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四章 物资管理

第一节 机构与体制

一、省水利物资管理机构
建国之初,安徽省水利部门内就设有专职从事物资管理人员。1951年10月至1958年7月,在皖南、皖北行署水利局、安徽省人民政府农林厅水利局、安徽省水利厅内,先后设有财务科器材股、器材科、器材处,负责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所需物资采购、供应工作。1958年,在省水利电力厅内设有综合计划处,负责全省物资供应管理工作。1975年9月,省水利局内设财务器材处,由材料科和设备科统一负责全省水利建设的物资管理。1983年5月省水利厅机构改革时,将物资管理工作从财务器材处划出,成立物资供应公司。1987年年底又更名为物资供应总站,为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材料、设备、管理三个科。
1954年以前,安徽省水利部门没有正式的物资储运仓库,水利物资主要采取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就近、就地采购。长江防汛物资存芜湖江岸路仓库。1956年始在合肥方桥建立水利物资仓库。1958年治淮委员会撤销,其皖境所设的储运站转属省水电厅管辖。至1988年止,省水利厅仍设有合肥、芜湖、蚌埠等直属水利物资储运站。
二、省境淮河流域水利物资管理机构
1949~1958年7月,先后有淮河水利工程总局、治淮委员会领导省境淮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设,均有专门物资管理机构。
1950年3月,淮河水利工程总局在蚌埠设置了淮河中上游工程局,下设器材科负责安徽省境正阳关、凤台、怀远、五河4个工务所的器材供应。是年冬,治淮委员会正式成立,设器材处隶属工程部领导。处下设器材计划科、采购科、仓管科,直接担负皖省境内治淮工程及阜阳、宿县等地区面上水利工程的物资供应及管理工作。1951年,器材处改属财务部建制,处下又增设运输科及计审科。1953年将采购、运输两科合并为采运科(对外名称叫淮委物资供销公司),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将仓库、计审两科合并为器材管理科,分别掌管全流域工程物资的采购、运输、仓储及管理工作。1954年治淮委员会为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加强经济核算,成立基本建设局和建筑工程局。前者设器材处,负责安排全流域工程项目计划,核定工程投资、财务拨款,编报全流域主要物资、设备申请计划及分配计划,培训器材管理人才及指导全流域的物资管理工作。建工局则负责省内流域性工程和淮委直属大、中型工程的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工作。1958年7月治淮委员会撤销,安徽省建筑厅于9月份成立。当时安徽省在建的陈村水库、毛尖山水库、花凉亭水库、临淮岗枢纽、蚌埠闸等大型水利工程的物资,大部分改由安徽省建筑厅物资供应处安排供应。
1970年水电部在蚌埠恢复治淮流域机构,安徽省相应于1970年7月成立省治淮指挥部,内设后勤组,承担怀洪新河切岭段及茨淮新河等工程的物资供应任务,直至1975年9月省治淮指挥部与省水利局合并。
50年代初,由于大规模进行治淮工程建设,物资的采购、运输、仓储任务繁重,根据水陆运输需要,治淮委员会在合肥、淮南、蚌埠、正阳关、六安等地设置储运站或转运站;在上海、北京、天津等地设置采购站。
三、体制
物资管理体制与国民经济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相适应,随国家计划管理体制的演变而变更。
1949~1952年,国民经济处于恢复阶段。国家为扶持和发展国营企业,确定国家机关采购物资的方针政策应按先国营、集体、公私合营,再私营、个体的程序。因当时私营经济占主要优势,故水利建设所需的各种物资大部均在市场上进行采购,或组织私营企业、作坊加工制作。
1953~1957年,国家实施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对重要物资实行统一分配制度。“统配物资”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统一的平衡分配。“部管物资”由国务院各部、委统一平衡分配。“地方物资”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平衡分配。未列入上述“三类”的物资,均由各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重要物资由国家统一分配后,治淮工程的物资均向水利部申请分配;地方工程所需物资则向省计委申请分配。
1958年省境大型水利工程纷纷开工,物资供应紧张。此时国家改变物资管理体制,实行“在全国统一计划下,以地区管理和地区平衡、块块包干”的办法,全国统一分配的产品大大减少。由于安徽省工业基础薄弱,物资匮乏,供需矛盾更突出。当时物资管理体制混乱,盲目采购,造成一些工程物资积压,给后来物资管理带来更大困难。
1962~1963年进行了全国性的清仓查库、调剂利用、加工改制工作,大大减少了库存物资的积压。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实行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停、缓建一批省内在建的大型水利工程。这个时期,为了加强物资管理,中央、省(市、自治区)分别成立物资管理部门。国家物资分配实行“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央直供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由水利部安排供应。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面上小型农水工程所需的主要物资,统由省计委分配供应给水利厅,再由水利厅统筹安排给直属工程及地(市)水利局。自1963年起,面上小农水工程所需物资又改为由水利厅提出分配方案,省计委核定后切块下达给各地(市)、县物资部门就近、就地组织供应。
1966~1970年,国家对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下而上,上下结合,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针。不少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如水泥、煤炭、钢材等产品,试行“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济,保证上缴”的分配体制,并撤消了中央和省的物资管理部门。安徽省原属物资管理部门的金属、建材、机电等专业公司,全部交给有关工业厅(局)管理,实行产销合一。省内物资分配由省计委确定分配指标后,直接组织有关工业部门与需用单位订货供应。水利厅机构被改组为水利纵队,大批业务管理干部被下放农村,仅留2人分管物资工作。人员过少,日常工作都难于应付,更无力组织货源保证供应。至1970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组建省水电局时,才陆续将下放人员抽回充实到专业工作岗位上,物资管理工作才逐步恢复正常。
1975年,国家和省物资管理部门先后恢复机构,各专业公司亦先后建立。国家对统配物资取消了“地区包干”的办法,恢复到由中央、地方二级管理的体制。对小农水工程的三材分配,又恢复到由省水利部门向省计委提出计划,省计委核定后切块分配给地(市)、县物资部门,就地供应的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所需的“三材”,也恢复到中央项目由水利部供应,地方项目由省计委计划分配给水利厅,再由水利厅统筹供应的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物资管理体制上实行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物资供应由单一的国家分配调拨,改为多渠道的购销方式。1985年开始,水利厅加强对计划内基建项目的物资管理,试行计划项目内工程“三材”供应卡片。根据建设项目的任务、工期,核定分期安排指令性计划指标,组织供应,以保证工程按计划完成。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对物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使供需关系更趋灵活多样。
下一篇:第二节 管理制度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