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定期定量补助
1955年前,对贫困烈军属实行常年补助和临时补助。1950、1951年,常年补助为发放实物,按一般群众的生活标准供给。1952年,改发补助金。1953年,常年补助的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3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农村每人每月1.5万元,按月领取。是年,还拨发烈军属子女入学补助1916万元。
1955年起,对部分贫困烈属和复员军人实行定期补助,后改为定期定量补助。1958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1650户52550人,共发放补助款12791元(新人民币,下同)。1960年,定期定量补助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随后,提高到每人每月4~8元。1962年,共定补364户,每月支付补助费1839元,平均每户每月5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定期定量补助工作一度无法正常开展。至1973年8月,复查审定,逐步恢复。1978年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提出改进定期定量补助工作意见后,县民政部门即扩大补助面,并提高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10元。1981年,孤老烈属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15元。1982年,调整“三老”的补助标准:红军老战士月增10元,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5元,共有276人提高了补助标准。是年还新增101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全年共补助1152人,支付补助金14.95万元。1986年,在全县开展扩补、增补工作。每月增补12元的有8人,10元的3人,7元的10人,5元的955人,扩大定补面;新增补助对象470人,其中,每月补助20元的17人、15元的25人、13元的428人。1989年,扩大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的补助面。其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1856人,占总数的89.2%,补助总额32.17万元,人均每月17.3元;享受补助的退伍军人208人,占总数的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