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排灌站管理

第二节 规章制度

1980年,水利部颁发《国营机电排灌站实行按八项技术经济指标考核的暂行规定》,以设备完好率、能源单耗、用水定额、排灌成本、单位功率效益、渠系利用系数、自给率、粮食亩产量这八项技术经济指标作为国营排灌站的考核标准。为贯彻实施“规定”,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于1981年4月,举办“机电排灌站八项技术经济指标研讨班”,提出了符合本省实际的贯彻意见,使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制度化。
1981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向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下达了《关于加强机电排灌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有:恢复县以上的机电排灌专管机构;搞好调整、配套、挖潜,充分发挥已有设备和工程的效益;严加保护排灌站的厂房、设备、渠道等,对于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直至依法惩处;认真做好水、电费的征收工作;认真搞好经济核算,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省政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市)县先后恢复了机电排灌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管人员。国营排灌站的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并利用机电设备、技术力量和水土资源,广开门路,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增加了排灌站的经济收入。
1982年,全省国营排灌站执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采用三种形式实行财务包干,即定额上交,超收留用;收入不交,差额不补,自求平衡,以丰补欠;收入不交,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逐步自给。会计制度的实行,加强了经济核算和财会管理工作。为了不断地促进财务和经营管理工作,1984年11月,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制订了《安徽省国营机电排灌站会计决算和单位经营成果评比(试行)办法》,分别对会计决算报表和单位经营成果,提出了具体的评比标准以及评比方法。
1982年9月,省机电排灌总站召开有各地(市)管理机构负责人参加的“机电排灌站推行经营管理经济责任制座谈会”,会上各地(市)介绍了推行各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情况。综合各地国营排灌站的经验,总站印发了《国营排灌站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国营排灌站与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排灌站应根据合同分解目标任务,积极推行专业承包、单项承包、大包干等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同时,在机电设备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推广使用节能技术、灌区科学用水等方面开展技术承包。凡承包者完成规定任务,达到节水、节电、节能,提高效益,降低成本等预定目标,均按合同给予报酬。文件下发后,滁县、六安、安庆、巢湖、宣城、阜阳地区以及淮南、芜湖、蚌埠、马鞍山市的国营排灌站,逐步实行了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改善了排灌站的经营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
1983年12月,省水利厅制定《安徽省国营机电排灌站更新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泵站技术改造的重点和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强调技改应以内涵为重,不得扩大原来工程规模,不得增加装机容量。技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重建、除险加固、渠道清淤、引排水河道清理,原则上不搞机改电。1984年,又补充规定一般土建工作量不得超过技改资金总额的20%。
1984年4月,省水利厅印发《国营排灌站机电设备报废办法》(试行),对设备的报废标准、批准程序、报废后的处理办法作了规定。该办法规定,要成立由领导干部、技术干部、有经验的工人组成的技术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填写“机电设备报废申请表”,然后由地(市)、县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并报省机电排灌总站备案、备查。
1986年9月,省水利厅印发《安徽省泵站技术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确定了竣工验收的分工。规定水利局及其设计部门、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泵站管理部门、银行等均属必须参加的基本成员。另外还对竣工验收的依据标准、文件资料、方法步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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