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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堤防管理

第一节 管理措施

建国前,安徽沿江、沿淮堤防工程标准较低,堤身矮小单薄,排水涵闸工程也很少。每遇汛期洪水,堤防经常被冲决或损毁,洪灾频繁发生,汛后堵口复堤是每年的例行工作。民国时期,安徽省政府虽也公布过一些修守堤防的规定,但平时疏于管理,因而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
建国后,为确保江、河的防洪安全,减轻洪水灾害,人民政府组织广大群众开始有计划地修建防洪工程,不断提高堤防的防洪能力。在工程交付管理运用时,一般都由施工单位拟订好注意事项及管理养护办法,交管理机构作为管理的依据。1953年、1955年淮委先后两次召开淮河流域工程管理会议,要求所有工程都要有管理办法。1954年汛前,长江、淮河干支流堤防上铲挖草皮、任意耕种、开挖过堤路缺等破坏堤防工程现象较为严重,堤身隐患多,兽穴多,涵闸虽有管理制度,但不少管理机构忙于施工遗留的尾工,没有能认真执行管理规定,以致在当年的大水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许多水利工程遭损。1955年12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通过了长江干堤和圩堤两个管理养护暂行办法,强调沿江市、县以区为单位设立护堤班,负责江堤的管理养护。是年淮委先后颁发了《淮河流域河道堤防养护通则(草案)》、《淮河流域河堤植树栽草办法》、《小型涵闸交给农业社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检查制度及奖惩办法等作了明确的要求。1956年汛前,淮委第一次制订了淮域安徽地区干支流各类堤防的防洪保证任务表和淮域安徽地区湖泊洼地蓄洪控制办法,明确了各个行洪区的行蓄洪水位和保证水位。到1957年底,润河集分水闸、东淝河闸、万民闸、北淝河闸、新淝河闸等大中型闸坝制订了管理规范。但《小型涵闸交给农业社的管理办法》执行不够顺利,只有幸福、民生、逸桥、正阳等小型涵闸制订了管理办法。交给农业社管理的,农业社怕增加其负担不愿接受。当时阜阳专区38座小型涵闸,到1957年10月,只办妥了16座工程的交接手续。后又规定交给农业社管理的涵闸,管理人员的报酬由农业社记工分,国家每月津贴农业社15~20元,实际上在最后变成了由专管机构委托护闸员管理的形式。
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由于长江堤防防护林遭到严重破坏,1957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保护长江防护林的布告》,遏制了乱砍乱伐护堤林木现象的发展。
1958年6月,淮委拟定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养护暂行办法》,提请省人民委员会通过后颁发施行。是年淮委机构撤销,又正值农村成立人民公社,水利部门的主要力量都投入水利兴修,工程管理工作受到忽视和削弱。根据水利部《关于在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工程管理的准备工作的通知》及《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细则》等要求,拟订了《安徽省水电工程验收办法(草案)》,对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分级负责、验收程序和资料文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同时也不恰当地提出“管理机构不要强调尾工多而不验收”,造成此后二三年内不少工程施工质量低劣,并把大量尾工留给管理机构,对工程管理工作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1958年11月,安徽省水电厅召开工程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凡中型以上涵闸,都要在1959年汛前修订好管理规范;堤防要达到无放牧牲畜、无雨淋沟、洞穴,无绿化空白,无杂草丛生,无铁轮车顺堤通行等。是年省水电厅工管局对涵闸又提出“管理运用无事故,养护材料无浪费,观测资料无间断,启闭机械无灰锈,钢木部分无脱漆腐蚀”的要求。但在60年代初期,农村受当时大环境的影响,普遍强调生产,忽视管理,有的地方管理机构不健全,有的基层管理养护组织下放,以致有的堤防出现无人管理的情况。工程遭受破坏,护堤树木损失大半;堤上建房,傍堤立窑,开堤缺口,放牧牲畜,堤坡耕种等现象随处可见;涵闸闸板被挪用或丢失,止水橡皮被盗割,启闭机零件被拆等情况普遍发生,再加上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连年干旱,更增加了管理工作的难度。
1961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农业部、水利电力部《关于加强水利管理的十条意见》,要求各级加强水利专管机构的领导,强调按受益范围分级管理,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体制;建立维修养护制度,利用工程周边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生产经营等。“十条意见”对扭转管理形势,加强管理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时,省长江、淮河修防局成立,专(市)、县建立和恢复修防机构和群管组织、抓好管理制度,开展正常岁修。1962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确保堤防安全的布告》,又一次重申河道堤防管理养护的任务和职责。是年12月8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发了《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水利部和省水利厅多次召开水利会议和工程管理会议,陆续颁发了有关规范、通则。省淮河修防局还编印《堤防涵闸手册》,汇总整理了“险工险段登记卡片”,协助基层修订管理规范、办法;开展检查、参观、学习、蹲点、选拔和评比、表扬、竞赛等活动,把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修防管理工作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管理局面大有好转。颍上县赵战段和凤阳县柳圩大队的管理事迹被推荐到水利部表彰。长江修防系统对机构进行了调整和健全,充实加强了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又重新纳入正常轨道。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专管机构瘫痪,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堤防涵闸几乎无人管理。1966年和1967年淮河流域发生干旱,沿淮各地抗旱抽水挖堤达176处。为蓄水抗旱,霍邱县在淮干陈郢、刘台子拦河打坝二道。颍上县在龙王堂至赛涧之间的颍河上打拦河坝三道。阜阳、颍上二县的颍河堤防先后发生护堤树成批被砍事件。嘉山县泊岗引河堆土区被砍树木达6万多棵,阜南县被砍4万多棵,五河县被砍2万多棵,寿县老河卡段的杞柳被破坏100余亩,怀远县荆郭段淮北大堤在常坟附近开裂长达10公里。1968年淮河出现大洪水,1969年发生全省性大水灾,损失惨重。淮河正阳关以上的行、蓄洪堤和临王段、庙垂段多处先后溃决,这是一次对放松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深刻教训。1971年7月,省水利局在蚌埠召开全省水利工作座谈会,提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河道堤防管理工作进行整顿。是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颁布了《关于长江、淮河堤防河道管理的规定》。之后,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召开会议贯彻“规定”,提出恢复和健全修防专管机构,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体制;明确堤防两侧护堤地为国家所有,要绿化造林;禁止破坏堤身的各种行为。为完善河道堤防管理制度,1976年省革命委员会对“规定”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增加了可操作性。1973年和1981年进行的两次水利大检查发现,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仍很薄弱,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水利工程设施破坏情况仍十分严重。1981年7月28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长江淮河堤防管理办法》,使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办法》明确规定: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兴建和改扩建各类工程,要严格加以控制并履行报批手续。鉴于有些地方愈演愈烈的干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破坏防浪林木的现象,1982年7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徽省长江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向各地发出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对破坏水利工程案件的审判查处。但是由于地方上案件数量多,水利方面的案件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1983年开始,省淮河修防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参与水利违法案件的查处与诉讼。先后解决了泉河堤防陈姓兄弟违章建房案件、淮南市护堤人员被打致死案件;同时还参与调处了蒙城、太和、寿县等一系列水事违法案件,效果很好。
1983年4月,水利电力部颁发了《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5年6月,省水利厅印发了《长江、淮河干支流河道堤防修建各类工程管理细则》。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是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正式施行。这一系列的法规文件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开始纳入法制化运行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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