝纫机、电风扇等,原在工业环节交纳的工商税,改征增值税。1984年10月1日,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税率由6%至10%,调整为14%;机动船舶为10%;电风扇由25%调整为16%;钢坯为8%;钢材14%;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西药原料药10%;成剂药12%。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产品免税;已缴税在报关出口后,可申请退税。避孕药品免税,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减、免税。
十二、产品税
产品税是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其销售收入额或产品数量征收,是现行税收中主体税种。
税目由原工商税工业环节纳税的30个税目,改为24类、260个税目。原工商税对生产各种纸张的企业,统按10%的税率征税;现行产品税则分普通纸、新闻纸、卷烟纸、记录纸、特种纸、普通玻璃纸、卫生纸、复制纸、土纸、上色纸、包装纸版等11个税目,分5%、10%、15%、20%4个税率征收。
产品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只有电厂的发电环节按供电量定额征税。
十三、盐税
盐税始见于后汉。历代均征盐税或实行官卖,以引抽数,多少不等。
民国时期,盐税专设盐务管理局(处)征收,但执行紊乱,附加名目紧多,产、销、运途中,路路关卡。民国二十年(1931)将盐税附加划归财政部统一核收。同年五月,国民政府公布《新盐法》,对盐实行就场征税,其税额为每百公斤食盐征国币5元,不得重征或附加。工业、农业用盐均予免税。民国二十二年(1933),盐斤改用新秤,芜湖划为平税区,每市担征收11.55元。民国三十六年(1947)一月,食盐每担售价4万元,纳税1.4万元,附加510元。
1950年1月,确定盐税实行“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得重征”,税款仍由盐务管理部门征收。1958年7月,盐税交税务机关征收。1972年,盐税列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1984年10月盐税又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征收。
解放后,对工业、农业、渔业等用盐均有免税、减税。凡享受减、免税的用盐单位,事先向税局申请审查。若有无税盐转作食用盐,就转的部分补纳税款。
十四、契税
它源于东晋古税,又称登录税。历代由布政司颁发契纸,每两征正税三分耗银三厘,连同公费共征银八分八厘。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用三联单,加征3分2厘,共征1两2钱1分。契纸银每张1钱,典契半价。附加捐每税银一两加收钱20文。民国二年(1913)改减为每价银1元征收4分,典契半价,契纸5角。民国六年(1917)十一月加契税2分。由于税率长期未变,税负过重,民国三十五年(1946)六月作了修正,买契、赠与契、占用契按契价由15%改征6%;典契由10%改征4%;交换契、分割契由6%改征2%。
民国二年(1913)十一月开办验契。凡前清契约均须遵章呈验,每张收纸价1元,注册费一角;若价在30元以内者,只收注册费1角。民国四年(1915)一月,加征验契费一元,注册费一角。以后每3个月递加1倍,至9月底截止。后延用旧制。
契税原属中央税收,民国十六年(1927)划为地方税。民国三十六年(1947)五月三十一日,由税捐稽征处转交给芜湖直接税务分局。解放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