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安置
一、残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9——1986年,共接收安置残疾军人63人,复员、退伍军人4344人。对复员、退伍军人中有各种技术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逐一登记,将其花名册转交所在地乡镇,根据各人技术专长,适当安置使用。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6年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承办。是年,共接收军队离休干部副师职1人,正团职2人,退休干部副营职1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属2户,均给予妥善安置。
三、城镇下放居民回收安置
1980年,成立县城镇下放居民回收工作领导组,对1963——1970年城镇下放居民,能提供原始户口卡、下放证等证明,经审核无讹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回收。是年4月起至1982年12月止,共回收855户,2295人,对不符合回收条件和不愿回城镇的少数下放居民,共拨发补助粮10万斤,补助款1。3万元。
1986年,分四批回收城镇下放居民67户,248人。回收居民的安置,除本人自谋职业外,其余均由所在街道协助解决。
四、残疾人安置
建国后,政府对残疾人中有劳动能力的,由集镇街道集体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无劳动能力而又生活困难的,国家和集体适当给予定期救济。
1958年,县建立福利开采队、盲人福利工厂、“八一”炼铁炉、三山草织厂、新林蔬菜队、横山壮工队等25个单位,共安置聋、哑、盲等残疾人100余人。1986年,三山镇办起社会福利工厂,安置残疾人30多人,生产包装纸盒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