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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十节 劳动工资管理

马钢公司的劳动与工资管理由公司劳动工资处负责。在管理体制上基本上实行公司和厂矿两级管理,矿山和建设系统一般采取三级管理的体制,但人事和工资分配等主要职权仍集中于公司劳资处。
[劳动管理]
1958年马钢公司成立时,正值“大跃进”和“大办钢铁”时期,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没有认真开展,大量劳动力进入马钢。当年职工(包括计划内临时工)达6.07万人,比上年增加4.5倍。1960年又增加了82.36%,达7.37万人。从1961年开始,马钢大量裁减职工,精简机构。仅1961~1963年就精减职工5.49万人。1965年,职工人数减少到2.13万人。1978年后,马钢加强了定员定额管理,制定了各厂矿初步定员,开始改变了岗位无定员、工作无定额、用人无计划的状况。到1984年4月,共完成25个主要生产厂矿的劳动定员、定额工作,制定9553项劳动定额,工种岗位定额面达82.52%,人数考核面达87.65%,定员人数达标率为95.24%。生产工人的平均工时利用率从40.15%提高到55.32%。企业一、二、三线人员的比例从42.96%、37.28%、19.97%,分别调整到45.92%、36.34%、17.75%,加强了生产第一线的力量。1985年,又制定了具有企业特色的《马钢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对公司16个专业、1055个工种实行定员定额,在全国冶金部系统开了先例。
马钢公司的生产工人基本实行8小时工作制,有大、小三班制区别。1980年12月起,对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两种生产岗位,试行“四班三运转”的工时制度,对增加工人休息时间,统筹安排工人业余文化技术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安全生产和提高工人出勤率。
1958年以前,生产用工由企业自行派人到外地招收,对象不分城乡,只要本人报名,当地劳动部门推荐,体检合格即可进厂。也有委托当地劳动部门代招,直接把新工人送进工厂的。既招固定工,也招临时工。1966~1967年,实行临时合同工制度,从社会上招收了一批临时合同工,其中大部分人是1962年精简下放无正式职业人员。1971~1972年,有近2000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从此马钢用工制度趋向单一的固定工制度。1970~1976年,招收多批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和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及社会青年。矿山系统除普招外,还实行“内招”,照顾长期在矿山工作的老职工的子女就业。从1980年起,改进招工办法,采取文化考试,择优录取,使招工制度逐步走上正规化。1984年改革用工制度,试行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当年招收1820名工人,除其中600名为高速线材厂的固定工外,其余分别为合同工和轮换工。到1987年末,已招收7421名合同制工人,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1390人,农民轮换工336人。此外,还采用外委工程合同形式,招收计划外用工。
1978年后,马钢修订了内部调动管理办法,对生产第一线工人调往二、三线和矿山调往冶金工厂的工人严格控制。外部调动,主要办理夫妻两地分居和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职工。1979~1984年,通过外部调动,有3780对夫妻团聚。马钢职工离退体制度始建于1958年。1975年开始实行“双退”减员由其子女补充制度,到1983年9月停止执行。1975~1984年,共有6919名职工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同时补充6846人进入生产岗位。到1987年末,共有离退休职工8611人,其中离休550人,退休7738人,退职323人。
[工资管理]
一、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包括工资标准、奖励(超额奖、安全运转奖、质量奖等)、计件工资、各种津贴、附加工资(病、丧、产、婚、事假工资等)5个方面。1960年2月起,马钢所属厂矿均编制工资基金计划,由市劳动局和开户银行审查监督执行。1962年4月起,由市劳动局审批马钢总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马钢下属单位工资基金由公司审批。1972~1980年,统一由市民劳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市革委会政工组组成的“市工资基金办公室”审批。1981年以后,改由马钢劳资处负责编制工资基金年、季(分月)使用计划并按期结算。其中加班工资单独下达控制指标,奖金按月审批。马钢下属单位凭“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审批通知单”和“工资基金领发证”,由银行监督支付。
二、工资标准1953年马鞍山铁厂恢复生产时,职工工资以“工资分”计发。工资分值在0.2376~0.2405元之间。1956年4月,取消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共7种工资标准。1983年9月,马钢作为冶金部、安徽省、马鞍山市工资改革和调整工资试点单位,开始由多种工资标准简化为3种工资标准,其中工人执行两种工资标准,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执行22个等级的工资标准,用自有资金调整工资。1984年10月,建立浮动升级制度,并颁发了浮动升级管理办法。1985年7月,工人和干部实行统一工资标准。1987年10月起,马钢实行挂率工资,用企业奖励基金实行按本人等级工资5%计算发给挂率工资。挂率工资随公司经济效益上下浮动,与本人所作贡献挂钩。从1987年12月起,职工工资标准由企业工资标准套改为国家统一工资标准。
三、计件工资1954年,马鞍山铁厂在运输、供销、搬运工人中开始实行计件工资,以后推广到矿山、炼铁、炼焦等部门,主要对象为简单体力劳动岗位。1956年计件面达50.8%,为历史上最高的一年。1958年下降到4.9%。1959年,搬运装卸工人中只有4%实行计件工资制。1961年和1962年,计件面分别上升到11.6%和24.3%。1966年后,计件工资制全部取消。从1984年1月起,烧结、耐火、轧钢等厂矿陆续恢复以厂为单位的计件性质的工资形式。
四、奖励制度50年代初,主要奖励制度有安全奖、估工奖、质量奖等形式。1959年设立综合奖,生产单位按月标准工资总额提取7%,基建单位提取6%。1961年,在铁厂、钢厂、焦化厂等试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制度,规定生产工人奖金率为10~15%,其他人员不超过10%。1965年2月,超额奖、安全奖、节约奖等单项奖改为综合奖,奖励水平低于应得奖项目工资标准总额的10%。1966年8月,取消全部奖励制度,改为活工资,工人每月5元,干部每月4元。1978年以后,逐步在部分厂矿试行综合奖,提奖率为标准工资的12%。1979年9月,综合奖、单项奖改为小指标竞赛记分奖励办法。同时建立了超额加奖和保产加奖试行办法,把奖励与企业管理的改革结合起来。1980年,马钢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奖金来源改从利润留成中提取,不计入成本,这是马钢在奖励制度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奖金发放水平为2个月(后改3个月)的标准工资。1986年以后,对生产奖、节约奖的提取、考核和分配方法进行改进,集中考核成本指标,消耗指标通过节约奖励办法单独考核计奖。加强节约奖励办法的效益考核工作,将成本指标和工序能耗指标作为发放节约奖的先决条件,成本指标未完成的不发节约奖,工序能耗指标未完成的不发节能奖,同时增设企业晋等达标奖励。
五、津贴种类马钢公司在工资基金项下支出的津贴有:夜班、高温、井下、航行、施工、粮食补贴、副食品补贴等10多种津贴。
[劳动制度改革]
1985年以来,马钢根据国务院、安徽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劳动制度作了重要改革,主要有改革用工制度,试行劳动合同制,矿山和焦化厂等作业环境艰苦的岗位还招收农民轮换工,建设系统和修建单位招收自理口粮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改革招工制度,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先由用人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录用;改革技术学校毕业生分配办法,使技校毕业生各得其所;改革退伍军人分配办法,立有战功的人员享受免试、自选单位和工种的优待。对“军队、地方两用人材”,按照生产需要,尽量对口分配;改革离退休费和职工待业费的管理制度,参加马鞍山市退休费社会统筹,1987年上缴市统筹办公室退休费271万元。此外还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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