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四章 鱼价

第三节 销售价格销


一、销价差率
50年代初,本省鱼货市场,以国营水产运销公司为主导,实行多渠道经销。主要通过掌握批发环节,合理制定零售价格,控制鱼货市场的销售价格。据《水产工作概况·综合篇·供销业务》记载:当时安徽规定几个重点市场的批零差率,芜湖为18%;蚌埠与其他各地为15%。不论国营零售单位,或鱼商、鱼贩,均按此规定执行。本省购零差率蚌埠市40.3%最高,其次为芜湖市39.24%,其他各地为34.55%。购批差率同样是蚌埠最高为22%,次之芜湖市为18%,其他各地为17%。总的看来,这些差价幅度偏大,也是为了适应当时党的对私改造政策的需要。到1957年后,逐步有所缩小。1979年11月全面调整销售价格时,因县城及其以下市场多是地产地销,其购零差率又作了适当调低。
二、补贴
1973年11月和1979年4月,两次较大幅度地调高收购价格,销价一概没有相应的变动。由于销售价格倒挂,产生政策性亏损,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补贴。直到1979年11月,在国家统一全面调整肉食等8类副食品销售价格时,根据城乡市场和产销区有别的情况,全省重新划分为4种类型的购零差率:即合肥、淮南、蚌埠市35%,安庆、芜湖市32%,地区所在地28%,产区县城关20%,县以下18%。适当提高了城市购零差率的幅度,减少了一些城市多年来经营水产品的亏损,有利于购销业务的开展。现将1979年的10月10日省管主要市场调整后,《淡水鲜鱼、虾零售价格表》、《淡水卤鱼零售价格表》、《盐干鱼(包括淡干考子鱼)零售价格表》、《海水鲜鱼销售价格表》分别列表4—4—6、表4—4—7、表4—4—8。







三、议(浮)销价
1981年开始允许水产品实行议、浮购销价格。省水产局在《关于水产品议价、浮动价问题的通知》中,对议、浮销售价格相应地作了原则规定:即议价鲜鱼的购零差率应低于计划价格的购零差率,省辖8市一律为30%,其余各县、市城关和县以下市场均比计划价格购零差率降低2%。从此,本省水产品市场上有了议销价格。
四、放开市场后的销价
1985年1月1日,“全省放开鱼货市场”后,国营水产公司对水产品购销价格相应地实行了“平来平去,高进高出”,“随行就市”的政策。同时,充分发挥国营水产企业的吞吐旺谈,平抑价格,调节市场等主导作用。如合肥市场放开一年来,鱼货增多,品种齐全,价格居全国中下等。
五、时令水产品价格
安徽省一些时令小水产品的价格,50年代由各专、市、县比照省管市场主要鱼品价格水平,实行计划价格管理。进入60年代后,省对其中的鲥鱼、螃蟹、刀鱼、黄鳝、甲鱼以及芡实等主要品种的价格管理时收时放。80年代,省里也对部分品种实行过管理。详见表4—4—9、表4—4—10、表4—4—11、表4—4—12、表4—4—13。







上一篇:第二节 收购价格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