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水产交易所
1956年下半年,本省一度开放水产品自由市场。在主要产销市场或重点集散地,由当地水产公司委派工作人员3~5人组成水产交易所。负责掌握市场鱼货分配,议价和管理市场,以及经办水产品进所成交评价、司磅、开票等项业务。水产品成交,交易所收取3~5%管理手续费。其成交价格,由交易所召集买卖双方,依照当地国家收购牌价(有适当机动幅度),进行评议定价。国营水产公司根据市场货源供求情况,利用价格机动幅度,有时投放适当数量的鱼货,有时收购,并及时调整鱼价,发挥国营企业的指导和稳定市场价格的作用。1957年9月后,水产品列为国家统一收购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此类水产交易所随即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