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收标准
建国后至1958年6月,水费的征收标准基本沿用旧制,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各个灌区自定。标准很低,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要求。自流灌区长期达不到自给,提水灌区经常出现亏损。歙县的吕灌区1950年的水费标准为每亩收稻谷9公斤,1952年调整为12.5公斤,1954年又调减至10公斤,1955年改收现金,为每年每亩1.17元;1956年和1957年,按水田和车水田每亩分别收现金0.27~1.32元和0.19~0.86元不等。舒城县七门堰灌区1954年的水费标准按田亩和离水源的远近分为三等,每亩分别收交稻谷14公斤、11.5公斤和7.5公斤;1956年改收现金,按用水状况分为五等,每亩分别收人民币0.5~1.8元不等。
1958年7月,根据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灌区水费征收和使用的意见的报告》精神,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转了省水电厅《关于灌排区水费征收和使用意见的报告》,全省水费的收交与核算开始有了统一的依据和规定,提出了以“水利养水利”的成本收费的原则。
淠史杭灌区虽从1963年开始按亩计收水费,但1961年部分渠系通水后,当年自流灌区按总产量的5%收交水费;提水灌区电灌按7%、机灌按10%收交,1962年又改为9%;工业收费略高于农业。但在实际执行中,粮食产量要年年评估,很难操作。至1963年灌区正式征收水费时改为按亩计征,现金结算。自流灌区每亩0.6~1.2元。提水灌区每亩1~2元。1965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安徽省农田灌排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草案)》,全省统一了各类水费的收交标准。同时要求有条件的灌区,推行基本水费、计量水费分开计征。自流灌区农业基本水费每亩0.1~0.2元,计量水费每立方米2~4厘,两者合并计收每亩不超过1元。工业循环水每立方米0.5~2厘,消耗水每立方米3~10厘。城镇生活用水每立方米2~5厘。农业电力排灌的水费收交标准分扬程8米以下、8~15米、15~22米、22米以上,按用水量计征计量水费每立方米分别为4.4厘、5.6厘、6.4厘、7.2厘,基本水费每亩每年0.1~0.2元,按亩计征每亩每年水费分别为1.2元、1.5元、1.8元、2.0元;农业机械排灌水费分扬程12米以下、12米以上,按用水量计征计量水费每立方米分别为7.2厘、8.8厘,基本水费每亩每年0.2~0.3元,按亩计征每亩每年水费分别为2.0元、2.5元。水力发电结合用水和不结合用水分别为每立方米0.1~0.2厘和0.5~1.0厘。1966年4月,省水利厅、省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利用水利工程水面养殖按总产量的5%交纳水费。航运各类船舶过闸也制定有征收标准。以上水费标准一直延用至70年代末期,以后收费标准也做过多次调整。但是强调收费标准统一,各县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具体情况,加上工程不配套,措施不得力,计量水费计征的条件不具备,收费标准实际上没有统一起来。不按标准收交水费和拖欠水费的情况还相当严重。
1980年5月,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做好水费征收工作的报告》,强调受益单位要按规定交纳水费,不得拒交或拖欠水费;无故拖欠水费,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等等。1981年3月,鉴于水费标准偏低,收交方式不适应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水费调查的通知》精神,省水利厅着手开展水费的调查测算工作。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全省重新制定了各类水费征收标准。
1984年5月,省人民政府修订颁发了《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农业用水的基本水费每亩0.5~1.0元,计量水费自流灌区每立方米4~6厘;提水灌区电力每千吨米0.6~0.7元,机械每千吨米1元;对其他各类用水水费征收标准也作了规定,都比1965年制定的统一标准有所提高。但是,大多地市、县仍自行规定了新的水费收取标准。如淠史杭灌区的自流灌区,一般按每亩3.3~3.9元征收。六安地区对提水灌区规定的水费征收标准为:基本水费0.5~0.7元,计量水费电力提水单级站每千吨米0.65~0.7元,多级站每千吨米0.55~0.60元;机械提水每千吨米1元,排涝站采取按亩计征,每亩3.5~4.0元。新汴河水费在1983年以前,由于管理工作薄弱,水商品意识淡薄,年水费收入不足千元。1984年在贯彻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宿县行署也颁发了当地的水费征收办法,规定新汴河航运水费为每吨次1元;货运船舶过闸费每吨次0.4元。凤台县早在1971年就制定过水费征收办法,但其时正处在十年动乱中,工程无人管,水费征收工作没有落实。1980年,为了对永幸河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在制订《永幸河灌区管理条例》的同时,重新制订了《水费征收办法》。1985年,淮南市人民政府颁发《淮南市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后,淮南市和凤台县的水费收交逐年增加。1988年淮南全市水费收入150.11万元,其中凤台县78.8万元。阜阳地区井灌区的水费征收有两种类型:一是按浇灌面积计算水费,机灌每亩4~7元,电灌每亩9元,灌溉田亩少而耗水量大的每亩高达14元。灌溉田亩在50~100亩的每亩为3~4元。另一种是按用水量计收,考虑到能源消耗、机电设备折旧、人员工资补助等因素,平均每立方米用水收费0.11元左右。颍上县10座国营机电灌溉站以灌溉水稻为主,共装机57台7315千瓦,1985年灌溉效益15.3万亩,其中水稻面积10.4万亩,亩产在500公斤以上,由灌溉因素每年增产产值1061万元,水费收入46.4万元。五河县机电排灌站在1980年前水费征收工作差,每年收取的水费不能支付电费开支。80年代开始,由于机电设备的逐渐老化,管理维修经费短缺,引起了当地领导重视,制定了水费征收标准:排涝水费由1982年的每亩0.4元,1984年增加到每亩0.6元,1985年又增加到每亩0.8元。灌溉水费按水量计算,标准也逐年增加。1982年每立方米3厘,1984年增加到每立方米5厘,1985年又增加到每立方米7厘。陈村灌区1982年自流灌区的水费标准为每亩1.2元,提水灌区每亩0.6元。1986年灌区总干渠直灌区农业基本水费标准为每亩2.13元,计量水费每立方米6厘。纪村电站发电引总干渠水费1979年为每千瓦时3.2厘,1985年调整为5.7厘。合肥市在80年代,提水灌区水费每亩征收4.5~5.5元,自流灌区仍按亩征收,每亩2.4~4元;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2分,排涝水费每亩收水费1元。
1985年,国务院颁发施行了《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规定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分类制定不同类型用水的水费标准,提出成本加少量盈余收取水费的概念,改变了过去公益性水利工程完全依赖于国家拨款的机制,真正实现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
1986年,省水利厅要求各地、市国营水利工程都要进行水费测算,搞清收入、支出、固定资产、成本、正常开支等情况。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家底,做到胸中有数,便于管理工作的开展。在测算成果的基础上,1988年省水利厅拟订了《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并于同年3月提交全省水利会议讨论修改。讨论稿对水费的标准做了进一步调整。1990年12月,省人民政府以19号令颁布施行了该收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