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婚姻登记
建国后,成年男、女办理结、离婚手续,须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社)进行登记领证,取得法律保障。自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到1958年止,根据“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规定,全县共核准结婚登记人数6553对,恢复结婚46对;未予核准264人;核准离婚登记2548对;调解不离254对;调解无效转县人民法院审理72对。1962~1966年,全县核准结婚登记3554对,恢复结婚4对;未予核准337人;核准离婚登记486对;调解不离401对;调解无效转县法院审理95对。1981~1987年,全县核准结婚登记7959对,恢复结婚27对;未予核准的949人;核准离婚登记264对;调解不离391对;转县法院审理148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