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施工安全
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办法》。1953年以前,由于缺乏经验,工作偏重于事故发生后的检查和编报伤人事故调查表。1953年5月,淮委制定《关于限制工场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规定加班加点须征得同级工会的同意,并限制每日加点不得超过4小时。是年佛子岭水库工地成立了安全卫生委员会,设立安全技术科,区队设技术安全与劳动保护员,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工种施工操作规范,摸索了一些经验。
1954年1月,淮委制定《关于治淮工作中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暂行办法》。3月,水利部发出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措施计划。1955年2月,淮委召开淮河流域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座谈会,会后发布3个文件:
1、《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草案)编制说明》。文件内容为:编制方式、编制程序、编制依据和项目范围、经费来源和开支范围、注意事项。文件要求有措施、有经费,防患于未然。
2、《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机构组织和职权范围(草案)》。文件规定专区治淮指挥部设科,县总队设组,施工单位视规模大小设科或组,科4~6人,组2~3人。
3、建立6项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制、事故统计报告制、检查制、保安操作规程制(用水利部的《水利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奖惩制。淮委在工务处内设安全技术科,专司此项业务。
1960年以后,大部分单位撤并了安全技术机构,减少了人员。水电厅直属单位只有梅山水库工程指挥部、机械疏浚处、建筑安装工程处、陈村水电站工程局在其他科、室内配备有专职干部,其余单位只配备了兼职干部。
1963年1月,水电厅重新印发国务院1956年颁发的《职工伤亡报告规程》,并补充规定: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上报,处理结果于10天内上报。各专区、市的安全技术工作实行块块管理,其事故报告主送当地劳动部门,同时抄报水电厅。5月,根据水电部全国施工会议精神,又拟定《关于贯彻有关水利水电基建工程安全技术管理的意见》,要求直属工程局、专业队、工厂设安技组,施工单位视工程大小设科或专职干部,人员配备直至工区、车间、班组。重新建立起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和安全检查制,安全工作有所加强。
1978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的通知》,要求建立安全责任制,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首先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1979年,国家经委、计委、劳动总局联合发出通知,重申196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1965年颁布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生产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安全工作再度受到重视。1980年后,水利厅直属企业先后成立或加强了安全技术科,明确一位领导分工负责。企业所属的施工单位也都配备了专职干部。
1982年,省政府颁发《安徽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厅直属企业据以修订了相应的责任制和工作制度。同时,水利厅组织直属系统全面进行隐患大检查,对查出的一批隐患及时处理,加以解决。1984年,水利厅召开安技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先进单位9个、先进个人24名。
1987年4月6日,省水利建筑安装公司房建工程处在省水文大楼施工中,发生升高设备与施工排架一起倒塌、死亡3人重伤1人的重大事故。省水利工程安装公司进行了停产整顿,水利厅对事故作了严肃认真的检查处理。随之,对直属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与整顿,并重新组织水利厅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