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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铜官山矿区法庭一成立,即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为配合解放初期的政治运动,发挥审判机关的专政职能作用,镇压一切反革命和打击其它刑事犯罪活动,刑事审判成为法庭工作的主要任务。1954年9月12日,首次开庭公开审判了张××反革命破坏案和史××贪污盗窃案,1000余名职工、群众参加旁听。此后,审判机关实行了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辩护、回避和吸收旁听等各项民主制度,刑事审判工作开始进入轨道。
1958年以后,刑事审判受到“大跃进”的“高速度、高指标”的影响,不按程序制度办案,案件质量严重下降。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刑事审判工作再次受到冲击,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
1978年,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后,刑事审判工作出现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局面。1979年以后,恢复了刑事案件公开审判制度,至1985年底,除依法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它刑事案件都实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所有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1954年6月至1985年底,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410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占14.2%,普通刑事案件占85.8%;审理二审刑事案件332件,其中维持原判的占66.9%,发回更审的占7.5%,改判的占22.3%,其它处理的占3.3%。
一、审判反革命案件
1954年6月至1955年6月间,矿区内共发生反革命分子和敌特分子制造的破坏事故10余起。针对这种情况,审判机关依靠群众,充分行使专政职能,给反革命分子和特务分子以沉重打击,1954年6月至1959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361件,占全部审结刑事案件的30.3%。
这一时期审判反革命案件打击的重点是坚持反动立场,有现行破坏活动,暗藏在工矿、企业、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对于罪大恶极的坚决予以镇压。在审判反革命案件中,贯彻了“正确、合法、及时”、“少捕、少杀和管制也要少一些”的“三少”政策和“坦白从宽”的政策,对进行严重反革命活动不是非杀不可的,则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或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对坦白自首、真诚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则从宽或免除刑罚,在审判中,还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公开审判或宣判,促使了一部分反革命分子主动投案自首。
1960年起,遭受三年自然灾害,1962年,台湾的国民党又叫嚣“反攻大陆”,残余的反革命分子蠢蠢欲动,有的散发、张贴反革命标语、传单,煽动群众,制造混乱;有的组织反革命集团,进行反革命活动,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全市法院自1960年至1969年共审结反革命集团案件12件,其中反革命分子陈×从1962年3月至1963年5月,纠集49人组织反革命集团,他们有纲领、有目的、有组织、有分工,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于1965年召开万人公判大会,判处首犯陈×无期徒刑,其余成员按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分别予以不同处理,其中有34名成员受到宽大处理。此后,反革命案件不断下降,70年代与50年代相比下降67.9%,80年代更加减少,1980年至1985年只受理反革命案件4件。
二、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审判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集团等刑事犯罪,对这类犯罪分子,全市审判机关坚持“及时审判,严厉惩处”。建国初期,在镇压反革命的同时,及时审判了一批杀人、抢劫和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清除了旧社会遗留的渣滓。1954年6月至1959年审结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严重刑事案件127件,占这一时期审结案件的10.6%。经过不断打击,1960年以后,这类案件明显减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严重刑事犯罪案件有所上升。1970年后,虽每年召开几次公判大会,对刑事犯罪活动进行打击,但由于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泛滥和动乱的影响,社会治安仍处于非正常状态。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全市各级法院以公开审判为重心,逐步实行陪审、辩护、回避、合议、宣判、上诉等程序和制度,审判工作步入全面依法办事的轨道,办案质量逐年上升。
1983年8月,市、县、区法院协同公安、检察机关,全面地、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随着斗争的深入,审判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市中级法院及时调整和组织力量,组成四个合议庭,分片包干,深入县、区法院审理大案、要案和上诉、复核案件。审判委员会不分昼夜,连续作战,及时讨论案件,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依法“从重从快”地审判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至1985年底,依法判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081人,对73个流氓、抢劫、盗窃集团给予了严厉打击。
1983年9月17日,市中级法院在五松山剧场召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审判大会”,除主会场外,还组织单位职工、居民等数万群众在市区主干道两旁旁听大会实况广播,这是铜陵市有史以来声势最大的一次宣判大会。会上,宣判了典型案件12件,各类犯罪分子32名,其中9名被判处死刑。
由于审判工作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弘扬了社会主义法制,发挥了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作用,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下降,1985年全市各级法院受理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分别比1983年和1984年下降46%和54.8%。
三、审判经济犯罪案件
运用法律武器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作斗争,打击贪污、诈骗、投机倒把、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是法院一项经常的、重要的审判任务。1954年6月至1959年审判经济犯罪案件193件,占这一时期审判刑事案件总数的16.2%。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贪污案件较为突出,仅1958年至1962年就审理98件,针对这一状况,1963年5月,市人民法院及时研究制定了《加强审判活动,积极参加和保卫增产节约、“五反”运动的意见》,加强了对贪污等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至1967年底,共审结175件。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市、县、区法院结合审判实践,首先坚持抓大案、要案的审理,对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经济罪犯,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其次,坚持对罪犯攫取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不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第三,坚持对坦白罪行、积极退赃、具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依法从宽处理。
四、特赦
1959年庆祝建国十周年期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本市分两批特赦释放确已改恶从善的15名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罪犯。对其中13名不愿返乡的,作了留厂就业安置,其他2名释放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特赦罪犯工作,促使了其他罪犯的分化瓦解,调动了他们劳动改造的积极性,此后,收到在押罪犯检举揭发材料12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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