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群管组织
安徽历代兴建的水利工程,除少数官办的以外,主要由乡民自建自管。据一千年前的宋代的乡规民约中规定,只有具备一定资财的人才能担任这些管理组织的首领。因此,安徽古、近代水利工程群管组织,实际上被有钱有势的地主、豪绅所把持、操纵。建国后,劳动人民当家做主人,群管组织才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参与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
50年代初,长江沿江各县、区、乡建有护堤组织,有的称堤工委员会,也有的称水利委员会、水利会、闸管会。这些群管组织,根据所管范围及其重要性,一般都由当地县、区、乡负责人兼任领导,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威。1951年9月至12月,在皖南行署领导下,举办群管人员轮训班,授以工程、测绘、堤工管理等常识。皖南行署所辖范围内99个重点圩堤,各抽调1至2人,共培训200人。培训结束后,由县统一调配,成为群管组织的骨干力量。同时颁发了专、县、区三级群管组织章程,护堤管理暂行办法等,使群管组织有章可循,充分发挥群管组织的作用。
无为县在1950年建立群管护堤组织,县成立水利委员会,县长兼任主任。19名委员中,部分由水利干部兼任,部分由不脱离生产的群众代表担任。县以下成立三个区段水利会,所在地区长兼任主任。1951年春,无为县长江干堤又成立群众性的区水利会8个,乡水利会31个,村护堤小组64个,按堤段明确专人养护。护堤经费主要来自芦滩、鱼、藕生产及上级拨给的生产基金。各段水利会与群众合营收入,由县规定获利分摊比例,以生产自给为原则;上不要国家负担,下不与民争利,吃利保本,略有节余,积累基金。
和县是长江干堤上护堤组织最强的一个县,自裕溪河口至驻马河口的堤线上设4个堤工委员会,每1公里左右设护堤站,站长由当地群众民主推选,受堤工委员会直接领导。规定护堤办法,并通过群众订立爱国护堤公约;各站起迄地点订立界牌,明确责任;又成立牧童小组,加强对放牧的管理,不准践踏爬根草,攀折树木、芦苇,互相监视。由于管理得法,所管理的堤段上,堤身无猪牛践踏,堤上无种植农作物和搭盖房屋现象,护堤草皮也保护得很好。
繁昌、芜湖、当涂三县均是以圩为单位成立堤工委员会,负责长江干堤及所辖范围内河堤的管理养护。堤工委员会受所在地的区公所领导,跨两个区的受县领导。堤工会设主任1人,除配备的干部外,由群众选举产生委员8~13人。护堤经费由堤工会直接向圩民按亩筹收,但全年用款计划,需编预算经县水利会审核批准后动支。
芜湖市护堤组织除堤工委员会外,并由各行政村划分义务堤段,谁修谁防。护堤经费按受益田亩征收圩粮稻,西江圩每亩收稻3公斤,由市水利会统一掌握收支。
沿堤涵闸也由群众组织负责管理。1951~1953年,长江流域安徽境内有16个县(市)建涵闸32座,除无为县的4座涵闸建有闸管会管理外,余均由堤工会管理。
1955年2月,淮委召开淮河流域第二次工程管理会议,提出了水利工程实行国家专管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国家专管机构设立后,1955年汛期,结合防汛工作,逐步以区、乡为单位,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础,建立群众性基层养护组织。至是年10月,共建立堤防养护小组1338个,并建立和健全了必要的回报制度以及养护公约和奖惩办法。但因各县治淮工程管理所下属的基层专管机构多数尚未建立,群众性养护组织很难发挥作用。应交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的小型工程,由于交接困难而大都流于形式。直到1956年,县治淮工程管理所下属的专管机构陆续建立,群众性养护组织也开始发挥作用。此后,群众性养护组织因农村整社建社而不断变动,1956年以前建立的养护组织不复存在。1957年建立的乡社管理委员会有346个,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养护小组2335个,护堤员54085人,并树立管理界牌,划段包干,明确养护任务,订立管理公约。阜阳专区从颍河沫河口段、凤台港河段等12个管理段范围内的农业社中,派出护堤员(阜阳专区称为专业管养员)303人上堤,一般每800~1500米配备1人,使管理养护和绿化生产等结合起来,生产收益归农业社,由社里根据管理养护员的工作表现记工分,做到管理工作既有群众基础,在汛期又成为防汛的基本力量。1958年春,淮委在中游堤防管理上全面推行阜阳专区的这一做法,平均每公里配备管养员1人。小型涵闸的管理和养护,交当地农业社指定专人负责,由农业社记工分。为照顾尚不能负担管理费用的农业社,每月津贴农业社12~15元,后因生产收益的逐步好转,津贴也逐步取消。1958年冬,阜阳专区曾一度把沿淮河道堤防群管组织编为营、连、排、班专业管理组织。形式虽异,实质一样,目的是便于对群管组织的管理,以利于河道堤防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由于1961年各级修防专管机构的建立,1963年、1964年两年各地群管组织也得到了整顿和恢复。淮河修防系统共建有区管理委员会49个,公社管理委员会177个,生产大队管理养护班组500个,管养员2398人。据当时调查,河道堤防的基层群管组织也存在一些问题:管养员是生产大队所派,堤上收益归大队所有,与以生产队为经济核算单位的体制不相适应。生产大队把管养员的工分、口粮分摊到各生产队后,常常不能落实,以致管养员不能安心工作,甚至有名无实。1964年9月,国务院批转水电部《关于水利管理部门贯彻亦工亦农方针的初步意见》。省人民委员会、省水利厅及时进行贯彻,对基层群管组织进行整顿,使基层群管组织有所起色。整顿后堤管组织一般按受益范围划分堤段,以生产队设立养护小组。一般情况下每个生产队有一名护堤员,工分报酬与参加农业生产的同等劳力相同或略高。每公里1~3名专业管养员,负责堤段的经常性养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管理秩序被打乱,管理工作陷于停顿,群管组织也基本消散。堤上无人管养,以致破坏工程、乱砍乱伐护堤林木的违章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1970年8月,省淮河修防处按省水电局指示,在蚌埠召开了淮河修防工作座谈会,要求恢复专管和群管组织机构。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堤防河道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这一规定,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于1972年1月,在安庆召开长江修防会议,沿江地、市、县、区、社和修防机构共260多人参加。会上再一次提出整顿管理工作和群管组织的意见。经过几年的努力,群管组织陆续得到恢复并发挥了一定作用。
1979年,由于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核算形式发生根本变化,影响了护堤人员的收入分配。因管理工作没有随形势的发展而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使群管组织又一次面临新的变化和选择。1985年在长江无为大堤先行试点,制定“以户承包,五位(堤、林、路、护堤地、电话线)一体”的堤防承包管理责任制。在沿堤各乡分别设一个管理段,作为修防所的派出机构,配国家护堤员1~3人,设段长1人,住在护堤点。同时恢复和健全了堤防管理委员会,并把护堤员改为承包户,实行管理标准、管理制度、绿化采伐和奖惩四统一。在业务管理、计划布局、标准要求、更新安排、分成比例等五项统一的基础上与承包户签订堤防管理承包责任制合同。这种管理制度后推广到淮河的堤防涵闸管理。承包责任制经试点、推广后,堤防管理面貌大有好转,大多数堤段杜绝了放牧猪牛、铲草皮、违章建筑、乱伐林木和损坏堤防工程设施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