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褒扬
一、立功军人奖励
1985年起,部分乡镇相继建立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制度。翌年,全县统一了奖励标准,立功军人除县政府给予奖励外,各乡镇也给予相应的奖励:荣立三等功的,县奖励50元,乡镇奖励30~50元;荣立二等功的,县奖励100元,乡镇奖励80~100元;荣立一等功的,县奖励200元,乡镇奖励150~200元。城关镇等部分乡镇还对受嘉奖的现役军人进行奖励,受军、师、团、营、连级嘉奖的,分别发给奖金150元、100元、70元、40元、20元。1987年,全县收到部队寄回的本籍战士立功喜报、奖状37份。
二、烈士褒扬
1968年,护河公社忠书大队的群众,自发筹款兴建烈士墓一座(在今灵应、光明两村交界处),纪念抗日战争时期在此地牺牲的23位烈士。1972年、1980年,县民政部门先后两次拨款,对烈士墓进行修缮。每逢清明,附近群众纷纷前去扫墓,悼念烈士。
1980年,县民政局组织编写了《当涂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共收录革命烈士383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98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56人,抗美援朝战争牺牲的187人,对越自卫反击战和建国后其他情况牺牲的42人。
1984年,县民政局投资,在兴永乡桃源村建造烈士塔一座,纪念在抗日战争年代牺牲的8位烈士,当年完工。每年清明、国庆等节日,邻近的中、小学师生都组织开展凭吊活动,以缅怀先烈,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