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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堤防管理

第三节 清 障

一、淮河流域河道清障
治淮委员会在1950年11月的《淮河中游查勘报告》中,记述了当时淮河河道一些滩地树木、芦苇甚多,部分桥梁阻水等情况。以后曾结合工程建设,清除了一些滩地上的树木、芦苇,并明令禁止在河滩地、氵蒙河分洪道内种植高梁、青麻等高杆作物。跨淮河的蚌埠铁路桥在民国38年(1949年)1月被国民党军队炸断后,钢架沉入河中。1950年洪水过后,由铁路部门打捞出钢架,并彻底拆除便桥。淮委又在铁路桥北端两孔及其以上滩地,安排了人工切滩。在北淝河治理时,改建了一些阻水桥梁。1954年洪水后,为扩大河道泄洪,在局部堤防退建的同时,也做了一些清障工作。之后,淮委、水电部先后制订了堤防河道管理通则,为维护河道排洪能力,作了一些清除阻水障碍的规定。但当时建立的管理机构以管闸管堤为主,忽视了对河道的管理,因而河道阻水障碍有增无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堤防临河滩地上,有不少集镇、村庄没有拆迁,影响汛期滩地排洪能力和防汛困难;局部堤线退建,筑新堤后没有同时将老堤平毁,给后来群众圈筑生产圩提供了条件;行洪堤普遍加高,两岸相互观望,汛期到来时,又正值麦收季节,为了保麦一再突击加高,给铲开口门行洪增加了难度;阻水生物如荻柴、芦苇、杞柳发展迅速,复生和延伸能力很强。1966年以前,阻水生物主要在洪河口至陈村间豫、皖两省交界河段;之后,逐年蔓延,两岸几乎都有阻水生物滋生。随着工业、交通和水利排灌事业的发展,河道内码头、栈桥、道路、泵房、护岸丁坝等建筑物以及引河弃土、倾倒的垃圾、煤灰等增多,造成阻水挑流;其他如工程遗留下来的废堤、施工围堰、堆土等没有清除或清除不彻底,成为阻水障碍。这些问题一直到60年代仍相当严重,给清障造成了困难。
1969年,水电部淮河查勘组在《淮河河道阻水情况的调查汇报》中指出:“初步估算,在同等水位的情况下,淮河干流由于各种阻水障碍物影响,泄量约减少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情况是非常严重的”。“必须采取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迅速加以解决,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的”。1971年3月,水电部将这个《调查汇报》报送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用参阅文件形式发给淮河流域四省及有关地(市)、县,引起了各级革命委员会和水利部门对河道阻水问题的重视。是年4月,省水电局组成淮河阻水情况调查组实地调查,并研究处理意见。是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批转省水电局的处理意见,以通知的形式发给地(市)、县,指出对阻水生物、生产圩、阻水挑流建筑物及倾倒在河滩上的垃圾、煤灰等,要本着有利行洪的原则处理好。由于这个通知没有提出有力的措施,各地都没有具体行动。直到1972年2月,国务院以国发(1972)18号文件转发了水利电力部“关于进一步处理淮河河道阻水情况的报告”(以下称18号文件),要求淮河流域四省革命委员会并转各地(市)、县贯彻执行。18号文件明确指出:“淮河河道阻水情况这样严重,是不能允许的。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其结果必然是没有全局,也没有局部。对20年来奋斗取得的成果,要巩固和发展,坚决反对那些不利于治淮全局的错误倾向…”。文件还指出,由于河道阻水,淮河中游的排洪能力,一般估计约减少2000立方米每秒,相当于原设计标准的四分之一。而开挖茨淮新河和怀洪新河,总投资4亿元以上,其目的是增加淮河排洪流量2000立方米每秒。如阻水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提高排洪能力的目的。18号文件下达后,对省、地(市)、县各级产生了很大的震动。
