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有房经营和改造
一、私有房经营
民国时期,城镇居民住宅均为私有。富户拥有数十间店铺和住宅,一般市民只有少量瓦平房或草房,而赤贫者则无栖身之所。时出租房屋以自然间确定租金,租金以当时米价折定,承租时要写租批(租契),少数承租户要向房主预交半年或一年租金。建国后至1958年,县内集镇亦有私房出租,其手续沿袭旧例。此后私房出租逐渐废止。1980年后,城镇居民掀起建房热,私房出租又逐渐兴起。
二、私房改造
1958年冬至1959年春,对城关、查湾、年陡、黄池、乌溪、博望、薛津、丹阳、亭头、湖阳等11个公社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另有7个公社因范围小,多是公社社员居住,出租房屋很少,未实行改造。至翌年11月底,全县改造私房2428.5间,每月应收租金6720元,付房主固定租金1637元。城关镇原有私房出租710户、2010余间,被改造510户、1647间,占原出租房户73%,占原出租房82%。凡纳入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屋,由县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发给原私房主《国家经租房屋固定租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固定租金。定租方法视地区、房屋结构分成5个等级。“文化大革命”后固定租金停发。
1983年6月,成立县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进行复查处理,落实私房改造政策,至1988年底基本清理结束。全县按政策退还私房278户、626.5间,面积10526.1平方米,房屋被拆赔偿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