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建国后,国务院和省政府在历次颁发的水费征收文件中,都规定了水费的使用和管理。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水电厅《关于灌排区水费征收和使用意见的报告》中规定:水费使用是以水利养水利为原则;使用范围规定为管理单位的职工工资、福利、医药费,机电提水所消耗的燃料、动力费,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费等。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安徽省农田灌排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中指出:水费的使用按照当地行政事业费开支标准执行;水费可以连年结转,如有盈余,由县市统一调剂使用。跨县受益的,由上一级提成或统一调剂使用。调剂时给结余单位一部分资金留成,作为以丰补歉之用。自流灌区水费由县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机电排灌区水费列入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对水费的收支情况,必须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这个办法,各县市对水费的使用管理,相继制订了实施办法。各管理单位配备和充实了财务会计人员,把水费纳入正常管理的渠道。由于在实际执行中,难以按标准收足收齐,实际收交上来的数额较少,所收取的水费只能用于弥补管理事业费的不足,谈不上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费,以致很多水利工程因缺乏经费,需要维修或大修的,却无力实施,造成工程效益衰减,影响工程安全。
淠史杭灌区征收水费初期,由各管理所到辖区范围内直接自收。1970年以后采取随粮代征和午季预交、秋后结算的方法。1983年采取按合同供水,计量收费。淠史杭灌区在所收水费中,15~20%用于区、乡水利设施的维修、配套和群管人员的报酬。各县上缴灌区管理总局25%,其中10%返还给大型水库所在县,作为库区和渠首以上淹没区的生产建设费。委托代收的,还要提取1.5%~2%作为基层代收手续费。其余部分由各县自行支配使用。水费收交状况虽然连年好转,但只能勉强维持管理人员工资,而用于工程维修的费用比例很小,更谈不上提取大修理费和折旧费,难以保障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发挥应有的效益。霍邱、寿县是淠史杭灌区水费收交最好的两个县,从1985年水费收支情况看,霍邱实收水费209万元,而用于工程维修的只有17.69万元,占8.4%;寿县实收水费189.57万元,用于工程维修的为8.34万元,占4.4%。
机电排灌系统从1965~1983年,一直执行老的水费标准,而机构、人员有了较大变化。设备老化需要大修和更新改造,水费拖欠,亏损连年增加,入不敷出。1984年调整水费标准后,亏损才有所下降,但要达到自给程度仍较为困难。五河县排涝水费由区、乡负责代收,排灌站每年午秋两季和区、乡结算。但水费不能按标准征收,拖欠现象严重,虽屡经催交,也只能收到应收水费的80%左右。
80年代中期,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水利厅先后颁发了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重新明确了水费使用范围及对水费的财务监督与审计工作,对加强水费的使用和管理,防止截留、拖欠和挪用的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从1984~1988年实收数额逐年增加,管理单位的经济状况逐渐好转。但是80年代以前存在的问题仍然存在,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只能维持简单的管理运行费用。在水费的监督检查上,省水利厅只对直接管理的大型灌区进行审计抽查,其他收取水费的管理单位水费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各地市、县负责。花凉亭灌区水费是自收自支,实收水费往往达不到应收的数额。灌区管理局从已收的水费中,要提取10%给太湖县水库移民办公室,以补偿库区移民经费。陈村灌区水费委托乡、村或村民组征收,每年秋季一次收交,从中付给乡、村10%的手续费。征收困难时,由管理单位与村里配合挨村挨户收取。总干渠直灌区六乡一镇二场计30个村,自流灌溉面积6.2万亩,而包产面积仅4.43万亩,实收水费面积是2.7万亩,不到灌溉面积的一半。从1976~1988年的12年里,共收水费23.93万元,用于灌区工程维修、管理职工工资和福利、多种经营周转金和房屋修缮等开支殆尽,无资金节余。青左灌区有效灌溉面积1.15万亩,实际灌溉面积1.69万亩,实收水费面积不足3000亩。从1978~1988年的10年里,共收水费21.87万元,收入仅能弥补事业包干经费的不足,工程维修费全部依靠泾县水电局拨款解决。舒城县的国营排涝站征收排涝水电费,1982年每亩征收3元,由区、乡统一结算,提成2%作为征收业务费,下余部分由排涝站留用,不足部分还要国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