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马鞍山经济合同管理,在1979年12月成立合同鉴证科之前,由各业务部门分口管理。1980年12月,市工商局首次制定《关于工商企业合同管理的规定》。从1981年1月起,开始对工商企业和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试行管理,规定统一使用内容全面、责任分明的“经济合同正副本”,要求签订单位必须按规定填报有关管理机关鉴证后,人民银行始能据此办理贷款、托收承付手续。1981年12月全国五届人大通过《经济合同法》后,为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正式批转市工商局《关于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的报告》,决定工业、建筑、土方、运输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农商合同由郊区各乡人民政府管理,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开展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1983年,市工商局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为防止无效合同、违法合同、假冒合同的产生,开始实行凭“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1983年,市工商局合同管理科改为经济合同科。1985年6月,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市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和意见的汇报后,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继续抓好《经济合同法》的实施、检查和监督工作。同年11月,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各大中型企业和专业公司贯彻《经济合同法》会议。12月,市工商局正式成立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展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并会同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至1985年,5年中共办理合同鉴证593份,金额3414.8万元。其中工矿产品合同307份,工程承包合同177份,农副产品合同50份,加工合同51份,供电、租赁合同8份;调解合同纠纷10起,协助外地管理合同791份,合同金额1158.7万元。1985年以后,通过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规,进行法律咨询,印制统一合同文本,办理法人委托,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等,经济合同管理进一步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做到依法管理合同。《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全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经济合同达6.44万份,金额2.36亿元,确认无效经济合同15起,处理违法经济合同11起,调解经济合同纠纷137起,裁决合同纠纷1起。此外,合同管理部门还多次深入企业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从检查的61家企业、5376份经济合同来看,履约率达94.4%。1987年,经过检查评比,全市有17个单位获得“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
上一篇:第二节 企业登记管理
下一篇: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