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河道堤防管理
宋代“圩官三年一替,圩长一年一易”。明代“创立估工划段良法,令各业户自照本户田亩多寡,以为用工”。清代,管理条陈有《兴工章程》、《巡圩事宜》、《逢歉朋修条议》等8项,从圩长遴选、圩夫征派、圩费征收到奖惩制度均有记载。民国年间,大官圩建立“堤工委员会”,属民办性质。民国37年(1948)改为“设官督办”的大公圩堤工修防处,下设总务、工程、会计3股及4分处。建国之初,大公、一五、城焦、江心、下六、连牵、八卦、黄新、新博、湖阳10圩建立堤工会。后堤工会人员“下放”,出现堤防无人管理,破坏严重。1962年,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县委下文恢复大公圩等10个堤管会,按管理范围,配备3~12人,按亩征收圩费。同时建立长江修防段,负责江堤岁修与管理。70年代,大公、一五两圩堤管会列为事业编制,对公社实行划段包修包防的责任制。原八卦、黄新、新博3圩,联并为团结、军民两圩,改由国家管理。陈焦圩属县代管,建襄城河站后(站属国营),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从60年代起,县人民委员会、县革命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曾先后发出关于加强圩堤管理的布(通)告,而以1982年4月12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内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最为完善,内分8章,为河道堤防管理的准则。每年汛期对照检查,尤其对河道阻水物(堆弃废石、河岸建筑等)作为检查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会同交通部门共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