1972年12月,省水电局会同省淮河修防处,对淮河干流临淮岗至女山湖河段的行洪区、生产圩逐个进行调查研究,选择各行洪区口门位置,并建议按原规定堤顶高程作为铲低口门的要求。对生产圩,为照顾群众生活,使在一年内能收一季麦子,提出了对生产圩的具体处理意见。对河道内的废堤、废土堆、废庄台以及码头等阻水障碍也明确了清理任务。到1975年的几年里,省水利局和省淮河修防处,一再宣传贯彻18号文件和其他有关清障文件,布置任务,督促检查。淮河修防处并多次将行洪区、生产圩的处理意见和标准要求印发下去,以便各县掌握和处理。省防汛会议、省水利会议、治淮会议、河道清障工作会议等会议上,多次对淮河清障作出部署。中央防办和水电部的《防汛抗旱简报》和《水利简报》上及时通报淮河清障动态,并发表专论性文章,要求对淮河清障引起足够重视。1974年10月,治淮规划小组办公室召开淮河流域河道清障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18号文件下达两年来河道清障的经验教训,提出力争在一、二年内基本完成淮河干支流河道清障任务。是年12月,省生产指挥组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淮河河道阻水清障工作的通知》,要求上下游、干支流一齐动手,力争“一年搞清,二年扫尾”,提出“生物阻水谁植谁清,阻水建筑物谁建谁拆,行洪堤生产圩谁加谁铲,沿淮阻水庄台、废堤、土堆等治淮遗留问题订出具体计划,1974年底前报省水电局统一安排”。1975年2月,水电部、农林部、交通部、煤炭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出《关于抓紧淮河清障工作的函》,对行洪区午季口粮问题提出“在行洪区要落实一水一麦,一季留足全年口粮”的政策。由于领导重视,政策落实,任务明确,措施有力,沿淮各县对淮河清障都有不同程度的行动,但发展不平衡。1974年春夏之交,因当时的政治形势,各级对河道清障难以列入议事日程,有些地方的清障工作相继中断。1975年汛前,除洼分洪道的阻水荻柴又全面机耕一遍外,其他的阻水河障基本未动。省淮河修防处于1975年8月给省水电局、省治淮指挥部的报告中提出:淮河清障之所以停滞不前,督促检查虽有,但纪律不严,制约不力;认为先清的吃了亏,拖延不清的得利,新设的河障也清不掉。国家企事业单位不带头清障,需水利部门安排计划清除的庄台、废堤、房屋、电灌站渠道堆土等都没有落实。是年10月,根据1975年大洪水中的实际情况,要求将清障列入水利计划,明确清障任务,并落实行蓄洪区粮食征购政策。低标准的行洪区的社队,要求建设庄台,并在水利设施、化肥、农药等方面给予支持。1975年12月,省水利局相应发出《关于淮河行洪区应按规定标准复堤的通知》,提出复堤标准要求,但是地方上为了尽可能减少行洪机遇,非但没有执行标准,在复堤时甚至都超过了规定高程。
据统计,1973~1975年间,淮河清除阻水生物6.6万亩,主要集中在正阳关以上的河道。翻犁荻条4.9万亩(阜南4.7万亩、凤台500亩、寿县9000亩、怀远600亩)。清除阻水树木56.6万棵,主要在五河安淮集以下河段。拆除滩地房屋330多间及窑13座(蚌埠市130多间、窑6座,五河100多间,凤台100多间、窑7座)。铲开行洪口门7处,处理生产圩堤22处。还清除了一些阻水建筑物:如清除了润河集旧闸址废土堆,改建了正阳关轮船码头、凤台县汽车轮渡码头,折除了田家庵码头的部分阻水房屋,蚌埠铁路桥南端两侧进行了切滩,凤阳、嘉山处理了机电排灌站引河堆土等。截至1975年底,淮河共支出清障经费175.3万元。但是清障工作进展很不平衡,遗留问题不少。有些阻水码头、渠道、工厂等建筑物,迟迟没有行动。淮河干流有6处行洪堤和23处生产圩未按要求扒开行洪口门。其他已处理的堤、圩大多扒而复堵,不易巩固。已清除阻水生物有的措施不够彻底。淮北大堤过去退建时在滩地留有4万群众、2万多间房屋,至今没有搬迁。淮河不少支流也严重阻水,清障行动不大。有的地方旧障未清,又设新障。
1976年汛前和汛期,对河道清障工作再一次提出了任务、标准,并落实了经费,但进展不大。一是因为1975年洪水后水毁工程任务重,二是先清吃亏的思想较普遍,相互等待观望。到9月底,仅阜南氵蒙河分洪道、颍上唐垛湖外滩和凤台城关东老滩,共清除阻水生物6200亩,占需清总数的18%。阻水树木没有清除,而且阜南、颍上两县淮河干流滩地上还发现新栽生物,在河道内栽高杆作物的情况又有增加。其他行洪区、生产圩及阻水建筑物等的处理,仍没有多大好转。当年安排淮河干流生物阻水清除和沿淮遗留工程的处理等清障经费80万元,仅开支了5万元。此后到1980年的5年里,淮南市包括市郊和凤台县,清除滩地阻水土堆7000立方米,拆除阻水房屋841间。五河县拆除阻水房屋6150间,有400多间房屋的安淮集镇全部迁入淮北大堤内。霍邱县铲除新河口至万民闸的废堤等。除此之外,生物阻水及行洪堤、生产圩的处理,均处于停顿状态,清障成果既未能巩固,且又发生了新的设障。1978年淮河流域干旱严重,对河道清障工作开展有一定影响。1979年6月,省水利厅在检查清障情况后,给省革命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出:“淮河清障既存在许多思想认识问题,也有不少实际问题,长期下去,淮河阻水障碍将越来越严重”。
