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管理程序
一、三年恢复及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建国初期的8年,国民经济建设管理体制是中央实行高度集中统一。中央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于1951年3月颁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暂行办法》,1952年1月又颁布《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水利部于1951年4月制发《1951年水利事业计划及财务预算编审暂行办法》,1952年3月转发了中财委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并结合水利事业情况提出了贯彻意见。
这一时期,安徽水利工作主要是治淮工程和长江两岸的水利建设。治淮工程由治淮委员会直接领导与管理,治淮的计划编制与批准均按中央规定办理。治淮以外的水利建设由安徽省领导,水利厅为主管部门,属地方事业,按华东大行政区的规定办理。
大行政区及地方所属单位的计划草案,由大行政区财委编成综合计划草案报中财委,分送水利部。水利部按其职能范围,综合水利部系统和大行政区的计划草案,编成综合计划草案,随附审核意见书报中财委。中财委审查、综合中央各部和各大行政区的综合计划草案,编成全国基本建设计划草案(1953年始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承办),报政务院批准。
各级水利机关编制计划,均使用水利部印制的计划表格和编制说明。
二、三年“大跃进”和五年调整时期
1958年,国家经济计划体制变革,扩大了地方权限。各省、市、自治区可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和基本建设任务的条件下,对本地区的建设规模、建设项目、投资使用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在全国“大跃进”的形势下,安徽省自1958~1960年,连续三年大办水利。在急于求成的思想指导下,提出要打破常规,敢想敢干,对“一五”期间建立起来的建设程序、管理办法,都视为要打破的常规而抛弃了。基本建设不按程序办事,采取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同时,过分强调社队自办水利工程,结果大、中、小型水利工程遍地开花,财力、物力均跟不上,造成大量积压浪费。
1961年开始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共中央重申经济管理大权必须集中到中央、中央局,过去下放不恰当的要收回来。
1962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接着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基本建设计划草案编制办法》。安徽省水利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颁发的规定和办法,积极地扭转“大跃进”带来的建设管理上的混乱局面,逐步走上按章办事的工作轨道。
1964年开始,中央对农业、农垦、林业、水利等19个非工业部门的基本建设,在每年安排计划时,从预算内总投资额中切一块给地方,不分行业、不定项目,由省统筹安排。安徽省在这块统筹安排的投资中,每年分配给水利基本建设的经费4710万元,由水利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再由省计委汇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水电部每年仍安排安徽省若干大中型水利工程,名为部商地方安排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基建计划下达执行。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
1966年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基本建设程序和一些规章制度遭到破坏。1968年12月,安徽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下达《关于水利建设、计划财务管理工作意见》,宣布水利建设管理权限下放,造成对基本建设程序撒手不管的混乱局面。主要内容有:
1、现有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机电排灌站基建投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水土保持费、岁修养护费及淮北大堤加固工程费等合并为“农田水利工程补助费”纳入水利建设计划,统一安排使用。
2、农田水利工程补助费,每年划分成专区(市)安排和省安排重点项目两部分。划归专(市)安排的投资,由省建设银行将指标划给专(市)建设银行,专(市)建设银行和有关部门掌握财务拨款和报销,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分别抄报省建设银行、省水利纵队、省电管局和省生产指挥组农业小组。省重点项目投资的安排与调整,财物拨款、决算和全省水利、农电工程情况的汇总工作,由省建设银行、省水利纵队、省电管局分别负责。
1971年,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水利电力局,为了改进和加强水利建设的计划管理工作,拟定了《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安徽省农田水利及岁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下达试行。这两个“暂行办法”着重明确了基建、农水、岁修工程的计划编制内容、批准权限、统计回报等要求。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才能列入年度计划。
197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意见》,安徽省也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基建管理工作的混乱局面有所好转。但是,领导点头立项,边设计、边施工、计划多变的现象比较严重。
从1971年开始,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包括水利部安排和水利部商地方安排的计划项目,以及由省安排的计划投资额。其中,由省安排的这部分计划,每年分专(市)安排计划投资额,并指定一、二项骨干工程。其余投资由专(市)安排项目。
四、新的历史时期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通过不断清理“左”的错误,端正了指导思想和水利建设方针。为了克服“文化大革命”以来水利建设管理工作长期混乱的局面,参照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规定、办法,先后制发了一系列规章,指导全省水利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技术经济论证考核,逐步建立起按章办事的工作秩序。
〔基本建设管理〕
1979年9月,省水利局参照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几项规定》和省补充规定,制发了《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必须做好以下几个阶段工作:根据流域规划或地区规划布局的要求,编制计划任务,经批准后进行勘测设计;设计文件经过批准,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后,组织施工;工程按照设计内容建成后,进行验收交付使用。并要执行建设工程计划明细表制度,加强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工作。
〔淮北地区除涝配套建设管理〕
为加强淮北地区除涝配套工程的计划管理,省水利厅于1981年12月制发了《淮北地区除涝配套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主要规定:
1、除涝工程应按水系选择同一流域相邻河流之连片的若干条大沟,作为一个规划范围,编制规划报告,经批准后,编制设计文件(包括总概算)。
2、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建设文件。由县水利局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计划明细表报行署(市)水利局初审后转报省水利厅审批。
3、除涝配套工程计划,基建与农水要紧密配合衔接安排。基建投资安排大沟配套,农水主要安排中小沟配套。要求治理一片,真正发挥一片效益。
〔沿江圩区排涝补点配套管理〕
在总结“六五”后期以来,沿江万亩圩区抽水站补点建站配套的经验的基础上,于1987年制发了《沿江万亩以上圩区补点配套暂行规定》,内容是:
1、凡圩堤防洪标准已达到或接近20年一遇,排涝标准低于7年一遇的万亩以上圩口,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补点配套项目。要以圩口为单位编制规划报告,并制订水费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按规定报批后,编制初步设计。
2、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并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方可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编制计划明细表,报行署(市)水利局审批,抄报省水利厅及有关建行,方可动工。
3、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实行省投资与受益地区合资办水利的办法。省水利厅对行署(市)水利局实行投资包干,由行署(市)水利局与有关县签订投资包干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后,县水利局要将竣工验收鉴定书,设计、施工技术总结,竣工决算报省水利厅备查。
〔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
1983年,省水利厅按照国家计委、建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办法》,在淮北大堤涡西堤圈加固工程和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处理工程中,分别与工程指挥部及有关行署(市)水利局实行投资包干。1986年又对派河、襄河两项治理工程,分别与肥西、全椒两县人民政府实行合资举办并投资包干。同时,各行署、市水利局也对一些中小型工程,与县水利局或建设单位实行投资包干。凡是实行投资包干的工程,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1988年,省水利厅、省建行在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发了《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凡是列入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必须签订投资包干合同书,明确建设单位的包干内容和项目主管部门的保证内容,以及权益和奖惩等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