1981年1月,省农业委员会在蚌埠召开淮河清障会议,再次提出清障任务。对清障经费补助标准规定:正阳关以上行洪堤开口门、生产圩铲低和清除废堤、废庄台等土方,平均每定额工日补助0.8元;正阳关以下行洪堤开口门土方,平均每定额工日补助0.4元,生产圩铲低补助0.3元;生物阻水翻犁,每亩补助4元。1982年1月,省人民政府在淮南市再次召开淮河清障会议,提出要搞好淮河清障,必须掌握清障原则,坚持任务、标准及行洪区“一水一麦”的口号三个不变。明确清障重点,限期完成任务。落实行洪区粮食政策,广开生产门路,大搞多种经营,切实加强领导。
淮河清障尽管领导重视,会议布置,又有措施,勤于检查,但各地仍然行动迟缓,进展并不顺利。1982年6月24日,省防汛指挥部为贯彻6月19日中共安徽省委常委会对淮河防汛工作的指示,特别是落实正阳关以上颍上、霍邱两县沿淮5个行洪区铲低行洪口门的具体安排,在颍上县召集阜阳、六安行署和颍上、霍邱两县负责人及省农委、省水利厅及有关地、县水利、修防部门的负责同志,召开紧急会议,淮委派员参加。会议决定,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到人,逐级保证,在7月15日前把五个行洪区的口门铲好。并决定7月18日由省主持,参加这次会议的全体人员参加,在正阳关集中,对开口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但到检查时发现两县未有多大行动。这时淮河洪汛已到。7月22日氵蒙洼蓄洪区开闸蓄洪,21日至24日正阳关以上五个行洪区陆续行洪。由于紧急炸开的口门宽度过窄,行洪不畅,逼高了王家坝、城西湖闸、润河集的水位,造成氵蒙洼堤防、蓄洪大堤多次出险。第一次洪峰时,正阳关以上河道,同样水位减少泄量2000立方米每秒。正阳关以下也因河道阻水严重,减少泄量1500立方米每秒。
1984年和1985年,国务院领导两次视察淮河。指出淮河行洪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下决心改变当地的生产结构,把以种植业为主改为多种经营、工副业生产为主,使行蓄洪区的群众摆脱洪水的危害,尽快致富。同时强调河道清障要顾全大局,想办法清除障碍,打开通道。但是淮河清障依然是旧障不能彻底清除,反而继续增设新障。据粗略统计,1976~1985年的10年间,共计拆除阻水房屋13850间,清除阻水生物1500亩,清除废堤、废土堆土方55万立方米,清除阻水树木6.6万棵,共计支出清障经费602万元。
1986~1988年,是淮河清障关键性的三年。1986年1月,省水利厅向省人民政府汇报了全国防洪清障工作会议上对淮河清障工作的要求,并提出了《安徽省淮河干流阻水情况和清障意见的报告》。报告提出“淮河现在的阻水情况,比1982年汛期更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安徽省境内淮河有荻苇杞柳等阻水生物14万亩,阻水树木11.7万棵,铲除阻水障碍需要做土方772.7万立方米,拆迁房屋1985间,要求在两三年内完成清障任务,极为艰巨。对清障经费,淮委同意在清障项目完成经验收后与省各半负担。是年1月底,省人民政府在合肥召开淮河清障工作会议,对河道清障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要在两三年内完成清障任务。198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清除行蓄洪障碍保障防洪安全的紧急通知》。是年6月,《经济日报》记者专程来安徽省采访淮河清障行动情况,对阜南县氵蒙河分洪道年年清障,越清越多的现象作了专题报导,并加发了评论员文章。之后又连续发表了多篇报道,对蚌埠市区、郊区旧障未清,又设新障及淮南平圩大件码头严重阻水得不到处理的问题进行曝光。国务院的通知和报纸的报道,对淮河清障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之后,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下定决心,计划自1986年起,用三年时间完成淮干河道清障,对防汛与清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切实兑现对低标准行蓄洪区的特殊优惠政策,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转产措施上尽力给予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水利部门努力工作,1987年河道清障工作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87年汛前,蚌埠以上的行洪区口门和大部分生产圩堤,基本上按规定要求铲低或铲除。到1988年底,除尚有一些遗留问题需继续处理外,三年共清除淮河滩地、氵蒙洼分洪道内阻水生物17.93万亩,清除阻水树木52.22万棵,氵蒙洼分洪道1至1.5公里宽的泄洪道全部打通,整个安徽省境内淮干河道滩地基本上无阻水生物。铲除或铲低淮河滩地生产圩堤38处,铲开行洪区堤防行洪口门51处,其中38处行洪口门已基本铲够标准。拆除阻水建筑物14处,共完成土方310.81万立方米,支出清障经费346万元。自1972年18号文件颁发至1988年,除有一部分阻水树木的清除不支付经费外,淮河清障共支出清障经费1123万元。
淮河清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当地群众关系密切,因而阻力多,难度大,几经曲折反复,至1988年基本完成了安排的清障任务。但遗留未清彻底的任务还很大,巩固已清成果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长江流域河道清障
历史上,长江两岸人民往往只注意保护岸滩和堤防安全,对围垦滩地和江心洲、保持河道安全泄洪等不够重视。建国初期,皖水、潜水两岸水牮对峙,直到60年代才得以清除。水阳江、青弋江、丰乐河等河流两岸长期互筑阻水挑流设施,经常发生争斗。河道内大量栽植阻水生物,倾倒垃圾、灰渣、造成阻水,加剧了河道的防洪压力。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河道设障阻水状况日益加剧,码头、栈桥、堆场、铁路、公路等与长江堤防河道靠近或交叉的工程建筑物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河道的防洪安全。
1970年,安庆市石油化工厂建取水泵房,将直径800毫米的压力水管埋入西门江堤,顺堤长度450米,影响堤身安全,后几经交涉才得以清除。是年,安庆市农药厂穿堤埋设的排污管道锈蚀引起漏水,造成堤内空洞,导致堤身塌陷。1971年,为整顿和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堤防河道管理规定中指出:禁止在河道内擅自修筑拦河坝、码头、船台、货栈房屋等阻水挑流建筑物;禁止在河道内擅自圈圩和修筑有碍行蓄泄洪的工程;已批准修筑的小圩,不准擅自加高;长江江心洲不得擅自修筑或加高堤防;河道内禁止倾倒灰渣、垃圾、矿渣等杂物阻水。尽管如此,设障现象仍屡有发生。1973年,海运部门开始在荻港板子矶上游1600米的江岸建造船坞码头。1974年11月至1975年1月,因在冲积层上打桩的影响,共发生七次崩坍长达600米;码头、栈桥、船坞伸入江中,增加了阻水和造成挑流。1974年1月,铁路部门在安装芜湖火车轮渡北岸栈桥时,发现桥头2号靠墩向江心倾斜下沉,桩下河床已由1973年的高程-3米冲刷至-17.5米,原摩擦桩已不起作用。该段江岸距无为大堤堤脚仅8~10米。自1974年4月至1977年6月,先后五次共抛石9.22万立方米加固处理。1974年安庆石油化工部门在西门江堤外滩地建化工厂和热电厂的沉井水泵房2座,将2根直径600毫米的取水管伸入江中长100米,并在取水管进口打入深至高程-15米的钢筋混凝土固定桩,造成1975年12月至1976年2月间共发生江岸崩坍3次,计崩坍长度600米,崩坍边缘距江堤不到10米。1976年12月至1977年2月间仍发生过崩坍,前后共抛石15.1万立方米,后才趋于稳定。
1976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重申了对河道堤防管理的规定,但一些单位仍继续新设河障。交通部门于1976年在芜湖四合山南江堤外修建码头阻水。1976年贵池县在扁担洲堵汊,造成右岸乌沙4公里的崩岸。1981年芜湖市建筑工程部门在弋矶山下江堤外滩地建砂石材料堆场和码头,将江滩垫高3~4米,并自堤脚修建伸向江中100米长的不透水砖石围墙,形成阻水挑流。1981年马鞍山市硫酸厂穿堤取水管严重漏水,将江堤外坡冲出直径4.3米、深2.5米的大坑。1981年无为大堤二坝与铁路交叉的公路桥,在施工时采用过高的挡土墙,升高路面,并在铁路穿堤通道闸口两侧修建立式桥墩,使荷载大大超过地基允许承载力,造成铁路通道闸的底板、边墙被压断沉陷,堤身产生裂缝6条,最大缝宽达8厘米以上。1981年、1982年两次被迫以临时措施渡汛。此后,对立交公路桥进行拆除重建,并彻底整修了该段江堤。
1985年以后,芜湖市拆除了江堤弋矶山段违章建房,搬迁了22户居民。和县先后两次拆除江堤违章房屋835户2655间。芜湖县长江修防所拆除麻凤圩江堤外滩的管理房屋。东至县水运社处理了在大渡口的汽车轮渡码头的阻水道路等违章建筑。怀宁县拆除石牌大桥附近近堤商棚、房屋124间3207平方米,还拆除庆洲砂场围墙170米。望江县拆除同马大堤堤身、护堤地各种违章房屋400多间,阻水树木2.4万棵。宿松县铲低套口码头和皖河农场双河码头阻水挑流道路。
至1988年,长江干堤外滩尚有大小圈圩64个,江心洲圈圩39处,对长江防大洪水有一定影响,仍需清除外滩圩,控制江心洲圩堤的堤顶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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